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9 08:42:47



                       


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 019)桂0 5 0 3民初8 0

原告:李某洁,女,199316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新世纪大道东8号天宁新城12单元1305号,公民身份号码:230903199301060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辉,男,198871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新世纪大道东8号天宁新城12单元1305号,公民身份号码:230904198807011XXX

原告李某洁与被告李某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1 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民、被告李某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一、原告李某洁与李某辉离婚; 二、婚生儿子李某宇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儿子李某宇的抚养费每月500元,直到其18周岁为止;


      被告李某辉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为了孩子的成长,请求孩子归原告抚养,因为孩子的成长过程需要母亲的陪伴,被告愿意拿出1000元抚养费,被告父母身体不好,无法看管孩子; 关于卖房,房子成交被告必须在场,房款必须由被告来收取,然后还原告母亲的债务110000元,再还银行贷款,余款每人一半。房子在没有卖出前,所交的房贷一人一半; 、房贷是被告交的,原告应付给被告一半,两个月的抚养费,原告应补还被告;四、起诉费由原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洁与被告李某辉于20153月经介绍认识并自由恋爱,同年7月巧日登记结婚,20163日生育儿子李某宇。婚前夫妻感情较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为此谩骂原告,夫妻矛盾加深。2018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再犯同样错误。但此后原、被告仍继续争执。在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201689日,原、被告向广西天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北海市海城区新世纪大道东8号天宁新城4单元2403号房屋(已支付首付款81483元和装修费35000 元,向北部湾银行贷款180000元);夫妻共同债务:欠原告的母亲于某艳借款110000元(借据"载明内容:2016720 日李某洁、李某辉向于红艳借款110000元,借款人:李某洁、李某辉)。

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被告表示其抚养儿子李某宇的,原告需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保证书》、《借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

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后因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谩骂原告,导致双方矛盾加深 引发本案纠纷。 庭审中 被告亦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由此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故原告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请求离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儿子李某宇的抚养问题,经查明,被告现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固定收入和固定住所,但原告目前没有。故被告抚养儿子更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因购房共同向原告的母亲于红艳借款110000元,该债务发生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辩称,原、被告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共同购买位于北海市海城区新世纪大道东8号天宁新城44单元2403号房屋,房贷是被告交的,原告应付给被告一半,两个月的抚养费,原告应补还被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夫妻共同财产,因原告自愿放弃该项请求,且原、被告当庭表示,双方经协商后再另行处理,故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洁与被告李某辉离婚;

二、儿子李皓宇,由被告李某辉携带抚养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原告李某洁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儿子抚养费1000元给被告李某辉;

、夫妻共同债务110000元,由原告李某洁和被告李某辉各自承担5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454元,由原告李某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4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