风雨阳光二十年
——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与展望
【摘要】简述自1994年个人所的试点诞生,到修改《律师法》后个人所发展壮大的二十年历程。从调查我区个人所入手,横向对比个人所的数量、人数;又选择与我区律师发展状况相近的江西省和个人所领先的天津市进行纵向对比。进而在找到差距的同时,也看到我区个人所在数量、规模具有的优势。以“平等对待、自由发展、起点扶持、规范继承和地区优势”破解个人所目前存在的问题。并以作者创办个人所的经历,感悟个人所给律师带来的辉煌业绩。
【关键词】 个人所 二十年 调查 展望
一、前言
1993年12月26日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方案》的发布,确立“自行选择组织形式”——从而间接允许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个人所”)的主体地位。个人所率先在广东省试点,1995年3月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试点的基础上颁布《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第一次以地方法规的方式,直接规定律师事务所的形式包括个人所。至此后,其他省市个人所的管理规范,只是以深圳市为蓝本罢了。至1995年底,全国已有50多家个人所,约占整个律所总数的0.7%。[①]到2012年,全国个人所3933家,占律师所总量的20.6%。[②]今天的个人所已经是整个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制度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个人所相对于合伙所具有个人投资管理风险小、个人品牌效应提升快、规模小协调方便、一人决策没有内耗等优势。因此,个人所比合伙所更具有优势和发展潜力。然而,个人所在发展中因规模小和国家管理体制等因素限制,在政府项目招投标、个人所得税、聘用律师发展提升空间、业务规模化和个人所继承等方面,与规模较大的合伙所相比,都处于劣势。
本作者就是在肯定个人所的存在和优势的同时,以调查我区个人所发展数据为基点,参考和对比其他个别省(直辖市)的个人所具体情况,展望和感悟个人所的发展前景。
二、调查与对比
自2009年(个人所诞生)至2014年度检查考核和备案的广西区司法厅公告,对于个人所的数量、律师执业情况作了如下统计。[⑦][⑧][⑨]
序号 |
年度 |
律师所总数 |
个人所总数 |
个人所占比例 |
律师总数 |
个人所律师总数 |
个人所律师占比例 |
个人所人均 |
1 |
2009 |
355 |
25 |
7.04% |
3614 |
55 |
1.52% |
2.20 |
2 |
2010 |
367 |
46 |
12.53% |
3838 |
105 |
2.74% |
2.28 |
3 |
2011 |
389 |
56 |
14.40% |
4098 |
128 |
3.12% |
2.90 |
4 |
2012 |
404 |
72 |
17.82% |
4647 |
200 |
4.30% |
2.78 |
5 |
2013 |
558 |
88 |
15.77% |
4875 |
294 |
6.03% |
3.34 |
6 |
2014 |
572 |
96 |
16.78% |
5199 |
353 |
6.79% |
3.68 |
从上表我区个人所自身发展对比看, 得出如下结论:(1)个人所以每年平均以1.95%的速度递增,到2012年的17.82%,接近于全国20.6%;(2)个人所律师数量以每年1.05%的速度递增,个人所律师增量低于个人所的增长;(3)个人所人均在2—4人之间,远远低于合伙所和国资所的人均数(合伙所和国资所人均律师数在9.75—13.39人之间)。
为了对比,我们选择与我区人口、国民经济生产总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数量接近的江西省个人所发展情况进行比较。[⑩][11]
从下表的江西省个人所统计数据表明,我区个人所以及个人所律师发展状况与经济发展状况相当的省市相比,个人所的数量、增长速度、所人均律师数基本相当,证明我区个人所发展水平保持一般中游水平。而江西省个人所在发展中存在最大问题,尽管个人所稳步增长,但个人所人均数额逐年下降,平均递减率为12.60%,证实其个人所的规模越来越小。
序号 |
年度 |
律师所总数 |
个人所总数 |
个人所占比例 |
律师总数 |
个人所律师总数 |
个人所律师占比例 |
个人所人均 |
1 |
2009 |
309 |
19 |
6.19% |
2355 |
72 |
3.06% |
3.79 |
2 |
2010 |
324 |
37 |
11.42% |
3838 |
134 |
5.32% |
3.62 |
3 |
2011 |
334 |
46 |
13.77% |
2750 |
173 |
6.29% |
3.76 |
4 |
2012 |
354 |
63 |
17.80% |
3033 |
227 |
7.48% |
3.60 |
5 |
2013 |
369 |
80 |
21.68% |
3313 |
254 |
7.67% |
3.18 |
6 |
2014 |
387 |
99 |
25.58% |
3711 |
313 |
8.43% |
3.16 |
为了在对比中看到差距,我们又选择个人律师事务所发展迅猛的天津市进行比较,从而比较我区个人所发展提升的空间。[12][13]
序号 |
年度 |
律师所总数 |
个人所总数 |
个人所占比例 |
律师总数 |
个人所律师总数 |
个人所律师占比例 |
个人所人均 |
1 |
2009 |
280 |
72 |
17.82% |
2400 |
200 |
4.30% |
2.78 |
2 |
2010 |
315 |
93 |
29.52% |
2881 |
348 |
12.08% |
3.74 |
3 |
2011 |
354 |
127 |
35.88% |
3272 |
517 |
15.80% |
4.07 |
4 |
2012 |
394 |
152 |
38.58% |
3641 |
672 |
18.46% |
4.42 |
5 |
2013 |
437 |
229 |
52.40% |
4176 |
842 |
20.16% |
3.71 |
6 |
2014 |
483 |
208 |
43.06% |
4564 |
353 |
21.12% |
4.63 |
从上表的2009年至2014年天津市律师统计数据表明:(1)个人所占律师所比例的起点就很高,高出我区等地区10个百分点以上;(2)个人所占律师所比例不断增加,到了2012年至2014年达到50%左右,占据律师所总数半壁江山,如果去掉国资所和法律援助中心等公职律师(组织)所,在天津市个人所的数量跃居第一;(3)个人所的增长速度迅速,2009年至2014年的六年间,年平均增长率为5.05%;(4)个人所律师占整个律师数量的比例发展到2012年至2014年,占据律师数量的五分之一;(5)个人所人均数已经发展到接近5人,向5-10人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规模方向发展。
三、展望与感悟
“没有对比就没有鉴别”,通过统计数据的对比,再结合个人所从试点诞生,到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修法确认,再到2009年以后稳定发展壮大。在发展中发现问题,在发展中解决难题——这是我国立法、修法的特点和立法规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于个人所的前景发表如下观点。
第一、平等对待。个人所只是律师所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它与合伙所、国资所和公司所的本质区别,只是投资主体和承担责任是一个人的差别。故此,它的发展规模、人数、市场竞争与其他所是平等的地位。并且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对于个人所的年检、评定、设立分所、具备指导实习律师资格等各方面不能有任何限制。
第二、自由发展。从天津市的个人所发展状况已经证实,个人所的发展数量不应限制,让每个个人所在市场中任其产生、壮大、变更、合并和消亡。有的地区对于个人所限制人数、[17]限制比例,不符合国内(境)外的律师所发展规律。在律师制度最成熟和律师专业化最高的美国,约80%的律师在25人以下的中小律师所,绝大部分是5人以下的个人小所;目前香港特别行政区共有律师事务所700多家,个人投资的律师所占44%,绝大部分律师所为合伙人在5人以下的中小型律师所。足见小所和个人所的发展和存在的优势。
第三、起点扶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对于刚成立第一年的个人所,给予免交所年检费和第二年减半缴纳所年检费的扶持政策。个人所平均在5人以下,落实到每人的所年检费比例大,并且刚开业一两年费用大、案源少,给予一定时期的扶持,符合当前国务院对小微型企业减免部分行政费用和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规范继承。个人所创办律师与聘用律师之间是人合而非资合的关系,聘用律师共同为创办律师一人共创品牌、共享利益,反过来,聘用律师也共享创办律师个人社会声誉和品牌效应。故此,个人所的继承应当建立财产继承与品牌继承相分离制度,个人所主任因退休、死亡等主体消亡,个人所的财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财产分配。个人所的品牌、律师所主体由全体聘用律师继承;个人所继任主任由《章程》约定或由聘用律师决议或执业年限最长聘用律师继任。
第五、地区优势。我区尽管属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但个人所的起步、发展、壮大和规模并不落伍。广西第一家个人律所——罗挥得律师事务所正式挂牌成立,[14]标志着我区个人所从无到有的里程碑式的开端。截止到2014年5月30日,我区个人所已经发展到96家,占整个律师事务所的16.78%。坐落于百色市的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拥有律师总数34人,这是迄今有统计数据证明的全国最大个人律师事务所。[15]
作者是个人所制度的最大受益者。回顾23年的律师执业经历,体会最深的是2009年10月迁移到广西北海市创办个人律师事务所。在区市两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的关怀、激励下,取得了个人律师执业以来最大飞跃。2009年10月至2014年5月期间,分别被聘为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北海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法学专家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会会员。2009年10月以来在刊物和论文集上发表论文4篇; 2011年10月以来发表的论文获得区律协一等奖一次、二等奖三次;2013年1月出版著作一部;2014年6月发表的论文获得北海市第五次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
个人所的产生和发展一直受到我国计划经济运行模式和公有制优势的影响,[16]从对个人所的怀疑、担忧,到对个人所的限制、发展。国内(境)外个人所的发展规律和调查研究已经证明,今后个人所一定会发展到人们对其的平等普遍认知,最后演化为在数量、规模、人数和业务量上占据优势的最主要律师组织。因为,个人所有着非常深厚的生命力,特别是市场地位、客户定位、资源积累等方面已经独树一帜。[17]风雨过后阳光照,让我们一起期待个人所更加光辉灿烂的明天!
[①] 崔卓兰主编:《律师制度》,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73页。
[②] 《方圆律政》编辑部:“个人律所二十年”,载《方圆律政》2014年5月号,第25页。
[⑦]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告:载《广西法治日报》2012年6月28日第5至8版。
[⑧]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告:载《广西法治日报》2013年5月28日第5至8版。
[⑨]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公告:载《广西法治日报》2014年5月30日第5至8版。
[15] 王月华:广西第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在我市成立,载《河池日报》2009年1月16日第1版。
[16]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公告:载《广西法治日报》2014年5月30日第7版。
[18] 刘琦:个人所:中国律师行业发展新起点,载《方圆律政》2014年6月号,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