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502民初2220号
原告:区志某,男,1971年9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01197109040XXX,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广东路政法里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区志某与被告刘炳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区志海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区志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炳某的起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区志某负
审判员梁 口匕
二
一
〔与隙奉駭对别
法书
SHAPE \* MERGEFORMAT
日
理 庞 珊员 黄 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