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24 09:40:18
        案例二十二  华成龙等人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案
                          ——不顾个人安危对村民委员会违法管理者的嘶声呐喊

一、起诉书的主要内容

    200436,被告人华成龙、牟平信、牟旭东等聚集三十余名村民在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公楼内大肆喧嚣吵闹,不听劝阻,并辱骂街道工作人员,严重扰乱办公秩序,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200441,被告人华成龙、牟平信、牟旭东等人预谋组织村民闹事,次日,被告人华成龙、牟旭东等人聚集一百余名村民到青岛市人民政府,不听劝阻,强行冲闯政府院门,严重扰乱了政府办公秩序。
    20041118上午,被告人华成龙、牟平信、牟旭东等人组织村民在城阳区惜福镇街道牟家村村民大会会场,堵住门口和通道,阻止工作人员出入,致使村民大会无法召开。
    20041219,被告人华成龙、牟平信、牟旭东等人预谋闹事后,于次日上午组织二十余名村民在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公楼内,不听劝阻,大肆喧嚣,致使工作无法进行。
    2004年12月20下午,被告人华成龙到牟家村村委发放土地补偿费现场,强行拿走发放登记表,致使工作无法进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华成龙、牟平信、牟旭东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律师的辩护要点
    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征得被告人同意,辩护人对被告人以无罪辩护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毕成龙的行为不具备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体要件。
    本案侵犯的客体是特定社会主体的正常工作秩序。具体的讲就是企业的正常生产营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科研、教学、社会团体的正常开展活动的秩序。其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注册组织成立的合法的非国家机关组织。侵害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情节严重,致使其活动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本案所涉的五起犯罪行为,其中200436日、200442日和20041220日上午的三起,发生在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和青岛市人民政府,都是国家机关,不符合本罪所侵害的对象。
    二、被告人华成龙的行为不具备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观要件。
    第一、本罪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所谓聚众是指纠集多人实施犯罪行为,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针对本案华成龙等人是对于违法转让土地、违法侵占集体财产、不按民主制度公开财务、村主任肆意破坏选举等违法行为,代表村民依法上访、行使村民的民主权利,与非法聚众纠集具有本质的区别。上访的村民都是代表自己的利益自愿集结并非由华成龙纠集,牟忠锁、牟孝垒、王雪峰、华先锋、刘云香、张合军、牟信书、牟信竹、江玉红等九人的证人证言已经充分证明这一事实。
    第二、本罪是以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具有毁坏财务、设备;强占工作、营业、生产等场所;强行切断电源、水源;封锁大门、通道、阻止工作人员出入等行为,并且这种行为严重并致使有关组织无法正常工作。华成龙等人只是对于村民财产权利、民主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形心急,并且始终得不到正常的解决,才与有关人员发生冲突,但这种冲突与犯罪有本质的区别。
    第三、本罪是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严重损失,是指有具体的、比较准确的损失事实和数额,其证据充足。本案公诉机关也曾举证据“情节严重”,但证据不足:(120041228日惜福镇街道社区“两委”换界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证明材料”,颠倒了本案的事实,将牟忠党等人的破坏选举,按在华成龙等人身上,与事实不符。退一步讲,按照“证明材料”所说的“因华成龙等人到处上访,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也说明华成龙等人是依法上访,没有什么过错,上访本是我国宪法依法保护公民的一种政治权利,与本罪没有关系。(22005115日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A、该证据与本案指控的罪名无关;B、“严重破坏街道的正常办公秩序造成了政府办公瘫痪”的具体表现没有,出具证据主体应当提供华成龙等人的影视资料;C、韩国侑林机械有限公司投资100万元美圆缺乏有关证据佐证:拟定合同样本、外方的证明投资、具体项目、外方工商局注册和外方证言笔录等相关证据。(32005122日青岛市信访局出具的“证明”:A、该证据与本案指控的罪名无关;B、应当提供当时的影视资料,以证明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
    三、被告人华成龙不具备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聚集多人扰乱社会秩序,具有社会危害而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首要分子应当认识到自己在组织、策划、指挥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华成龙等人是受众多村民的推选,依法代表村民行使民主政治权利。华成龙只知道为村民的利益据理力争,勇敢地举报、揭露村委会的违法行为,没有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只是在行使其权利的时候,因政府长期不能给予答复,或答复后不给予解决,故发生一些冲突,这与组织策划指挥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相悖。
    四、被告人华成龙不具备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要件。

    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华成龙等人是受众多村民推选的代表之一,上访的村民都是代表自己的利益自愿集结,并非由华成龙带领纠集,牟忠锁、牟孝垒、王雪峰、华先锋、刘云香、张合军、牟信书、牟信竹、江玉红等九人的证人证言已经充分证明这一事实。20041220日下午的第五起,抢走家村村委会土地补偿费发放登记表,是华成龙一人所为,没有与任何人共同所为,更谈不上本案所谓的首要分子。
    五、被告人华成龙之所以上访,是因为牟家村村委会存在诸多违法行为,上诉人上访代表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
    第一、华成龙等众多村民之所以上访,是因为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牟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牟家村村委会”)和有关国有机关违法出让集体土地和农田耕地,损害了全体村民的合法利益。
    证据一至证据五证明:牟家村村委会违法转让集体工地时没有经过村民会议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对于涉及村民集体工地转让等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决议。虽然审计报告中记载的村两委成员对于转让土地的会议记录,但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该记录也没有参加人员的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用于本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外,他人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审计报告第7页,在建工程支出及附文件第18页“在工程明细表”中,牟家村村委会2003年度、2004年度向特汽工业园投资支出共计3 162 933.75元。众所周知:牟家村土地转让给特汽,特汽应当给付牟家村土地出让金和青苗补偿费,那为什么牟家村要反过来给特汽出资300多万元?让人百思不得其解。证据二的统计表中可知,特汽使用牟家村工地,一期占用土地虽已报省土地局,但没有获得批准;二期占用土地并没有上报。证据三的土地承包倒包实施方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该法中找不到“倒包”的名词,这可能是牟家村村委会的发明。并且该实施方案没有获得全体村民三分之二以上的承包户或村民同意的决议。针对牟家村村委会的土地转让、建设工程投资等重大事项的违法行为,华成龙等人以证据六、证据七539位村民联名的形式依法上访,代表了广大村民的集体意愿,是一种伸张正义、保护集体财产依法处分、纠正村委会违法的民主行为。
    第二、村委会主任牟忠党等人操纵选举结党营私看到换界选举结果对自己不利夺走选举材料致使选举无法进行。20041113日选举按期、依程序顺利进行,正式候选人产生后,进入正式选举程序时,牟忠党看到自己当选无望,强行将选举材料夺走,致使选举无法进行。该事实有惜福镇街道办事处政法委书记徐正珂的“关于牟家村村民委员会换界选举问题的情况说明”(证据十二),证明了牟忠党破坏选举的事实。华成龙等人正是对牟忠党等人操纵选举、破坏民主选举的行为不服,以证据七、证据九的村民联名的形式向上级组织反映问题,其行为是对违法行为斗争、行使村民民主政治权利的合法行为。
    第三、牟家村村委会违法入帐,白条冲帐,村委会成员违法多发工资,并且公款私存,不依法公开帐目,严重侵害村民的民事财产权益和政治知情权利。审计报告第1页、第5页至第8页、第11页至第14页充分证明了下列事实:(1)牟家村村委会帐务处理不规范,甚至财务帐目处理既不合法又不合规,原则上不符合会计制度。(2)牟家村村委会会计列支错误,白条收支现象严重。(3)牟家村村委会五位村委会成员,违反上级核定的工资标准,自行决定给自己多发工资累计多发达88,428.5元。(4)牟家村村委会自作主张,公款私存,将村委会集体现金分别以牟忠松、牟孝卫等人的名义存支。这种公款私存现象,导致财务处理既不合法又不合规,造成公款管理混乱的局面。华成龙等人正是针对这种帐务不公开、财务管理、会计管理违法的现象,依法上访,其行为是保护村民集体财产不受侵害,与违法侵占集体财产的不法行为斗争的合法行动。
    我们国家正努力创建一个民主和谐的稳定社会环境。这就要求我们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保障公民的民主政治权利行使通畅顺利,并作到和谐有序。对于象牟家村这样众多村民依法控告以及上访请求罢免村委会成员的正当民主权利,应当受到保障。对于象华成龙这种为了大多数村民利益出发、行使政治权利有瑕疵的上访群众,有关单位应当尽快查清其上访的事实,立案惩处有关违法甚至犯罪分子,才能保障大多数村民的合法权益,才能顺通民心,以从根本上稳定社会秩序。但是,象今天这样动辄治安拘留、甚至指控犯罪,只能加重村民对违法牟家村村委会有关人员的不满,助长违法人员的气焰。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华成龙宣告无罪。
    三、法院判决书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华成龙、牟平信、牟旭东因对该村土地征用补偿以及村委选举问题的不满,而聚集部分村民到有关部门上访、闹事,在上访的过程中聚众侵入政府工作场所,在办公场所哄闹、纠缠、辱骂、封闭工作人员出入办公场所,并进行扰乱活动纠集的人数较多,扰乱的时间较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华成龙第5起的犯罪事实,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华成龙、牟平信在犯罪过程中,系首要分子;被告人牟旭东在犯罪过程中,系积极参加者;三被告人以及华成龙的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及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经查,提供的证据仅反映牟家村村委选举、土地出让补偿费的有关问题,与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认定无关联,及出庭证人牟忠锁、牟孝垒、牟信利所做不是华成龙组织上访闹事的证言,经查,因证人已在公安机关做过证言,且经依法取证,而当庭证言否认由被告人华成龙组织上访、闹事的事实,无其他证据印证,故不具有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三被告人当庭翻供,且未能说明已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述系违法取得,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与事实不符,本院均不采纳。依法判决被告人华成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牟平信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牟旭东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本案与山东柏海律师事务所宫兆森律师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