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桂0502刑初441号
公诉机关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永昌,男,2000年1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塘仔村委会大塘村3 1一1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次年1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林海强,男,2000年11月24 E《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塘有村委会新屋村17 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次年1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詹源国,男,2001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塘仔村委会塘仔村 26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次年1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沈扬,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詹源邦,男,200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塘仔村委会塘仔村64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次年1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冯超,广西先导联合(海城)律师事务所律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未检刑诉〔2019〕25 号起诉书指控被晉人詹源辉、李永昌、林海强、詹源国、詹源邦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发现部分案件事实与起诉书叙述的不符,公诉机关于2020 年2月12日以北城检未检刑变诉〔2020〕1号起诉书向本院变更起诉。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被害人吴立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经本院调解成功并撤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千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源辉、李永昌、林海强、詹源国、詹源邦及其辩护人赵成民、指定辩护人沈扬、冯超到庭参加诉讼。彗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2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永昌、林海强在北海市海城区三中路与赖志星、赵时杰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李永昌、林海强为逞强耍横、寻衅滋事,遂于当日凌晨 5时许,被告人李永昌纠集詹源辉、被告人林海强纠集詹源邦等人到北海市海城区前进路与北部湾路交汇路口殴打赖志星、赵时杰。被告人李永昌手持开山刀、被告人林海强持电动车锁头、被告人詹源辉持日本刀、被告人詹源国持砍刀、被告人詹源邦使用拳脚随意殴打与赖志星、赵时杰一起的刘洋锋、罗泽银、吴立斌等多人,致刘洋锋、罗泽银、吴立斌等多人受伤。经鉴定,刘洋峰外伤致右顶枕部颅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罗泽银刀伤至其左耳廓及左腰部遗留创口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初步鉴定,吴立斌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12月18日1 1时许,公安人员在北海市海城区外沙岛7天连锁酒店将被告人李永昌、詹源辉抓获归案。随后,李永昌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电话联系被告人林海强、詹源国、詹源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林海强、詹源国、詹源邦随即到公安机关投案。
归案后,被告人詹源辉、李永昌、林海强、詹源国、詹源邦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另查明,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林海强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吴立斌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赔偿被害人刘洋锋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元;赔偿被害人罗泽银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元。被害人吴立斌、刘洋锋、罗泽银对被告人林海强表示谅解并自愿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在本院的调解下,2019年1 1月11日,被告人詹源邦、詹源国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刘洋锋、罗泽银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被害人刘洋锋、罗泽银对被告人詹源邦、詹源国的行为表示谅解。2020年6月3日,被告人李永昌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吴立斌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詹源邦、詹源国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吴立斌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元。2020年6月8日,被告人詹源辉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吴立斌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被害人吴立斌对被告人李永昌、詹源邦、詹源国、詹源辉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自愿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永昌、林海强、詹源辉、詹源国、詹源邦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辨讠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指认打架工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源辉、李永昌、林海强、詹源国、詹源邦伙同同案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伤二级,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中,被告人詹源辉、李木昌、林海强、詹源国、詹源邦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其中,被告人詹源辉、詹源国、詹源邦是相对较轻的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詹源辉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寻衅滋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詹源国、詹源邦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永昌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海强、詹源国、詹源邦均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源辉、李永昌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源辉、李永昌、林海强、詹源国、詹源邦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的发生,被害方亦有一定的过错,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各被告人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海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海强具有自首情节,且其认罪认罚,和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悔罪态度好,请法庭给被告人林海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及被告人詹源国、詹源邦的指定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詹源国、詹源邦犯罪时均是未成年人,且在此案中产生的作用较小,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詹源国、詹源邦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詹源辉、李永昌、林海强、詹源国、詹源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足,判决如下:
被告人詹源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12 月18日止)
被告人李永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20 年9月18日止)
被告人林海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20 年9月18日止)
被告人詹源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20 年7月18日止) 0
被告人詹源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20 年7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白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
刘辉 |
人民陪审员 |
罗传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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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晓晔 |
凡 |
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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