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8 22:20:51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0503民初1961

        

       原告:谭军生,男,1 9 6 251 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52522196205124XXX,住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白沙村白沙屯XX号。

          原告:韦世秋,女,19625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52522196205224XXX,住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白沙村白沙屯XX号。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天,广西先导联合(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广西先导联合(海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张华,男,19688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50511196808200XXX,户籍住址北海市银海区侨港镇侨兴路1836幢XXX号,住北海市银海区侨港镇侨安小区51308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凯成,广西桂鸿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瑞明,男,19469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50511194609020XXX,住北海市银海区侨港镇小港北二路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北海供电局

负责人:蔡少翔,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佐奎,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倩,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军生、韦世秋与被告张华、卢瑞明、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北海供电局(以下简称北海供电局)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0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军生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天、张坤、被告张华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凯成、被告卢瑞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民、被告北海供电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佐奎、韦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军生、韦世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华、卢瑞明共同赔偿885812元给原告(其中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 785020元、丧葬补助金34812元及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4000元、抚养费3669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死亡原因鉴定费巧000元。以上共计1335812元,扣除被告北海供电局已赔付45万元,尚余885812元未赔付)。事实和理由:原告之子谭雪仕(己死亡)与被告张华、卢瑞明是雇佣关系。201969日,谭雪仕受包工头张华指派,和其他工人共同为居住侨港镇的卢瑞明家中搭建铁棚,搭建过程中因触碰低压线路触电,送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谭雪仕是在工作过程中导致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死亡的情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对原告进行如下赔偿:1、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赔偿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以2018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39251元为基数计算20倍)。2、丧葬补助金34812元(以2018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9625元为基数,折算六个月)。3、原告因处理儿子后事,原告花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4812元。4、因原告谭军生于2013 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左侧肱骨粉碎性骨折致九级伤残,且原告夫妇均己超过55岁,无法工作,无其他经济来源,平日仅靠子女的赡养费生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抚恤金366980元似2018年公示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349元为基数计算20年)。5、原告痛失爱子,精神上遭受严重打击,被告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鉴定死亡原因支出鉴定费用15000元,被告应当赔偿。事发后原告多次请求与被告张华、卢瑞明进行协商期望得到解决,但二被告均置之不理。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现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张华辩称:不同意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本案是生命权纠纷,但原告却依据工伤保险的相关标准来计算其他赔偿数额,这是矛盾的。答辩人与谭雪仕生前并非雇佣关系,人是包工包料的承揽关系。答辩人受领工程后转由谭雪仕承揽,其承揽后找了包括本案证人刘俊、李毓相等工人施工,工钱是由答辩人直接与谭雪仕结算,谭雪仕再与其他工人结算,因此事故的后果应由谭雪仕自行承担。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数额不明确,由原告与北海供电局签订的赔偿协议可以看出,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赔偿项目在赔偿协议中也有体现,但协议中没有明确具体各种赔偿项目的数额,只笼统是各项赔偿45万元,故原告诉求的各项金额与赔偿协议中的各项金额可能是相互包含、不明确的。本案中,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责任,谭雪仕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北海供电局疏于安全保障及维护,因此原告与北海供电局达成协议并赔偿后若原告明确不再追究北海供电局责任的情况下,如果经核算原告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45万元,那么相应的权利原告不能再向他人主张。此外,由于谭雪仕不存在工伤关系,且谭雪仕是农村户籍,因此原告主张工伤死亡补助金缺乏依据、处理后事的费用与丧葬费重合,抚养费无证据证明二原告是依赖谭雪仕生活且无工作能力的,至于精神损失费等其余费用,由于答辩人与谭雪仕之间是平等主体民事关系,因此答辩人不应承担这些费用的赔偿责任。综上,原告以答辩人与谭雪仕系雇佣关系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张华的诉讼请求。



    被告卢瑞明辩称:原告没有理清与哪个被告是雇佣关系,诉状上说二被告是雇佣关系,但事实是答辩人将自己的铁棚发包给被告张华,是张华与谭雪仕建立的关系,答辩人根本不认识谭雪仕,因此可以确认,答辩人与谭雪仕并非雇佣关系。本案中答辩人所搭建铁棚是不需要审批的,故答辩人在本案中并无过错,谭雪仕触电死亡不是由答辩人引起的,与答辩人无关。本案中原告以工伤之诉要求赔偿,但又未到劳动部门确定工伤认定,根据规定工伤是前置程序,只有确认是工伤才可到法院提起诉讼程序。本案中被告北海供电局是涉诉赔偿责任的主体。触电事故发生后,北海供电局即派专业施工人员抢修线路,这恰好证明北海供电局是在弥补先前的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供电部门要对线路进行巡查安全、用电设施的用电距离予以保证,而本案涉诉的供电线路存在严重弊病,布设在居民房屋前的供电线路离答辩人的房屋不到20公分,数条电线的线头驳接处线芯裸露、没有用绝缘胶布包裹,由此引起搭棚工人谭雪仕触电死亡,这是造成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这些隐患也是对答辩人全家人存在的潜在危险。事故发生后,原告与北海供电局达成《人身损害补偿协议书》,一次性赔偿给原告45万元。因此,本案中责任的主要主体是被告北海供电局,但原告在起诉时没有将北海供电局列为被告承担责任,故答辩人申请追加北海供电局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此外,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具体意见如下:1、工伤死亡补助金,先不论谭雪仕是否构成工伤,原告适用的是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作为计算标准,但证据显示谭雪仕并非城镇户籍,原告不应依据该标准计算。2、对丧葬费没有异议。3、原告主张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费用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4、二原告未能证明其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且多年前谭军生发生交通事故致残与本案无关,并且谭军生的户籍是农村户口,不应适用城镇户口计算,因此二原告主张抚养费没有依据。5、精神损害抚慰金已由北海供电局在协议中向原告赔偿。6、原告的鉴定系擅自所为,未经法院委托,对鉴定费不予认可。综上,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应予以驳回。

      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北海供电局辩称:作为本案追加的被告,原告已明确不向答辩人提出任何的诉讼请求,因此在本案中答辩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前,原告与答辩人在银海区侨港镇司法所见证下已经达成补偿协议,答辩人对谭雪仕触电死亡一次性补偿45万元,之后原告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向答辩人主张权利及要求承担任何责任,该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张华、卢瑞明的赔偿纠纷与答辩人无关。此外,本案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被告卢瑞明违规在房屋前搭建铁棚,且施工人员在施工时疏忽大意、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所造成的触电事故,当然答辩人也有责 但答辩人已经承担了,因此,在本案中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应由法院来认定。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196月,被告卢瑞明在自家位于银海区侨港镇小港北二路25号楼房的大门前搭建一个铁棚,经与被告张华口头协商,由其以包工包料方式承领该项目。之后,张华先后派出了谭雪仕(受害人)等四个工人前去施工。201969日下午,谭雪仕与另外两名工人在搭建铁棚时,其本人不小心触碰到楼房正面墙体前由被告北海供电局搭设的低压线路触电死亡。该低压线路的线头驳接处线芯裸露、没有绝缘胶布包裹。事故发生后,北海供电局即派人员到现场紧急维修、予以整改。经北海市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谭雪仕于201969204分因呼吸心跳骤停死亡。之后,死者兄弟委托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对谭雪仕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 01972 9日出具《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谭雪仕系因触电导致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因鉴定,支出司法鉴定费15000元。2019 82 8日,原告方(乙方)与被告北海供电局(甲方)在北海市银海区侨港镇司法所见证下签订一份《人身损害补偿协议书》,约定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因谭雪仕触电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补偿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司法鉴定费等费用共计45万元,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就该死亡赔偿纠纷向甲方主张权利及要求承担任何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张华于201969日微信转账5000元给原告方用作办理死者的后事。2019927 日,北海供电局将45万元补偿款转入原告谭军生银行账户。

     查明,原告谭军生、韦世秋系谭雪仕(其未婚)的父母,二人系农村户口。谭雪仕长期居住在北海市银海区贵州小区粮贸中心职工宿舍。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营业执照》、《出警证明》、《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票、《收条》、照片、《房屋所有权证》、《人身损害补偿协议书》、转账业务回单、微信截图等及证人刘俊、李毓相证言以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由于被告北海供电局管辖下搭设在被告卢瑞明楼房前的低压线线头驳接处漏电致受雇于被告张华的工人谭雪仕在搭建铁棚时不小心触碰到致其触电身亡,造成本案事故的发生,对此,北海供电局作为该线路的管理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谭雪仕未尽到注意义务亦有一定过错。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雇主张华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全案分析,北海供电局应承担80%主要责 雇主张华和谭雪仕应各自承担10%的次要责任。铁棚发包人被告卢瑞明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北海供电局一次性补偿给原告方因谭雪仕触电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补偿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司法鉴定费等费用共计45万元。协议约定补偿后原告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理由就该死亡赔偿向北海供电局主张权利及要求承担任何责任。庭审时,经法庭释明,原告明确在本案中不向追加被告北海供电局主张赔偿,对此,本院予以认可。此外,法庭释明原告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未向工伤劳动部门申请认定,便先行提起本案诉讼,其中诉求一性性工伤死亡补助金专属于工伤死亡赔偿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该项诉求本院不予处理;其余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因受害人谭雪仕死亡,原告应得赔偿有:1、丧葬费34812 元;2、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酌情给付;3、死亡原因鉴定费(司法鉴定费)损失巧000元。以上共计129812元。其他诉求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和抚养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因原告不主张被告北海供电局承担赔偿责任,故应由被告张华及受害人谭雪仕各按10%的责任比例承担责任,即张华应赔偿给原告129812元(未扣除其先行赔偿5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诉求的各项赔偿项目,除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不属于本案处理以及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和抚养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外,其余诉求的赔偿项目依法有据,但部分項目清求不合理、庄予以惆整。依照《中隼人民共和国侵秘責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ニ十ニ条、《最高人民法院美于申理人身損害賠案件造用法律若干同題的解釋》第十一条、第十ニ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ニ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美于碗定民事侵扠精神損害賠イ受責任若干同題的解釋》第八条第ニ款、《最高人民法院美于造用く中隼人民共和国民事圻法〉的解釋》第九十条、《中隼人民共和国民事圻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規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張隼庄賠給原告潭軍生、韦世秋喪葬費、精神損害扼慰金和司法崟定費損失12981.2(包括張隼先行賠 5 0 0 0) ;



二、駁回原告潭軍生、韦世秋対被告張隼的其他圻清求;

三、駁回原告潭軍生、韦世秋対被告戸瑞明的訴清求。

上述庄付款項,文各人庄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込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半,如果耒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同履行給付金残乂各, 庄当依照《中隼人民共和国民事圻法》第ニ百五十三条規定, 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同的債各利息。扠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ニ年内,向本院申清執行。

案件受理費12658,喊半收取廾6329,由原告潭軍生負担5000,被告張隼負担13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弔送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圻状,并按照対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12658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

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雪均


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