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019)桂0502刑初550号
公诉机关适用程序: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简易程序
被告人丛景瑞,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323198005101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常胜镇常胜村3组XXX号,租住北海市海城区育才里三巷XX号对面出租屋。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
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花玉春,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2H98210041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西场镇西坡村委会横岭村XXX队XX号,住北海市海城区台湾路海湾明珠7号楼XX单元XXX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立案日期开庭日期指控意见
辩护意见
查明事实陈星良,广西先导联合(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1 1月8日
2019年1 1月22曰
公诉机关根据北城检刑诉〔2019〕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丛景瑞、花玉春犯非法经营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丛景瑞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花玉春九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丛景瑞、花玉春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均无异议,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辩护人赵成民、陈星良均提出从轻辩护。
被告人丛景瑞、花玉春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香烟。被告人花玉春利用客运班车为被告人丛景瑞及其他人从广西东兴市运输香烟至北海市,收取,其本人亦运输香烟到北海市贩卖。被告人丛景瑞还从其他渠道购进香烟,在北海市通过微信联系等后以邮寄等力式向他人进行贩卖,使用微信等方式收取烟款。
被告人丛景瑞于2018年9月的一天,在北海市海城区博雅小学门前贩卖10条猫头鹰香烟给张磊,收取烟款350元;于20四年4月5日、12 日、28日,向微信号为“园哥"的人贩卖香烟,共收取烟款3690元;于2019年3月21日至4 月29日,多次向微信号为“ 2019东山再起"的人贩卖香烟,共收取烟款21810元;于2019年 4月21日,向微信号为“河南哥”的人贩卖香
烟,收取烟款2510元;于2019年3月30日、4 月12日、4月13日,三次向微信号为“工程建筑"的人贩卖香烟,共收取烟款4550元;于2019 年3月28日、4月1日、4月18日,三次向微信号为“从头在来"的人贩卖香烟,共收取烟款 12160元;于2019年4月22日至27日,四次向微信号为“彪哥"的人贩卖香烟,共收取烟款 3270元;于2019年3月26日、27日,两次向微信号为“追求梦想"的人贩卖香烟,共收取烟款1720元;于2019年3月2 1日至4月27日,多次向微信号为“分享朋友圈"的人贩卖香烟,共收取烟款20700元;于2019年3月2 1日至4 月23日,多次向微信号为“追逐"的人贩卖香烟,共收取烟款21533元;于2019年4月15日至27日,多次向微信号为“ A文玩"的人贩卖香烟,共收取烟款22960元;于2019年3月27 日至4月2 1日,多次向微信号为“西凤总代理" 的人贩卖香烟,共收取烟款9020元;于2019年 3月22日至4月28日,四次向微信号为“不亡初心,方得始终"的人贩卖香烟,共收取烟款 2217元;于2019年4月3日至28日,多次向微信号为“奋斗人生"的人贩卖香烟,共收取烟款12701元;于2019年3月20日至4月23日,多次向微信号为“胜哥"的人贩卖香烟,共收取烟款18290元;于2019年3月22日,向微信号为“臧安春"的人贩卖香烟,收取烟款1070元。
被告人丛景瑞还向其他人员贩卖香烟。
2019年3月的一大,被告人花玉春帮一越南籍老板运输一箱南京(炫赫门)香烟,(72条)至北海市交给李静镯。2019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花玉春在北海市贩卖1件南京(炫赫门)香烟
(72条)给李静镯,收取3200元。2019年4月 24日晚上,被告人花玉春在北海市湖南路大山宾馆旁边贩卖16条南京(炫赫门)香烟给李静镯,收取烟款688元。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花玉春利用客运班车从广西东兴市运输香烟至合浦县,之后装卸在其本人的桂ENH6'22号汽车上,运输至北海市。在桂ENH622号汽内的大量香烟,由被告人花玉春帮他人带至北海市交给被告人丛景瑞的5箱南京(炫赫门)香烟(每箱72条)、交给“静" 的3小袋香烟、交给“豪羽”的6小袋香烟、交给“颂"的18小袋香烟、交给张君的5条软中华香烟、交给“老潘"的10条香烟。当日2 3时许,被告人花玉春驾驶桂ENH622号汽车至北海市天健绿园小区,贩卖1箱南京(炫赫门)香烟(72条)给修爱红,收取3200元,后被当场抓获。被告人花玉春归案后,表示愿意协助抓捕准备接收5箱南京(炫赫门)香烟的货主即被告人丛景瑞。随后,被告人花玉春致电被告人丛景瑞,通知其前往北海市湖北路十七小对面路边取香烟。之后,被告人丛景瑞到约定地点取香烟,被当场抓获。被告人花玉春非法经营的上述南京
(炫赫门香烟504条,每条160元,共值80640
元)、硬中华香烟13条(共值5850元)、软中华香烟14条(共值9800元)、新版利群香烟6条(共值900元)、硬芙蓉王香烟8条(共值2000 元)、轩云专供出口真龙香烟4条(共值495。44 元)、软玉溪香烟4条(共值920元)、细支中华香烟10条(共值123 & 6元)、细支阿里山香烟 3条(共值37L 58元)、一带一路阿里山香烟6 条(共值743 · 16元)被收缴。上述收缴的504 条南京(炫赫门)香烟已含贩卖给修爱红的1箱香烟及被告人丛景瑞接收的5箱香烟。被告人丛景瑞被抓获后,带办案人员到其租住处即北海市高德育才里三巷1 1号对面的出租屋。办案
在租住处收缴被告人丛景瑞非法经营的 DonCIgarettes香烟127条(共值1573 22元)、 LOTUS香烟(莲花专供出口)115条(共值14243四元)、ASKIMA香烟3条(共值371. 58元)、南京香烟(专供出口)5条(共值6 3元)。
共经检验,从被告人花玉春收缴的香烟中,真龙香烟、阿里山香烟是真品卷烟,其余香烟是假冒注册高标且伪劣的卷烟;从被告人丛景瑞处收缴的香烟,均是伪劣卷烟;被告人花玉春用于非法经营的桂ENH622号汽车、手机及被告人丛景瑞用于非法经营的电动三轮车、手机均被收缴。被告人花玉春、丛景瑞分别被收缴现金2950元、
3000元(共计5950元,现存于本院刑事代管款归案后,被告人丛景瑞、花玉春均如实供述其犯
本院意见
判决主文
判决依据
被告人丛景瑞、花玉春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花玉春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丛景瑞、花玉春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丛景瑞、花玉春的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丛景瑞、花玉春如实供述自已的罪有,认罪认罚的态度很好,积极主动缴纳罚金,希望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音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丛景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
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3月3 1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花玉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 年1月3 1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将收缴被告人丛景瑞、花玉春的赃款共计人民币59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
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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