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桂0502刑初19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被告人张焯詰(绰号:“张龙"),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曲樟乡南城村委会龙眼根村XXX号,被捕前住北海市海城区广东路名座XX栋 XXX号。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9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立案日期 2020年1月2日
开庭日期 2020年1月16日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北城检刑诉[ 2019 ] 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焯詰犯非法拘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焯詰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辩护意见:辩护人赵成民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的从轻辩护。
查明事实
2017年10月16日中午,被告人张焯詰电话联系陈绪海(已判刑)去北海市海城区广东路名座接其。16时,被告入张焯詰叫陈绪海开车到湖南路海城国际小区。在海城国际小区门口,被告人张焯詰见到被害人许娟本,被告人张焯詰叫许娟本还借款10万元,但许娟本没有钱还。17时许,依被告人张焯詰的授意陈绪海与被告人张焯詰将许娟本带到北星路星海艺术幼儿园对面的自建房三楼钟一涛、梁升波、朱霖(均已判刑)的住处拘禁。在该自建房内,被告人张焯詰要求许娟本必须三天内将此欠10万元还清,否则不能离开。20许,被告人张焯詰独自离开。离开前,被告人张焯詰要求钟一涛、梁升波、朱霖、陈绪海帮忙看管许娟本,不能让她离开。10月.17 日凌晨1时9被告人张焯詰买宵夜回来与钟一涛、梁升波、朱霖、陈绪海一起吃。宵夜后,被告人张焯品与陈绪海一起离开。钟一涛、梁升波、朱霖继续看管许娟本,不让许娟本离开。翌日中午,被告人张焯詰与陈绪海一起开车带许娟本一起去万达办理网贷,钟一涛、梁升波、朱霖则与余国政约好一起去维也纳财富中心办理贷款将7000元钱还给被告人张焯詰。由于许娟
本院意见
判决主文
判决依据
本及余国政都没有办成贷款,于是被告人张焯詰与钟一涛、梁升波、朱霖、陈绪海及许娟本、余国政一起在维也纳地下层吃火锅。当日20时,被告人张焯詰叫钟一涛、梁升波、朱霖、陈绪海一起带许娟本、余国政回到北星路星海艺术幼儿园对面的自建房三楼继续拘禁。20时许,公安人员根据报案解救许娟本,并抓获钟一涛、梁升波、朱霖、陈绪海。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张焯詰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张焯詰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被告人张焯詰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张焯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具有坦白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辩护人赵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的从轻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焯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
上诉权利
第四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SHAPE \* MERGEFORMAT
审 |
判 |
吴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书记员
杨源新许星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