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25 08:18:20

代理举报涉嫌职务侵占罪有关问题简析


律师代理非国有企业举报职务侵占罪应当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第一、确定举报单位的企业性质,属于职务侵占罪侵害的单位范围。目前,我国关于企业的类型比较全面,主要有:1、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股份公司、国有有限公司、非公司类企业:如工厂、农场等);2、国有控股企业(含内资控股企业和外资控股企业);3、企业化事业单位(事业类公司、工厂等);4、非企业化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中心、研究所等);5、集体所有制企业;6、集体所有控股企业(含内资控股企业和外资控股企业);7、国有参股企业;8、集体所有制参股企业;9、非国有、事业单位参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含自然人独资公司、自然人股东有限公司、自然人与法人企业股东有限公司、自然人与非法人企业股东有限公司、法人股东有限公司、法人与非法人企业有限公司);10、非国有、事业单位控股的三资企业(含外国股东三资企业、港澳台股东三资企业);11、《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12、合伙、合作和个人投资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鉴定机构等中介机构;13、其他类型非国有企业。只有针对第5至第13类企业,律师才能代理参与企业举报有关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法律事务。
    第二、确定被举报人与举报单位之间具有聘书、任命书、劳动合同、承包合同等合格主体资格的证据。因我国职务侵占罪定确定的主体采取排除法,一般定义为必须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故必须排除在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单位任职的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的公务人员,这些人员如果涉嫌与职务侵占罪相类似的犯罪活动,也应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在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单位具有一定管理性质的职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1],其职务管理财务的权限为“主管、管理、经手”。犯罪主体一般为董事长、董事、经理、监事、工会组织成员、财会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具有经手、经营或者主管财务职权的其他人员。对于上述人员主体认定,律师可以通过查阅、调取企业的工商登记档案、企业规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企业人事管理档案等取证活动,确认被举报人的涉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第三、通过调查收集被举报人涉嫌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的证据。具体就是查证嫌疑人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敲诈勒索和其他手段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的手段繁多,下面引一个颇受争议的典型案例以供探讨。
    王某职务侵占案】19987月,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根据公司总经理的安排参与公安机关协助调查本公司财务部经理张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同年10月王某向张某提出,希望财务部赞助40万元人民币以解决公安局的办案经费以及购买警车费用之不足。王某声称,只有这样才会有利于张某涉嫌犯罪问题的澄清。张某认为,如果拒绝支付,自己涉嫌犯罪之事将会难以洗雪清白,且又担心自己会遭受捆绑拷打,刑讯逼供。于是在19991月,张某征得集团公司董事长刘某的同意,便指使财务部的财务人员将人民币40万元转入王某提供的账户。王某收到此款之后,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不到半年,即被王某全部挥霍。

对于本案的定性,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符合以索取形式构成的公司人员侵占罪。持此观点的最主要理由和关键点在于,认为张某所在财务部属于王某所在集团公司的内设机构,张某所提供的资金,事实上属于集团公司的资金。换言之,王某采取非法据为己有的财物,是张某所在单位的财物。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敲诈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管理的本单位财物,亦属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方式之一,故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的财物,如属本单位所有,即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收受的是他人或者他单位的财物,则构成受贿罪。这是职务侵占罪与公司人员受贿罪的根本区别。鉴于从述案例可以看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敲诈勒索本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亦应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手段之一[2]。我们也赞同第三种观点,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市场经济的运行体制、现代科学技术的更新速度以及现代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要求我们代理律师就是要针对嫌疑人如此变化多样的侵害企业手段,准确把握犯罪性质、查找犯罪证据和分析涉案证据,以及时、准确打击犯罪分子,保护企业的合法财产权利。

    第四、根据调查的证据认真撰写举报材料,援引《刑法》等有关法律,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举报立案。举报材料包括主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主文由名称、主体情况、请求事项和事实与理由组成;附件由主体证据材料、客观要件证据材料组成。一般要求侵占数额达到500010000元以上,才达到立案标准,举报公司住所地、侵占行为发生地或结果地的公安机关所属的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或支队对职务侵占罪都有管辖权。

[1] 毕志强、肖介清著:《职务侵占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42页。
[2] 毕志强、肖介清著:《职务侵占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38-1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