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书的主要内容
2002年1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钟勇华酒后驾驶鲁B67485号长安之星面包车,沿山东路自北向南行至“家乐福”超市附近,将行人郭X X撞倒后,驾车离开现场,该行至澳柯玛立交桥处,被群众举报抓获。郭X X经医院抢救无效于二十五日死亡。钟勇华负事故全部责任,郭x x不负事故责任。
经法医鉴定,郭x x系生前受钝性外力作用(如交通事故等)致急性重度颅脑损伤及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勇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律师的辩护要点
受本案被告人钟勇华亲属的委托,担任其一审程序的辩护人。我们自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曾为犯罪嫌疑人钟勇华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基本准确,但被告人并非如侦查机关所述是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必须是明知撞人或撞坏物,而故意逃离现场、躲避法律制裁的行为。被告人不具备交通肇事逃逸的各项法律特征。
第一、目击证人证实本案该告人不具备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特征。本案的唯一全过程的目击证人赵雅庆证实,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没有发现被害人。侦查卷第一卷第14页,赵雅庆的证人笔录是这样回答侦查人员:问“发生事故后从面包车上下来的人回到现场是否看到被撞的男青年躺的地方?”她回答“没有。从面包车上下来的人只是到发生事故前、被撞的男青年站的地方看了看。”
发生事故后的目击证人王立红证实,当时马路中间没有任何异常情况。侦查卷第—卷第29页,王立红的证人笔录是这样回答侦查人员:问“周围路面上有什么异常情况?”她回答“没注意。”辩护人于2003年1月24日进一步核实了证人王立红:当辩护人问:“当时你看到没看到有人被撞倒?”她回答“没有看到。”
目击证人的证人笔录与被告人以往供述基本吻合。侦查卷第一卷第11页被告人第一次、第二次讯问笔录,供述了发生事故的情景:他撞击护拦时,当时看到一个纸包飞起来了。他说:“开出20-30米处我停了车,并下了车,回到纸包飞起来的地方,看了看我行驶方向的路面上没有什么事,我便回到了车跟前,这时正好碰到我四嫂(王某红),她问我‘怎么了?’我说我刚才看到有个纸包飞起来,她说‘没事,你走吧’。然后我就开车走了。”在侦查阶段,当被告人的几次笔录相互矛盾时,一般以“亲笔口供”的可信度大些。侦查卷第一卷第45-46页被告人“亲笔口供”也没有肯定看到撞人的事实。
第二、被告人因是近视力,发生事故当天没有戴近视镜,客观上影响其对现场环境的观察。辩护人于2003年l月22日对证人葛一蕾、彭利祥和楼翔进行调查,这三位都是在发生事故之前由被告人开车送回家的见证人。他们是被告人的同事或合作者,熟知被告人的视力状况,他们证实:被告人是近视,发生事故当天没有戴眼镜。
第三、被告人不具备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特征。侦查卷第一卷第34页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证实,被告人下车检查没有发现异常情况后,驾车沿原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澳柯玛立交桥遇红灯停止时,被证人赵雅庆乘出租车追上。如果被告人逃逸,他将超速行驶、遇红灯不会停车,并向右拐潜逃。
第四、被告人不具备交通肇事逃逸的时间特征。目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的行政法规、山东省政府规章和青岛市政府规章各一部。但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时间的规定,只有《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2000年6月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同年2000年6月14日发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的第十八条规定:“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无正当里由超过两个小时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调查的,应当认定为逃逸行为。”本案被告人知道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调查,故依法不应认定为逃逸。
二、被告人系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第一、被告人属于自动投案。发生交通肇事后,当被告人开车行驶至澳柯玛立交桥遇红灯停车时,被目击证人赵雅庆乘出租车追上。当赵雅庆告诉其撞了人时,被告人否认,并让目击证人报警。警察到时,被告人自动随之到黄台路派出所接受审查。见侦查卷第一卷第33-34页。
第二、被告人到达黄台路派出所接受审查之前,侦查机关并未掌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交通警察到澳柯玛立交桥,是因为接到目击证人的举报,怀疑被告人涉嫌撞人。
第三、被告人到达黄台路派出所接受审查时,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观被告人在侦察机关的三次笔录,他对自己发生交通肇事的经过、酒后驾车、事故后停车观察现场环境和离开现场后与目击证人相遇的对话等问题,被告人都如实地进行了供述。见侦查卷第一卷第31-44页。并且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的证实基本吻合。
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地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犯罪前被告人是一位优秀的实干型领导,并且是初犯。
被告人不管是在侦查、审查起诉还是今天的庭审,都表现认罪悔过的态度。 被告人犯罪前担任青岛市大型安居工程项目的现场技术总负责人,曾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和先进工作者。见被告人单位2003年3月10日出具的证据。被告人是初犯,没有前科和劣迹。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主动与被害人亲属联系。从精神上给予被害人亲属一定的安慰,从物质上给予被害人亲属倾全力的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的亲属积极主动与被害人亲属和被害人的单位领导联系,协商解决损害赔偿等事项。双方经过协商,被告人及其亲属倾其家庭所有,一次性给予被害人亲属赔偿各种费用三十—万元人民币。让被害人亲属今后顺利处理后事提供了物质条件,同时也对被害人亲属给予精神上的安慰。
综上所述,肯望合议庭全面考虑本案被告人具有自首的事实,并具有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和主动赔偿等情节。量刑时能对被告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三、法院判决书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钟勇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交通肇事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鉴于钟勇华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求适用的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辩护人的1、3、4条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判决被告人钟勇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四、新闻链接
2002年12月25日(案发第二天)《青岛晚报》在第三版发表王哲、宫亮的记者在线:“肇事司机撞死过路行人、正义市民截住逃逸者——酒后驾车又酿惨祸”。
2003年3月4日青岛电视台《今日说法》专栏以“平安夜酒后驾车酿成的惨剧”为题,全面记录和采访的案发经过,向全市播放,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