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5 19:48:14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桂0512刑初189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善剑,男,1990525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斑鸠冲村八队XXX号,现住址为北海市海城区桂政小区一巷8号XXX号房。因涉嫌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6 1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以北铁检公刑诉〔2019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善剑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11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伯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善剑及其辩护人赵成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1 月至20196月,林彩凤(另案处理)向温家裕(另案处理)学习了非法获取网站控制权限技术后,为谋取非法利益,以人民币

1000多元在网上购买了扫域名、收割机两个软件,通过该两个软件扫描网站漏洞,发现漏洞后,利用漏洞向网站植入木马,获取网站的管理权限后在网上出售。之后,林彩凤将上述黑客技术传授给被告人林善剑,林善剑亦采取上述方法非法获取网站的管理权限SHELL500组以上在网上进行出售。林彩凤、林善剑二人非法获利达2万余元。

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林善剑违反国家规定,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林善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

被告人林善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赵成民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1 .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 ·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3 ·被告人已经主动退赃2万元的款,有悔罪表现,愿意缴纳罚金。建议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林彩凤(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林善剑系兄妹关系。20181月至20196月,林彩凤(另案处理)向温家裕(另案处理)学习了非法获取网站控制权限技术后,为谋取非法利益,以人民币1000余元在网上购买了扫域名、收割机两个软件,通过该两个软件扫描网站漏洞,发现漏洞后,利用漏洞向网站植入木马,获取网站的管理权限后在网上出售。之后,林彩凤将上述黑客技术传授给被告人林善剑,林善剑亦采取上述方法非法获取

网站的管理权限SHELL500组以上在网上进行出售。林彩凤、林善剑二人非法获利达2万余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林善剑的家属代为退出林善剑和林彩凤全部非法获利款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善剑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电脑页面截图,证人温家裕、林彩凤的证言,被告人林善剑的供述,指认照片、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善剑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林善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家属主动代为退出全部涉案非法所得款2万元,并主动代其缴纳罚金1 万元,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善剑系从犯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善剑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616日起至2020615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退出的涉案违法所得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其靖

人民陪审员

何东辉

人民陪审员

李永星

法官助理

甘家栋

书 记员

陈舟萍

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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