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9 08:29: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0512民初123

原告:蔡某洁,女,汉族,1978715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三塘村委会中坑村5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某杰,男,汉族,19781118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铁清镇杨狮村大塘组。现住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鹤湾路二十五号。


原告蔡某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儿子涂某然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3、原告生育的女儿涂某莹由原告抚养,被告不需要支付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1月通过网络相识,同年6月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20131028日在北海市铁山港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14424日生育儿子涂某然。原告与被告结婚前,原告与前夫育有一女,婚后一直与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女儿也随被告改姓。由于双方是经网络相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双方自20165月起,双方分居,期间一直有过断断续续的联系,20172月双方正式分居。婚生儿子涂某然一直由被告照顾,离婚后由被告抚养教育,更有利于儿子的身心健康。原告生育的女儿涂某莹由原告抚养教育,更有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因原告和被告各抚养一个未成年子女,所以不再相互给付抚养费。双方没有财产可以分割,也没有共同债权和债务,故双方没有财产方面的争议。另双方于2019426日签订了离婚协议,被告与原告达成一致的意向。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涂某杰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在本案审理期间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前通过电话征询被告意见,其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儿子涂某然由被告抚养,女儿涂某莹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自行负担;双方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及共同财产需要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通过网络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1028日登记结婚,次年 424日生育儿子涂某然。原告婚前育有一女涂某莹(于2010 1214日出生)跟随原、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因女儿涂某莹等问题发生争吵。婚生儿子涂某然从2016年起由被告父母亲抚养至今,现居住在四川省;原告所生女儿涂某莹于2018年起在玉林其生父家中居住,由其生父的亲戚代为照顾,涂某莹生父已于2016317日去世。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原、被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离婚协议书、电话询问笔录以及原告庭审的陈述在卷佐证。


一、 准予原告蔡某洁与被告涂某杰离婚;

二、婚生儿子涂某然由被告涂某杰抚养,女儿涂某莹由原告蔡某洁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自行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超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八日



法官助理书 讠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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