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1 18:14:57
 

自动投案作为法定从轻情节后的自首制度

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    赵成民  于紫伊

摘要:本文以自首分类为起点,提出一般自首、准自首和特别自首是以“自动投案”相区别,论述自动投案从一般自首中分离出单独立法,确立其具有与自首、坦白同等地位的量刑法定从轻情节,从而统一了自首“三分法”和普通犯罪与职务犯罪相分立的“二元化”立法混乱现象。确立统一后自首的核心本质要件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以消除司法实践中对于“自动投案”适用模糊和无法可依的局面。进一步以实际案例论证对于一般较轻刑事案件和情节严重的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一律“应当”适用自首从轻量刑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以此减少大案、要案对于自首适用不统一的现状。并按照自首、坦白和自动投案的顺序对刑法第67条提出立法建议,其立法内容首先是统一自首的要件——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其次是确立“自动投案”独立的从轻量刑情节,第三是自首情节“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量刑原则。同时提出对于具有自动投案的法定从轻情节,可以适用至少减少基准刑20%的从宽量刑幅度,这一量刑幅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的量刑宗旨和有关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坦白规定的量刑幅度。通过重构自首以及与自首相关联的自动投案、坦白等量刑情节,必将能更好地发挥自首制度的打击犯罪、改造犯罪分子、实现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法治功能的作用。

关键词:自动投案  自首  自首制度  量刑

 

    该论文《自动投案作为法定从轻情节后的自首制度》,参加第五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2012年7月31日至8月1日在昆明召开),获得大会组委会二等奖,登载在《第五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论文集》(上册),云南大学出版社2012年7月版(第327331页,获奖情况2012821日载广西律师协会网:http://www.gxlawyer.org.cn/winf/winf103?contentid=2367&stat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