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24 16:05:16
           案例四十一  张登学被害刑事附带民

               ——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对主任的蓄意谋杀记

一、起诉书的主要内容

    被告人盂军故意杀人、受贿一案,分别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01622日、724日移送、报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孟军因工作等原因与本科主任张登学产生矛盾。20015915时许,被告人孟军与张登学在办公室内发生争执,孟军即趁张不备,持哑铃朝张头部猛击数下,致张倒地,后又用尼龙绳勒张颈部,致张严重颅脑损伤,失血性体克并窒息死亡。被告人孟军作案后逃离现场并毁灭、隐匿罪证,后被查获。
    二、被告人孟军在任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急诊科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定在本科心脏介入手术中使用青岛玛恩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医用耗材,并于20009月至20015月间,多次收受该公司经理宋×群以“防护费”名义所送回扣款六万元,孟军个人分得二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军故意杀人,致人死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受贿罪处罚。
    二、律师的代理要点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岩,女,1963820日出生,汉族,农业部黄海研副研究员,住青岛市市北区吉林支路22号楼一单元101户。系被害人张登学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孟军,男,195728日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副急主任,现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人因故意杀害张登学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人民币78 141.20元。
    事实与理由
    被害人张登学与被告人孟军是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急诊科任、副主任。200159日十五时许,被告人孟军趁张登学一人办公室不备之机,持哑铃和尼龙绳等做案工具将张杀死。被告人孟军杀害张登学是蓄谋已久,且手段极其残忍,其主观故意直接明确。其行为给原告及被害人的其他家属造成非常重大的精损害,同时也引起严重的物质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望贵院在判处被告人孟军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意见
    我们接受本案被害人妻子张岩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刑事诉讼被害人的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参与民事诉讼。庭前本律师详细阅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证据调查,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孟军杀人手段极其残忍,作案准备蓄谋已久,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直接故意,犯罪的目的嚣张明确,其行为具备直接故意杀人罪已遂的全部特征。
    被告人孟军为实施杀人进行了长期的、周密的犯罪预备。在侦查卷第二册第2728页被告人供述笔录中交待的非常清楚:“大约15天以前,我预谋杀死张登学,先把家中平日我锻炼用的一对哑铃(每只约有4公斤重,六角形,蓝绿色)中的一只,用家中厨房杂物盒里的一对角铁将哑铃一头包起来,使这头形成一个四边形平面,另一只仍为六角形。然后用餐巾布把哑铃包好,用家中黄色胶带把它整个缠起来,准备作凶器用。另一只哑铃被我扔到我家院里的水表池中,以防将来被人怀疑。后我从家中找到一根约45公分的白色尼龙绳,又从伊春路上的小卖部买了两副白色棉线手套,然后把尼龙绳、手套、哑铃用家中白色塑料袋盛着提到医院,放在我和张登学办公室内我床枕头左边,准备当作凶器用。”“我预谋趁我与张登学两人在办公室时,先用哑铃将其击倒,后戴上手套用尼龙绳将其勒死。当时我考虑用哑铃打击张可能会有血迹,就准备了我平时单位穿的蓝色波士顿衣裤放在床头,准备作案时穿上……我从导管室偷了平时公用的剪子,准备用来毁灭裤子、手套等使用。”
    被告人孟军的上述供述,有其实施杀人的一系列证据予以证明,有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证明;有被告人孟军妻子张勤关于哑铃和手套的证人证言证明;有急诊科导管室护士唐小燕关于剪刀的核实证人证言证明。
    由于被告人孟军杀人手段极其残忍,致使被害人张登学面目皆非、残无忍睹。侦查卷第二册第2830页和3740页,被告人孟军详尽供述了杀人全过程:20015915时左右,孟军利用手术间隔之机,一人到办公室,当将一女患者劝走后,趁张登学一人坐在办公桌不备之时,双手抓住一只包有两块角铁的哑铃,朝张后脑部猛击一下,张的头部砸到写字台的玻璃上,趴在写字台上全身抽动,口中发出“哼哼”之声;后孟军又双手持哑铃朝张右后脑部再猛击两下,使张朝左侧倒靠在墙上;后孟军戴上白线手套将张拽倒在地上,准备用尼龙绳勒,见张两手在动,又用哑铃朝张后脑部再猛击数下;后用已经打好死扣的尼龙绳套在张的脖子上,手按住扣,右手向后用力拉了约十几分钟,见张不动了;解下绳子后,又见张发出“哼哼”声,随即又将尼龙绳再套在张的脖子上再勒;后解下绳子见张继续发出“哼哼”声,即又套上绳子再勒,如此反复共三次,直到张确无呼吸……
    上述杀人过程与下列证据相吻合,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
    1、青岛市公安局(2001)青公刑法鉴字第22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2、侦查卷第三册第14页现场勘查记录;

    3、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处临时工史宝慧的证人证言。
    被告人孟军犯罪主观明确,就是剥夺被害人的生命。侦查卷第二册第42页,孟军明确供述了犯罪的心理态度和杀人的动机。问:知道这是什么行为?答:知道,我是故意杀人,违法犯罪行为。问:明知是杀人犯罪为什么还要干?答:他(指张登学)在科里负责全面,我负责心血管业务,他阻碍心血管业务上的发展,平时他作风霸道,这些问题我一开始就都交待了。所以我想杀死他,他死了后,我有可能当上科里的一把手。在加之一时冲动。
    二、被告人孟军的杀人行为,不仅仅是剥夺了张登学个人的生命权,而且给社会造成严重的损失,也同时给被害人家庭造成重大的精神损害。
    世界上最珍贵的东西只能是人的生命,人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产物,人的生活和活动离不开社会;反过来,社会的各种关系的建立、发展一时一刻也离不开每个个体人。因而,当一个人离开人世——尤其是被害突然离世,将给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一个人社会职位越高、学识越深、活动能力越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就越大。被害人张登学不仅是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的一位优秀科主任、主任医师,而且是青岛大学一位杰出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他还是中国急诊学方面的出色人才。时任中华医学会山东省急诊专业分会副主任委员、青岛市主任委员;他是科研教学成果颇丰的博学专家,已主编出版了《肝脏的基础医学与临床》、《常见急症的诊疗常规》、《心脏的基础医学与临床》、《内科急性危重症诊治进展(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教材)》等专业著作;在《中华内科杂志》等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30余篇:曾获山东省医学科技进步一、三等奖、山东省教委科技进步二等奖、青岛市科技进步二、三等奖等科技成果6项;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现正承担有国家、省、市科研课题4项。被公认为本专业的带头人。担任《中华新医学杂志》常务编委、《中华中西医杂志》、《中华误诊学杂志》编委;现任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急诊科、急诊医学研究室主任;青岛市政协委员;2000年获青岛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张登学还是一位活跃的社会活动和政治活动的优秀人才。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党员,兼任青岛市政协委员,被害的前一周被推举为青岛民革市委会的后备领导成员。在政协和民革的民主参政议政活动中,他敢于直言,并提出被采纳的有价值的议案多达16件,其行为受到青岛市政协和民革青岛市委会的一致赞扬。故此,对于张登学的不幸被害,从民革中央主席何鲁丽,到山东省政协、民革山东省委、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政协和民革青岛市委员会的领导、委员无不惋惜和悲痛,对于杀人凶手之憎恨更是义愤填膺。但大家还能保持着理智和冷静,相信法院会对被告人孟军作出一个正义的、公正的判决。
    张登学是一位好丈夫。对于他的突然被害,其妻子张岩一直沉浸在极度悲恸之中,精神遭受非常重大的打击,张登学被害的230天的时间里,张岩时时刻刻都在怀念与之生活10多年的丈夫,其深容笑貌在脑中像影剧一样再现,230个日日夜夜,张岩是以泪洗面而勉强度过的。
    张登学是一位好爸爸。他被害的前两周没有告诉他的儿子,怕儿子太小承受不了这么大的打击和痛苦,但聪明的儿子通过妈妈、外公、外婆的神情,看到同学、老师异样的目光,他对于所谓爸爸出国的谎言早已识破了。孩子哭着闹着要爸爸,因为他再也见不到这位能带他游泳、能教诲他做人、能指导他学习的可亲可爱的爸爸了。
    张登学是一位好儿子。他的父母分别是82岁和74岁高龄的老人了,虽然没有与登学在一起生活,但两位老人有病从不相信别的医生,就是相信自己的儿子给医治,登学也形成习惯,每月定期给父母检查一次身体。在张登学被害后的3个多月儿子没有给两位老人查体、看病,大家只能以张登学出国相瞒,但老人问:“出国怎么连一个电话也没有?”20019月两位老人最终还是偷听到了儿子张登学被害的事,一定要求来青岛亲眼看看儿子的遗体,但他们本来就体弱多病的老人,还没有启程就病倒了,现在仍在医院住院。
    三、被告人孟军的杀人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因被告人孟军的杀人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物质损失,被告人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人这点经济赔偿既不能用以弥补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巨大精神损失,仅仅是因被告人犯罪行为而引起的应当赔偿的直接物质补偿,也不能冲抵被告人所犯的罪行。
    审判长、审判员:通过今天法庭调查、公诉机关有关证据出示和质证,被告人孟军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且被告人杀人实施的手段残暴、凶狠,杀人犯意直接、明确,犯罪前的准备充分、周密,其行为具备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所有特征。望合议庭量刑合议时,对被告人孟军适用死刑并执行立即执行。
    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一、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军因工作等原因与本科主任张登学产生矛盾。 2001年5月915时许,被告人孟军与张登学在办公室内发生争执,盂军趁张不备,持哑铃朝张头部猛击数下,致张倒地,后又用尼龙绳勒张颈部,致张严重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并窒息死亡。被告人孟军作案后逃离现场并毁灭、隐匿罪证,后被查获。
    公诉机关据以认定被告人孟军的上述行为巳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孟军对上述证据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哑铃提出异议,认为此哑铃并未包角铁,所以不能认定被告人孟军用包有角铁的哑铃杀死被害人张登学;其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孟军所在单位人事处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孟军平常表现良好,工作业绩突出,青岛市医院系统部分人士联名呼吁书要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孟军从宽处理。
    本院当庭还宣读了应被告人孟军亲属及其辩护人申请,由我院委托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对被告人孟军进行司法精神鉴定的鉴定结论,该结论证实,被告人孟军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庭审中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情况,本院认为: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军于20015915时许,将与其共同一办公室的科主任张登学杀害于办公室内的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的证据形成完整的链条且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2、应被告人孟军及其辩护人申请,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对被告人孟军进行的司法精神鉴定结论证实,被告人孟军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该证据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3、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告人孟军作案时使用的哑铃并未包角铁,与起诉书指控的不一致。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孟军用该哑铃杀死了被害人张登学。经查,公诉机关起诉书并未明确指出被告人孟军作案用的哑铃是否包角铁。辩护人所提异议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4、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张登学向孟军索要高比例回扣并进行威胁,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经查,只有被告人孟军的供述,无其他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5、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所在单位人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孟军平时表现良好,工作业绩突出,且部分医院有关人员联名呼吁,要求对被告人孟军从宽处理。本院认为,上述事实与本案无刑罚上的因果关系,故其辩护理由也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人孟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张登学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二、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军在任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急诊科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定在本科心脏介入手术中使用青岛玛恩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医用耗材,并于20009月至20015月间,多次收受该公司经理宋志群以“防护费”名义送回扣款6万元,孟军个人分得2万元。
    公诉机关据以认定被告人孟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孟军对证人宋志群的证言提出异议,认为宋志群送钱的数额是起诉书指控的人民币6万元,而不是7万元;对王新钢、周长勇、唐晓燕的证言提出异议,认为该无指定医用耗材权。被告人孟军的辩护人对宋志群的证言提出异议,认为急诊科的心脏手术医用耗材需由张登学来确定,分配回扣款的比例亦由张登学来确定,故此受贿行为应为单位行为,而非孟军的个人行为;对王新钢、周长勇、唐晓燕的证言提出异议,认为孟军无指定权;对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人事处提供的干部履历表提出异议,认为孟军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庭审中对控、辩双方对所举证据的的质证情况,本院认为: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009月至20015月间,多次收受青岛玛恩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宋志群送的“回扣”款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孟军分得人民币2万的事实成立,予以确认。
    2、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孟军受贿犯罪是在司法机关尚不掌握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如实供述的,应以自首论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3、被告人孟军的辩护人对青岛医学院人事处提供的干部履历表提出异议,认为孟军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孟军所在的单位系事业法人,被告人孟军本人既有国家干部身份,又在其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应认定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本院认为控方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4、被告人孟军及辩护人提出,急诊科所用心脏手术医用耗材及分配回扣款的比例均由张登学决定,被告人孟军无指定医用耗材权。从当庭质证的证据看,被告人孟军主持心脏手术,其对医用耗材的选用直接关系到手术质量问题,且事实上被告人孟军指定了使用青岛玛恩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的产品——心脏手术医用耗材。同时,上述公司经理宋志群每次的回扣款都是送给孟军的,由孟保管或留下自己应得的款项后,按比例分配给其他有关人员的。被告人孟军及辩护人的理由不充分,且对该事实认定与否并不影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
    5、被告人孟军的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孟军的受贿行为系单位所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孟军等5人的受贿行为,并非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所收受的回扣款也并未在本单位全体人员或大部分人员中分配。其辩护意见与法相悖,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人孟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用,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孟军因工作琐事而对被害人张登学不满,采取用哑铃打击头部、用绳索勒颈部的手段故意杀人,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受他人的回扣款,部分款项自已占有,构成受贿罪,该受贿犯罪系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其受贿所得已部分追回,依法对其受贿犯罪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依法应对其故意杀人犯罪及受贿犯罪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孟军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必须严惩。依法判决被告人孟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新闻链接
    200032《青岛日报》第八版,登载了青岛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张登学是仅有的90人之一。

    2000730200141日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主办的《医苑风》第三版和第四版,分别对张登学以专家的身份进行了介绍。
    20001221《人民政协报》第一版刊登代青的文章,以《青春无悔献杏林——记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急诊科主任张登学》为题,全文赞扬张登学献身医疗事业的感人事迹。
    《齐鲁晚报》2002425日讯:山东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原急诊科副主任孟军不仅利用手中权力收受医疗公司的贿赂,还因故将急诊科主任张登学残忍地杀死。今天,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受贿犯孟军在青岛被执行死刑。



* 本案与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栾丕强(系第一代理人)律师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