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10 13:52:29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民终77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甘贵,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晓倩,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振朝,广西桂三力(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海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北海大道**鸿源生态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717033538。
法定代表人:叶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淑文,女,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业明,黑龙江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天桃路**会信用代码:91450000715182514C。
负责人:黄福加,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世诚,广西冠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联胜,广西冠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金宜大道**信用代码:91451281619848910K。
法定代表人:蔡立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海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贵州路交西南大道东北角万基城金领阳光小区******用代码:914505026821027835。
负责人:陈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贵、上诉人北海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海第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5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鉴定机构广西建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结论没有鉴定人员的签字,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一审判决采信没有鉴定人签名的鉴定意见,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5民初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2837.89元,北海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87元,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8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唐海波
审判员  梁 锐
审判员  赵元松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