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11 12:52:33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512刑初188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登亮,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广西浦北县,现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因涉嫌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林彩凤,女,1992年10月6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现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因涉嫌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骏,男,1998年5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现住江西省广昌县。因涉嫌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廖作林(曾用名廖廿七),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广西合浦县,现住广西合浦县。因涉嫌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2日被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振江,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以北铁检公刑诉〔2019〕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登亮、林彩凤、廖作林、李骏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伯强、李盛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登亮、被告人林彩凤及其辩护人赵成民、被告人廖作林及其辩护胡振江、被告人李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阮登亮的犯罪事实
2017年年初至2019年7月,被告人阮登亮为谋取非法利益,以人民币2000元在网上购买了一款“百度连接推送的工具”的木马软件,经拷贝后以人民币899元在网上销售,卖给了温某1(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共获利1万多元。
2017年年初至2019年7月,被告人阮登亮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test404、御剑两个软件扫描网站的漏洞,然后在有漏洞的网站自动写入木马webshell软件非法侵入他人网站,从而获取网站控制管理权限SHELL500组以上在网上进行出售。
二、被告人林彩凤的犯罪事实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林彩凤向温某1学习非法获取网站控制权限技术后,为谋取非法利益,以人民币1000余元在网上购买扫域名、收割机软件,并通过以上软件扫描网站漏洞,利用网站漏洞植入木马病毒,获取网站管理权限后在网上出售。之后,林彩凤将上述方法传授给林某(另案处理),林某采取上述同样方法后非法获取网站的管理权限SHELL500组以上,并在网上销售。林彩凤、林某二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三、被告人廖作林的犯罪事实
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廖作林向温某1学习网站非法植入违法广告技术后,为谋取非法利益,廖作林租用服务器和在网上寻找需要发布违法广告的客户,并按照客户要求,帮助客户非法侵入他人网站将违法广告植入网站。被告人廖作林通过上述方法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被告人李骏的犯罪事实
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李骏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SQLMAP软件扫描网站域名,扫描出存在漏洞的网站,然后用脚本代码进入网站,用“菜刀”(XISE)软件连接上传木马,获取网站控制权限的SHELL500组以上,并在网上出售给温某1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阮登亮、林彩凤、廖作林、李骏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阮登亮、林彩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廖作林、李骏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阮登亮、林彩凤、廖作林、李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林彩凤的辩护人赵成民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林彩凤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2、林彩凤主动退赃2万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廖作林的辩护人胡振江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廖作林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2、廖作林主动退赃2万元。建议对廖作林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初至2019年7月,被告人阮登亮为谋取非法利益,以人民币2000元在网上购买了一款“百度连接推送的工具”的木马软件,经拷贝后以人民币899元在网上销售给了温某1(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共获利1万余元。同一时期,阮登亮还通过test404、御剑两个软件扫描网站的漏洞,随后在有漏洞的网站自动写入木马webshell软件非法侵入他人网站,从而获取网站控制管理权限SHELL500组以上在网上进行出售。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林彩凤从温某1处获取非法获取网站控制权限技术后,为谋取非法利益,以人民币1000余元在网上购买扫域名、收割机软件,并通过购买的软件扫描网站漏洞,利用网站漏洞植入木马病毒,获取网站管理权限后在网上出售,并将上述方法传授给林某(已判刑)。林某采用林彩凤传授的方法非法获取网站的管理权限SHELL500组以上,并在网上销售。林彩凤、林某二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2019年3月至同年6月,被告人廖作林从温某1处获取网站非法植入违法广告技术后,为谋取非法利益,租用服务器和在网上寻找有需求的客户,之后按照客户要求,帮助客户非法侵入他人网站并将违法广告植入网站。廖作林通过上述方法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李骏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SQLMAP软件扫描网站域名,扫描出存在漏洞的网站,然后用脚本代码进入网站,用“菜刀”(XISE)软件连接上传木马,获取网站控制权限的SHELL500组以上,并在网上出售给温某1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彩凤、廖作林、阮登亮、李骏先后被抓获。被告人用于作案的手机、移动介质、电脑等物品亦被查获;阮登亮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43)存款亦被冻结。到案后,四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案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阮登亮、李骏、林彩凤、廖作林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廖作林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林彩凤和林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共2万元(退出的款项已在林某案中作出处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委托书、营业执照、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阮登亮脑页面截图、李骏电脑页面截图、温某2电脑页面截图、“www.thingstest.com”、“www.szbaihui.com”、“洛阳中雄管业网站”被攻击截图、退出违法所得凭证、林某案件判决书,被告人阮登亮、李骏、林彩凤、廖作林的供述,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基于被告人林彩凤、廖作林的主动退赃情节,公诉机关对林彩凤、廖作林的量刑进行了调整,建议对林彩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廖作林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登亮、林彩凤、李骏、廖作林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阮登亮、林彩凤、李骏、廖作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林彩凤、廖作林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林彩凤、廖作林的辩护人提出与上述量刑情节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廖作林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违法获取他人计算机系统数据,情节严重,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对廖作林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查扣在案的手机、移动介质、电脑系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冻结在案的阮登亮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及孳息,充抵对被告人所判处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阮登亮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林彩凤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李骏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廖作林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五个月零七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廖作林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在案扣押的被告人供犯罪所用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移动介质(见附件),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的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七、在案冻结的被告人阮登亮银行账户存款及孳息,冲抵阮登亮应缴纳的罚金;
八、责令被告人阮登亮、李骏退出违法所得各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韦春雨
人民陪审员  陈彦仙
人民陪审员  欧瑞荣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覃韦莹
书 记 员  杨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