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十三 胡孝情等人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案
——对村民委员会擅自出让和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无力抗争
一、起诉书的主要内容
被告人胡孝云、胡孝情于2005年3月15日上午,在青岛市崂山区北龙田社区居委会办公楼处,同多人冲进办公楼内,阻碍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和北龙口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发放征地补偿金和养老补助金。期间,被告人胡孝云带头冲进办公楼内,抢夺摄像机,殴打、撕扯摄像人员,强行索要录像带,追打办事处工作人员,阻挠、邢骂领取征地补偿金和养老补助金的社区居民,制造现场混乱;被告人胡孝情在会计室工作窗口前辱骂、阻止工作人员发放补偿金和养老补助金,阻拦、辱骂前来领款的社区居民,从会计室工作窗口内拿走多份土地补偿金协议当众撕毁。当日13时许,被告人胡孝情同他人在会计室门外辱骂工作人员和领款的社区居民,将会计室防盗门踹破,闯入会计室,损坏室内物品(该项损失价值人民币452元整),并将大量补偿协议书、村民养老保险合同、养老保险增减变化明细表等随意抛弃,坐在会计室内办公桌上叫骂,造成原始土地档案丢失三册,部分居民土地原始记录永久缺失。致使征地补偿金、养老补偿金发放工作无法进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孝云、胡孝情聚众扰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工作秩序,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律师的辩护要点
我们接受本案被告人胡孝情亲属的委托,我们分别走访、调查几十位证人,收集大量、充足的证据,详细地研究了起诉书副本和侦查预审卷宗,并且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为被告人胡孝情作无罪辩护,具体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胡孝情等众多村民之所以在2005年3月15日这一天拒绝领取土地补偿金和养老保险补助金,是因为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北龙口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龙口社区居委会”)和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北龙口街道委员会(北龙口街道委员会)违法出让集体土地和耕地,损害了全体村民的合法利益。
1、北龙口社区居委会违法转让集体土地时没有经过村民会议决议,这一事实北龙口社区居委会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转让集体土地时已经经过村民会议决议,而今天出庭的所有的证人证言均证实居委会转让土地时没有经过村民会议决议,村民完全不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对于涉及村民集体工地转让等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用于本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外,他人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
2、证据七、八证明青岛海洋大学征用北龙口村的这427.464亩土地只有一期的63.5亩经过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批准,而其他的三百多亩均没有合法手续。
二、北龙口社区居委会两委在对于青岛海洋大学新校区和滨海大道征地补偿款的处理不公开、不透明、不公正,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
1、在被告人出具的证据一中,证明北龙口社区居委会两委企图利用本次的土地补偿款将2004年底以前的所有被征用的土地都补偿,而在2004年以前北龙口社区居委会多次违法将村里的耕地等土地被征用,而从来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村民补偿,这由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北龙口社区居委会两委以一遮十的行为既违背了法律规定,又违反了与海洋大学签订的合同中“专款专用”的约定。
2、证据二中北龙口社区居委会企图与村民签订“征用土地协议”“终止甲乙双方1984年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此协议被村民们称为是“卖身契”,意思是,村民一旦签了这份协议则将成为“失地”农民,因为此协议中所指的1984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就是指村民承包的所有的土地,也就是被告在庭审中所举的证据三、四、五。
3、北龙口社区居委会对于征地事实、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等情况均隐瞒不报,村民的知情权被剥夺。
三、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胡孝情的指控,其不具备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体要件。本案侵犯的客体是特定社会主体的正常工作秩序。具体的讲就是企业的正常生产营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科研、教学、社会团体的正常开展活动的秩序。其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注册组织成立的合法的非国家机关组织。侵害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情节严重,致使其活动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本案起诉书指控的被告胡孝情“聚众扰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工作秩序”,其一,胡孝情从没有去过沙子口街道办事处扰乱秩序,本案质证过程中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一事实;其二,街道办事处是国家机关,不符合本罪所侵害的对象;其三,社区居委会也非依法注册组织成立的合法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四、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胡孝情的指控,其不具备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观要件。
第一、本罪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所谓聚众是指纠集多人实施犯罪行为,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针对本案,胡孝情并非村民代表,也没有什么号召力,胡孝情等人只是对于居委会违法转让土地、不按民主制度公开财务等违法行为发表一下意见,与非法聚众纠集具有本质的区别。2005年3月15日这一天是居委会召集村民前来领钱,并非胡孝情等人纠集村民,并且都是因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自愿与居委会领导理论,拒绝领取土地补偿款,并非由胡孝情等人纠集的证人证言已经充分证明这一事实。
第二、本罪是以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具有毁坏财务、设备;强占工作、营业、生产等场所;强行切断电源、水源;封锁大门、通道、阻止工作人员出入等行为,并且这种行为严重并致使有关组织无法正常工作。胡孝情等人只是对于村民财产权利、民主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形心急,并且始终得不到正常的解决,才没有针对性地骂了几句,这种情况与犯罪有本质的区别。
辩护人提供证明被告人无罪证据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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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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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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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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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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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龙口村征用土地粮食补偿金分配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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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底以前所有被征用土地都按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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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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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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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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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双方1984年所签定的土地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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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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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孝处崂山县土地管理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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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2提到的五份土地承包合同,是村民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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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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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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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孝成崂山县土地管理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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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2提到的五份土地承包合同,是村民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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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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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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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维诺崂山县土地管理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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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2提到的五份土地承包合同,是村民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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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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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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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洋大学、滨海大道征地青苗补偿及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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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按7万补偿,剩余款没有向村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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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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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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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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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协议没有经过政府部门批准,属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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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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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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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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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针对北龙口村被征用的63.5亩土地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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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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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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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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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没有按照此方案规定农业人口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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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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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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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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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单位没有实施供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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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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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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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体居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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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亩土地属于违法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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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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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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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附着物补偿协议书(200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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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村委会补偿程序违法,没有经过村民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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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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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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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附着物补偿协议书(200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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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村委会补偿程序违法,未批准征地,没有经过村民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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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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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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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京章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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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被告人胡孝情现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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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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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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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元强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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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北龙口村土地征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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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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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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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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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被告人胡孝情现场情况、不服征地补偿及征地违法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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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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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本罪是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严重损失,是指有形的物质和无形的智力成果、社会效益和政治利益等诸多方面的严重损失。[1]具体是准确的损失事实和数额,其证据充足。而本案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中认定的涉案物品损失价格总共只有452元,并且,被告胡孝情并没有损害结论书中的任何财物。
五、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胡孝情的指控,其不具备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聚集多人扰乱社会秩序,具有社会危害而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首要分子应当认识到自己在组织、策划、指挥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胡孝情只是对于居委会发放土地补偿款等事项不理解,前去询问,希望居委会给予解释,是个人行为,并没有聚众的故意,更没有组织、策划、指挥扰乱社会秩序。
六、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胡孝情的指控,不具备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要件。
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胡孝情并不是受众多村民推选的代表之一,上访的村民都是代表自己的利益自愿集结,并非由华成龙带领纠集,牟忠锁、牟孝垒、王雪峰、华先锋、刘云香、张合军、牟信书、牟信竹、江玉红等九人的证人证言已经充分证明这一事实。2004年12月20日下午这一起,抢走牟家村村委会土地补偿费发放登记表,是华成龙一人所为,没有与任何人共同所为,更与本罪所谓的首要分子没有关系。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们国家正努力创造一个民主和谐的稳定的社会环境。这就要求我们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保障公民的民主政治权利的行使畅通顺利,并和谐有序。对于象牟家村这样众多村民依法控告、罢免村委会成员的正当民主权利的请求应当得到保障。对于象华成龙这种出发点合法、行使权利有瑕疵的上访群众,应尽快查清有关违法事实,惩处有关违法犯罪嫌疑人,才能保障大多数村民的合法权益,才能顺通民心,以从根本上稳定社会秩序。但是如果动辄治安拘留,甚至指控为犯罪,只加重村民对违法村委会有关人员的不满,助长违法人员的气焰。综上所述,辩护人肯望法院能对胡孝情作出宣告无罪的判决。
三、法院判决书
关于被告人胡孝云提出没有追打办事处工作人员和阻挠、辱骂领款的社区居民及被告人胡孝情没有阻拦、辱骂工作人员和领款的社区居民,没有踢会计室的防盗门和损坏室内物品,没抛弃协议书、合同及明细表,没有造成原始土地档案丢失的辩解意见,经查,与多名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不符,其辩解无据可,不予采纳。被告人胡孝云的辩护人提出胡孝云在聚众扰乱社秩序中不属干首要分子,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纳;提出被告人胡孝云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事由不当,不予采纳。被告人胡孝情的辩护人提出违法出让土地害了全体村民利益的辩护意见,经查,征地业经有关部门审批意,补偿标准也由多数村民代表签字同意,程序合法,其辩护见理由不当,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胡孝情的行为不符合本罪客体要件的辩护意见,经查,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形成的正常的公共秩序,被告胡孝情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公共秩序,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故该辩护意见理由不当,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胡孝情不具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观要件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胡孝情积极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活动,破坏工作现场,辱骂、阻挠村民领款,情节严重,致使发放工作无法进行,造成社员统一分地登记册丢失3本的严重损失,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故该辩护意见理由不当,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胡孝情不具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观要件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胡孝情积极实施扰乱行为,主观上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故该辩护意见理由不当,不予采纳;提出指控被告人胡孝情在现场的有关行为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多名证人证言及现场照片均证实了被告人胡孝情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辩护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对抗公诉机关的证据,故该辩护意见理由不当,不予采纳。
被告人胡孝情、胡孝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北龙口社区居委会补偿款发放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且系积极参加者,依法应予惩处。依法判决被告人胡孝情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胡孝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 本案与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杨秋琴律师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