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05 16:08:16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桂0502民初238


原告:刘淑英,女,汉族,19603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31196003160XXX,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胜利街十二委XXX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海市宏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5KAMMH8N,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贵州北路 17号中安大厦0621号。

法定代表人:纪猛,执行董事。

原告刘淑英诉被告北海市宏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宏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18日立案〖(2020)桂0502民初238号〗。同天,原告刘淑英诉被告宏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0)桂0502民初239号〗,本院亦予立案。经审查,两案原告、被告相同,法律关系相同,并具有同类法律事实及诉请宜合并审理,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合并审理。本院于2020220日做出(2020)桂 0502民初239号民事裁定,裁定:(2020)桂0502民初239 号案件并入(2020)桂0502民初238号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淑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民、被告宏学公司到庭参加诉讼。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淑英提出诉讼请求:〖(2020)桂0502民初238 号〗1、判令被告返还给原告二次抵押担保资金78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利息损失10920 · 00元(以78000元基数,自201769日至202019日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5 · 6%计算利息,以后另计算至判决生效时止)。〖(2020)桂0502民初239号〗1、判令被告北海市宏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返还给原告二次抵押担保资金85000元;2、判令被告北海市宏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利息损失1216418元(以85000元基数,自2017 618日至202019日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56%计算利息,以后另计算至判决生效时止)。事实与理由:原告应被告法定代表人纪猛的要求,于 201769日分两次合计汇款78000元给被告,用于案外人许绢本房屋二次抵押担保款费用,该房屋位于北海市海城区湖南路22号海辰国际公寓11单元1504号。2017 618日,原告又应被告法定代表人纪猛要求分两次汇款共计85000元给被告,用于案外人石彰贵房屋二次抵押担保贷款费用,该房屋位于北海市海城区湖南路22号海辰国际公寓11单元1304号。被告收到款项后均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对应《收据》。此后被告均未依约以上述房屋为原告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也未偿还原告为被告垫付的上述款项。原告催收无果,为此诉至法院提起两案诉讼及上述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就两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述款项,被告北海市宏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按如下方式分期支付:于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30000 元;于2020630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201230日前支付70000元;于2021630日前支付40000元给原告刘淑

 二、2020)桂0502民初238号案件受理费2022元,减半收取1011元,(2020)桂0502民初239号案件受理费2228 元,减半收取1114元,两项合计2125元,由原告刘淑英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贝口   张 士口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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