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案例制度的曙光(代序)——2
我们认为《规定》指出对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有具体五点含义,其一是指导性案例可以在审判文书的论理——“本院认为”中援引并说明判决案与指导案例之间“类似”特征和相互关系;其二是在审判实务中对于类似指导性案例必须参考;其三是当事人以及代理人或辩护人可以援引指导性案例或要求审理法官“应当参照”进行裁判;其四是如果案件审判法院没有参照指导案例进行判决,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辩护人认为在适用指导性案例错误,有权据此理由提出上诉或申诉;其五是没有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判决书中应当说明理由,或在二审程序向上一级法院阐明理由。指导性案例在适用时只有做到上述五点,才能体现出“应当参照”的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