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25 07:57:30


      案例五十三  广西某涂料公司举报洪某某涉嫌抽逃出资案

                       ——针对民事诉讼采取刑事举报另辟蹊径维护公司权益的诉讼战略

一、案情简介


    2011511广西某涂料公司(本案被告)收到一份由某县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该诉状称2009728日,该公司股东、兼副经理洪某某以公司名义与原告邵某签订一份《设备投资入股协议》。协议内容为:第一、邵某出资30万元购买一台福建产矿石粉碎机,以该设备投资到广西某涂料公司;第二、合同签订后60日安装试机,从该设备生产出粉末时起半年一次性归还原告50%投资款,一年全部归还本金;第三、从第二年开始每年给予原告固定投资回报为总额15万元,一共四年期回报周期,累计向原告回报60万元。同时,洪某某以公司名义向原告出具一份《投资合作出资证明》。上述两份文件均加盖了该公司公章。因近两年洪某某没有兑现给原告投资回报,故原告起诉要求该公司承担返还投资款(按借款性质)和利息,原告申请诉讼保全,该公司账户上33万现金被依法冻结。

二、律师的代理要点

我们接受广西某涂料公司委托后,认为原告以固定回报在该公司出资合作,属于只是投资不参与管理、经营的无效合同,原告请求返还投资、要求该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没有异议,因属于无效合同,高额回报和利息不应支持。故只是从民事诉讼来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可能为该公司挽回损失。另一方面,该公司于20081020日至20091020日属于试营业的颁发临时法人营业执照期间,在临时执照期间,三位自然人股东约定自行筹集资金,以满足正式营业执照要求的200万元注册资金。洪某某将邵某投资的设备用于注册资金验资后,又从该公司账户上支出30万元归个人占有使用。因此,洪某某的行为涉嫌抽逃出资罪,故代理人建议该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洪某某涉嫌犯罪。


    被举报人洪某某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其他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同意,在上述人员或公司其他管理人员不知晓的情况下,于2009728日与邵某签订一份《设备投资协议》,同时为邵某出具《投资合作出资证明》,洪某某利用广西某涂料有限公司股东兼副经理的职务便利,骗取管理公司印鉴人员的信任,以举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洪某某以每年给邵某15万元的固定投资回报作为诱饵,骗取邵某的信任,邵某将价值30万元设备交给洪某某后,洪某某声称该设备属于自己购买,作为自己入股的注册资金进行验资。待举报单位验资取得正式工商注册执照后,洪某某又从举报单位将30万元设备投资款支出占为己有。
    因洪某某编造的谎言不可能给予邵某兑现,邵某现于201158日具状起诉举报单位,2011511日该账户被冻结33万元。邵某请求举报单位偿还借款30万元和利息3万元。同时,举报单位将要承担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和律师代理费等费用。洪某某给举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合计高达35万元之多。
    举报单位认为洪某某的行为构成抽逃资金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贵局举报。望贵局依法立案侦查,并对被举报人洪某某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护举报单位的合法权益。

为了查清民事案件的事实,为刑事案件侦查做准备,代理人向审理法院申请,追加洪某某为本案第三人,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洪某某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为了使刑事立案与民事诉讼案件的衔接,及时保障举报单位的合法权益,代理人向受理法院提交了下列《中止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邵某、第三人洪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洪某某的行为涉嫌出逃资金犯罪,公安机关已经以出逃出资罪对洪某某立案侦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12条之规定,申请人依法申请贵院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机关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待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和判决后,本案再恢复审理。
    三、上诉期间和解结案
    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涂料公司中止诉讼的请求,于2011830日作出一审判决:涂料公司偿还原告邵某借款本金30万元以及利息。涂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上诉起期间,公安机关对洪某某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洪某某主动归还抽逃出资30万元,并承担涂料公司因诉讼损失3万元。涂料公司撤回上诉,履行了一审判决给付原告邵某30万元的借款义务,邵某放弃了利息和诉讼费用。洪某某涉嫌抽逃出资案正在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