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11 12:45:56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503刑初183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被告人詹茂福,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洪颖峰,广西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兆华,男,199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高侨华,男,199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立案日期2020年8月25日
开庭日期2020年9月8日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北银检刑诉〔20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茂福、黄兆华、高侨华犯诈骗罪,建议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被告人詹茂福、黄兆华、高侨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詹福茂的辩护人洪颖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詹茂福是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预缴罚金,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高侨华的辩护人赵成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高侨华涉世不深,是从犯,案发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
查明事实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被告人詹茂福用准备好的手机、手机卡、公民信息等,伙同黄兆华、高侨华去到北海市金海岸大道西海岸国际公社西侧的树林里,以用手机拨打电话冒充熟人、领导,将诈骗得到的钱款打入詹福茂提供银行卡号的方式进行诈骗,期间,三被告人拨打诈骗电话共计1083人次。后因在实施诈骗行为听到动静逃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收缴Gusun黑色手机一台、黄色手机一台、Jdodo红色手机二台、黑色手机一台、VIVO粉红色手机一台、手机sim卡10张、手机充值卡12张、写有公民信息的纸13张。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詹茂福的亲属代其预缴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高侨华的亲属代其预缴罚金三千元。
本院意见被告人詹茂福、黄兆华、高侨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不特定的人拨打诈骗电话1083人次,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诈骗犯罪活动中,被告人詹茂福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兆华、高侨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詹茂福、黄兆华、高侨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茂福、黄兆华、高侨华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告人詹茂福、高侨华的亲属均代其预缴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一、被告人詹福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黄兆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高侨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作案工具Gusun黑色手机一台、黄色手机一台、Jdodo红色手机二台、黑色手机一台、VIVO粉红色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严碧璐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陈 旭
书记员  董名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