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案例制度的曙光(代序)——1

 

20101126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标志着我国指导案例制度从学理性分析、参照性指导的地位,一跃跨上各级法院法官审理“应当参照”的书写判决书的平台。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费安玲给予《规定》的高度评价“指导性案例的《规定》在我国司法审判活动当中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式的事情。”[1]自《规定》和第一批四个指导性案例发布以后,[2]在司法界引起强烈反响,其积极作用大家基本都给予充分肯定,对其意义都予以大加赞赏,并且在江苏等地方法院得到了较好的适用,效果良好。




[1] 蒋安杰:《案例指导制度规定: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标志》,《法制日报》201115日第10版。

[2]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122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人民法院报》20111221日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