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9 09:21:52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502民初1004号之二

原告:北海佰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陈文村道路搬迁小区二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502585950465C

法声代表人:许花宁,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宇,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清明,男,汉族,196938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林街道吉林街委XX组,公民身份号码:222323196903083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海佰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清明居间合同纠纷一 ,本院于2018327日立案受理,原告北海佰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在指足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足额补缴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氵去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海佰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L 20元,减半收取1150 · 60元,由原告北海佰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谭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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