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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何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案  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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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2025)桂0503民初1874号
  
发布日期 2025-06-13 浏览次数 12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桂0503民初1874号
原告:何某,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黎某,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与被告黎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何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 玲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许广权
书 记 员  林益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