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12 15:49:55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桂05行初47号
原告陈观成,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
委托代理人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广东南路新世纪大道银海区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梁田,区长。
委托代理人满耀志,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明华,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陈观成诉被告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释明,原告陈观成当庭申请将本案被告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变更为北海市银海区侨港镇人民政府。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查,本案原告陈观成所诉强制拆除行为由北海市银海区侨港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北海市银海区侨港镇人民政府,而非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第(一)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的规定,本案应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不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依法应由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吴 慧
审 判 员  席淑燕
审 判 员  曾志科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恩意
书 记 员  许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