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10 13:40:14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502民初2220

原告:区志某,男,19719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01197109040XXX,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广东路政法里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区志某与被告刘炳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0513日立案。原告区志海于20207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区志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炳某的起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区志某负

审判员梁 口匕



〔与隙奉駭对别

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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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庞 珊员 黄 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