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5 18:47: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桂05刑初6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光宝,男,198069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苗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小坝子镇半坡村委会XX号大梁子村民小组。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5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王廷付,男,1981720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苗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仁和镇阿峨村委会对门小组XX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 0185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星良,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陈玲丽,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8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光宝、王廷付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12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于2019524日、 1118日、12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光宝、王廷付及指定辩护人赵成民、陈星良、陈玲丽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辩护人赵成民、陈星良也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同意。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案发前,被告人陶光宝和其妹夫被告人王廷付商量运输毒品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贩卖给他人,由陶光宝联系取得毒品,王廷付负责提供车辆并运输。2018529日凌晨,被告人陶光宝、王廷付将32块毒品带到王廷付的面包车上(车牌为云H7X975),二被告人将其中的28块毒品藏在该车车头处,4块毒品藏在该车天窗处。后二被告人携带毒品驾驶该车前往北海市。当天9时许,二被告人驾车途经云南省文山市至马关县公路(文山市杨柳井乡段)岔至马关县山车乡的乡村公路时被云南省砚山县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该车车头处缴获28块疑似毒品海洛因,后根据被告人陶光宝供述,民警又从该车天窗处缴获4块疑似毒品海洛因。经对该32块毒品称量,净重为11278克,经鉴定均测出海洛因,每块含量从72巧%至82 · 9%不等。

针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陶光宝、王廷付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被告人陶光宝、王廷付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陶光宝辩称其和被告人王廷付都是为其哥哥跑腿送毒品,不是主犯,且被抓后私极配合民警,主动供出藏匿于汽车天窗的4块毒品,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陶光宝的指定辩护人提出:1 ,陶光宝主动、私极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4块毒品,这部分供述构成法定坦白情节,应予从轻处罚;2.陶光宝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但在运输途中被抓捕归案,毒品交易没有实施完成,其贩卖行为属于未遂,应当以已经完成的运输毒品罪进行定罪处罚;3.陶光宝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如此大量的毒品,是跟购毒人廖作胜合作并受他的操纵和指挥将毒品运输交给他,应认定廖作胜是主犯,陶光宝是从犯;4.起诉书指控的毒品含量与两次检验报告不一致,应当以有利于被告人的低含量检验结论作为定罪依据;5.陶光宝归案后认罪态度非常好,属于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6.陶光宝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陶光宝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廷付辩称其只是负责运输毒品,并没有贩毒,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王廷付的指定辩护人提出:1 ,本案所有证据显示,王廷付不是毒品的所有者和持有者,对毒品的来源和流向均无作用,只是受邀参与驾车运输毒品,其作用和地位与陶光宝存在区别,应当认定为运输毒品的从犯;2.王廷付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交代的情节;3.从证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本案毒品含量应当以文山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准;4.王廷付参与运输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未产生不良影响,且其是初犯、偶犯,请求本院对被告人王廷付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529日凌晨,经事前联系好买家后,被告人陶光宝、王廷付将32块毒品带到王廷付车牌号云H7X975的五菱小汽车上,二被告人将其中的28块毒品藏在该车车头处,4块毒品藏在该车天窗处,然后二被告人共同驾驶该车前往广西北海市,准备贩卖给他人。当天9时许,二被告人驾车途经云南省文山市至马关县公路(文山市杨柳井乡段)岔至马关县山车乡的乡村公路时被云南省砚山县民警查茯,民警当场从该车车头处缴获28块疑似毒品海洛因,后根据被告人陶光宝供述,民警又从该车天窗处缴获 4块疑似毒品海洛因,还查扣被告人陶光宝、王廷付的现金人民币共计4000元、用于作案的二部白色oppo手机、一部黑色OPPO手机以及王廷付所有的云H7X975五菱牌小汽车。经对该32块毒品称量,共净重11278克,经鉴定均测出海洛因,含量介于501%到666%之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