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桂0502刑初611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纪伟,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三桥镇杜庄村罗庄32号,现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新世纪大道48号嘉盛名都13栋2单元1801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 年5月23日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庞显婷,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丐莲,女,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新世纪大道 48号嘉盛名都13幢2单元1801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岑启梅,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靖海镇开江黄屋村49号,现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四川路金辉广场A栋 205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蓝雪,女,199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宁潭镇西岭村南队007号,现住北海市西藏路银城花园2栋907室。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
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崇娟,广西元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佳新,男,199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惠民路1号锦绣花园5栋102号,现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越亚路天赐锦园项目部101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海英,女,200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常乐镇莲南村委会莫屋队6一1号,现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外沙活鲜市场910 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执行逮捕。又于2019年9月29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法定代理人黄顺,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白沙镇石河村委会沙田1巷3号,现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外沙活鲜市场910号,系被告人黄海英的父亲。
指定辩护人黄仕梅,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未检刑诉[ 2019 ] 42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纪伟、雷巧莲、岑启梅、蓝雪、谢佳新、黄海英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黄海英至开庭时未满十八周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巧莲、岑启梅、孔纪伟及其辩护人庞显婷、被告人蓝雪及其辩护人陈崇娟、被告人谢佳新及其辩护人赵成民、被告人黄海英及其法定代理人黄顺、指定辩护人黄仕梅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海英的指定辩护人黄仕梅申请延期审理一次(一个月),本院予以同意。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2月,被告人孔纪伟通过计算机利用互联网、手机APP平台开设赌场,以“德州扑克"赌博方式招揽他人赌博,接受投注,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孔纪伟在北海市海城区锦绣花园5栋102室、北海市银海区新世纪大道嘉盛名都 13栋2单元1801房设立网络赌博工作室,招聘被告人岑启梅、蓝雪、谢佳新、黄海英为其赌博网站工作。被告人岑启梅、蓝雪、谢佳新、黄海英在赌博网站中负责接收他人赌博投注、为他人介绍赌博项目,每月领取固定工资。被告人雷巧莲在赌博网站中负责发放员工工资、每天接收赌博网站的赌博盈利后交给被告人孔纪伟。自2019年1月至2019年5 月,被告人孔纪伟通过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共256519元。
公安机关后将被告人孔纪伟、雷莲、岑启梅、蓝雪、谢佳新、黄海英抓获归案。
归案后,被告人孔纪伟、雷莲、岑启梅、蓝雪、谢佳新、黄海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孔纪伟银行流水,证人颜鸿、柯卫健、孔承云证言,同案人陈宇霞供述,被告人孔纪伟、雷巧莲、岑启梅、蓝雪、谢佳新、黄海英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纪伟、雷丐莲、岑启梅、蓝雪、谢佳新、黄海英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孔纪伟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孔纪伟、雷莲、岑启梅、蓝雪、谢佳新、黄海英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被告人孔纪伟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纪伟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孔纪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庭审中积极配合,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孔纪伟没有胁迫赌客,社会危害性较轻。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孔纪伟从轻处罚。
被告人蓝雪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蓝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蓝雪主观恶性不大,法律意识淡薄,虽然知道是赌博,却不知是犯罪;2、被告人蓝雪从事客服工作,在犯罪活动中作用不大,对社会危害小,在共同犯罪行为中为从犯;3、被告人蓝雪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庭审中积极配合,认罪态度好。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蓝雪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
被告人谢佳新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佳新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谢佳新参与时间短,获利少,且只负责简单的上下分工作,故在共同犯罪行为中是从犯;2、被告人谢佳新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庭审中积极配合,认罪态度好。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谢佳新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缓
被告人黄海英的法定代理人及指定辩护人黄仕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海英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指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黄海英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2、被告人黄海英从事客服工作,时间短,故在共同犯罪行为中是从犯;3、被告人黄海英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庭审中积极配合,认罪态度好。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黄海英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被告人孔纪伟通过计算机利用互联网、手机APP平台开设赌场,以“德州扑克"赌博方式招揽他人赌博,接受投注,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孔纪伟在北海市海城区锦绣花园5栋102室、北海市银海区新世纪大道嘉盛名都13栋2单元1801房设立网络赌博工作室,招聘被告人岑启梅、蓝雪、谢佳新、黄海英为其赌博网站工作。被告人岑启梅、蓝雪、谢佳新、黄海英在赌博网站中负责接收他人赌博投注、为他人介绍赌博项目,每月领取固定工资。被告人雷巧莲在赌博网站中负责发放员工工资、每天接收赌博网站的赌博盈利后交给被告人孔纪伟。自2019年 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孔纪伟通过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共256519元。公安机关后将被告人孔纪伟、雷巧莲、岑启梅、蓝雪、谢佳新、黄海英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孔纪伟、雷巧莲、岑启梅、蓝雪、谢佳新、黄海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纪伟、雷巧莲、岑启梅、蓝雪、谢佳新、黄海英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被告人孔纪伟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纪伟通过开设赌场,自 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抽头渔利共256519元",经查,被告人孔纪伟通过开设赌场,于2019年1月获利97000元、
2019年2月获利38816元、2019年3月获利59530元、2019 年4月获利28640元、2019年5月获利30037元,合计获利 254023元。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自2019年1月至2019年5 月,被告人孔纪伟通过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共256519元" 有误,本院予以更正。被告人蓝雪、谢佳新在本案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中,参与时间相对较长,不宜适用缓刑,故不采纳被告人蓝雪、谢佳新的辩护人提出对蓝雪、谢佳新适用缓刑的意见。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孔纪伟、谢佳新、蓝雪、黄海英犯罪后有深刻悔罪表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悔罪;被告人谢佳新、蓝雪、黄海英在共同犯罪行为中均是从犯;被告人黄海英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孔纪伟、谢佳新、蓝雪、黄海英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孔纪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雷巧莲、岑启梅、蓝雪、谢佳新、黄海英均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孔纪伟、雷巧莲、岑启梅、蓝雪、谢佳新、黄海英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海英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孔纪伟、雷巧莲、岑启梅、蓝雪、谢佳新、黄海英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被告人蓝雪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三本记录本属于涉案证据,应予随案保存。本案扣押的被告人孔纪伟的华为手机一台(黑色,17777976697)、 iPhone 8手机一台(白粉色,1877799274)、被告人雷巧莲的U盘一个(紫色,32GB)、iPhone手机一台(红色,18777975597)、U盘一个(王储字样,8GB),被告人岑启梅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蓝色,B8NOBC44701834E) 、iPad 平板电脑一台(白色,序列号:DMPL3VM6F185)、金士顿U 盘一个(黑色,32GB)、刷卡机一台(J泉科技,型号:52PAY910),被告人蓝雪的iPhone 6sPlus手机一台(金色,型号:A1687,串号:354989073502722)、小米手机三台(灰色,型号:MCE3B,串号:868989033474102;灰色,型号:MCE3B,串号:8989033637609;粉红色,串号:68989034893201)台式电脑主机一台(黑色,正面有"EXILTEL ”)、华硕笔记本电脑二台(黑色,型号:R540u;灰色,型号:SSA)、苹果iPad平板电脑三台(白色,型号:A1489;粉色,型号: 1893;白色,型号:A1458)、移动硬盘一个(黑色,SN码:
WXSIA376T554)均为各被告人犯罪所用的作案工具,均应依法上缴国库。本案扣押的被告人雷巧莲的iPhone 5手机二台(银色)、iPhone 6手机一台(银色)、oppo手机一台(红色,18874209859)、电话卡四张(三张联通,一张移动),被告人岑启梅的VIVO手机一台(粉色,串号: 2379034738794) iPhone手机一台(红色,串号: 355842088124116) 、Ru iTe I老人机一台(蓝色,SN码:
R68510241028)、印章八个,被告人蓝雪的iPhone 7Plus 手机一台(黑色,型号:A1661,串号:359174078140944),被告人谢佳新的华为牌手机二台(iME1码:861198046728234 86H98046843488 iMEI 67262039852817867262039872575)、金属手表一只(白色表盘,带有"TISSOT ” 字样)、金黄色指环一只(不规则圆形,表面有六个圆圈)待本判决生效后,移交本执法部门依法处置。根据被告人孔纪伟、雷巧莲、岑启梅、蓝雪、谢佳新、黄海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孔纪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11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岑启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蓝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 被告人雷巧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 被告人谢佳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黄海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七、 在案扣押的被告人孔纪伟的华为手机一台(黑色, 17777976697)、iPhone 8手机一台(白粉色,1877799274)、被告人雷巧莲的U盘一个(紫色,32GB)、 iPhone KS手机一台(红色,18777975597)、U盘一个(王储字样,8GB),被告人岑启梅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蓝色, B8NOBC44701834E) 、iPad平板电脑一台(白色,序列号:
DMPL3VM6F185)、金士顿U盘一个(黑色,32GB)、刷卡机一台(J泉科技,型号:52PAY910),被告人蓝雪的iPhone "Plus手机一台(金色,型号:A1687,串号:
354989073502722)、小米手机三台(灰色,型号:MCE3B, 串号:868989033474102;灰色,型号:MCE3B,串号:
8989033637609;粉红色,串号:68989034893201)、台式电脑主机一台(黑色,正面有"EXILTEL")、华硕笔记本电脑二台(黑色,型号:R540u;灰色,型号:SSA)、苹果 iPad平板电脑三台(白色,型号:A1489;粉色,型号:1893;白色,型号:A1458)、移动硬盘一个(黑色,SN码: WXSIA376T554)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八、 继续追缴被告人孔纪伟犯罪所得人民币25402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远审 判 员 柴欣琳人 SHAPE \* MERGEFORM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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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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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陈荣章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