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21 00:36:56

                      案例一  伍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

——律师参与刑事立案前和解法律事务的一次“试水”

一、公安机关调查的基本案情

杨某报案称:200812112220分、20091101911分和20092141140分,行为人伍某某分三次打电话恐吓杨某,强令杨某支付给他10万元现金,伍某某称如果不按其指令支付现金,将对杨某采取伤害等行动。杨某向侦查机关提供伍某某上述三次通话的手机录音和已经支付给伍某某10万元现金的银行汇款单,并且提供证人刘某作证,该证人证明200812810时许,伍某某在广西某市一建筑工地指责杨某不给中介费的事实。

2009426侦查机关通知伍某某到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核实杨某陈述的案件情况,并制作第一次询问笔录。伍某某辩解称:20082月开始,伍某某介入帮助解决杨某和刘某(杨某提供的证人)合作建设的海虞小区建设工程与开发商之间工程款纠纷,同时伍某某还帮助开发商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增加容积率的事宜。由于伍某某于20088月为北海市恒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增加容积率的事项,开发商也承诺给付了伍某某劳务费,同时伍某某也取得了开发商的信任,故伍某某协商解决支付给杨某、刘某工程款时,开发商按约足额予以支付。杨某和刘某得到工程款后,没有按照三方预先约定的口头协议兑现,故引起伍某某恼火,于是发生杨某所称伍某某打电话威胁索要好处费的事实。

二、律师的辩护要点与效果

    我们律师于2009427日接受伍某的委托,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进行沟通和对有关证人的调查工作。
    1、深入北海市恒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调查其法定代表人廖某,该公司以法人的名义出具一份伍某为该公司与杨某、刘某之间结算工程款起到中介促成作用的证据。
    2、代理律师试图调查证人刘某,以证明伍某与杨某之间存在经纪人中介费的口头协议。但刘某否认,尽管刘某的否认与其自身经济利益有关联,但刘某是本案知道杨某与伍某是否存在中介费事实的唯一证人。
    由于没有证明杨某与伍某之间存在中介费的主要证据,对于伍某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代理人与侦查机关存在分歧,为了确保行为人伍某的人身自由,本代理律师建议伍某将收到杨某的10万元现金通过侦查机关返给杨某,由杨某给侦查机关出具不予追究伍某刑事责任的谅解书。最后侦查机关没有对伍某立案,本案以类似于刑事和解后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