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顺涉嫌诈骗罪一案审查起诉程序的
律师辩护意见(之一)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本案承办人李斯主诉检察官:
本辩护人在张某顺涉嫌诈骗罪一案审查起诉程序,根据详细审阅侦查案卷,两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顺后,特出具如下律师辩护意见。
一、张某顺与李俊福系长期合作关系是不争的事实,李俊福所谓的被骗45万元是其虚假陈述,其45万元有25万左右是其合作投资,20万左右是其客户利润回款。下列证据证实辩护人的立论。
1、比较一下李俊福在侦查机关2018年9月12日和2019年4月1日两次笔录(见侦查卷证据卷第2页、第3页,第7页),发现李俊福所言前后不一致,前者笔录是购车;后者笔录是合伙做生意,并且有利息收入。前后矛盾。
2、李俊福报案的45万元被骗款数额、总额,以及与其笔录不相吻合,不符合常理。
(1)24笔合计总额为43400元,并非是45万元整数。
(2)如果是李俊福主张的买车款,为何要如此频繁的24笔汇款?并且最小数额汇款500元,最大汇款5万元,每笔汇款对应与张某顺的微信、电话、短信等交易互动证据没有,不符合常理;2018年3月8日同一天两笔,2018年1月22日同一天两笔,2018年3月9日同一天三笔,2018年3月16日同一天三笔,一天出现多笔汇款,与张某顺合作经营利息获利回款分利相吻合。
(3)43400元共计通过银行卡汇款、手机银行和微信三种方式,不符合支付购车款的常理,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按理应该通过一个固定银行卡汇款更符合常理;不同卡号、手机银行和微信转账,不同客户交易习惯不一,与张某顺合作经营利息获利回款相吻合。
(4)李俊福在侦查机关2018年9月12日笔录(见侦查卷证据卷第2页)陈述,分几次给张舜赚了20万元,其侄子购车又转了20万元。这些加起来的转款次数页也不过10次,与24笔转款相矛盾。真实的转款与张某顺合作经营利息获利回款相吻合。
3、张某顺于2016年9月23日投资成立“北海千升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9502MA5KE70MXB,公司注册办公地为北海市北京路49号桂成花园A座1901号。张某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自然人一人公司),其母张某红任监事。该公司成立之前的试营业时期,一直到本案立案前,李俊福一直系该公司隐名股东,其占公司30%利润分配权益,贷款利息获利还分享20%利润。此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开业时,李俊福出3000元用于客人唱歌活动。
(2)公司工作人员刘丽丽、张艳、季东勇、张春雷、闫佳奇均能证实李俊福系该公司股东。参与管理,享受利润分红。
(3)公司成立后,2017年李俊福作为公司股东,以其姓名申请办理公司宽带业务,办理地点是与公司相邻的奇珠大厦营业厅。
4、成立公司前,张某顺就与李俊福合作经营汽车买卖,第一次合作亏损20万左右,都是张某顺一人承担,李俊福没有承担一分。通过张某顺通话记录可以调出“老王”、“娇娇”的电话,他们是第一次生意对方客户。
二、为孙思聪购车是真实的交易,不存在诈骗行为,只是装车前车行和中介商对于付款发生变化,孙思聪又不同意付全款,还不同意承担5000元左右违约金,已经装车又不要车了,属于正常履行合同的变更。
1、微信详细记录了张某顺与孙思聪的要约、汇款、交易、变更等事实,侦查机关只是截取部分内容。
2、张某顺实际已经汇给中介商车款,第一次大约3万元,第二次1万元,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卡汇出,中介商的姓名是“王娜”、“孙洋”,调出张某顺银行交易明细充分证实这一事实。
三、张某顺为郝金明、刘维杰办理信用卡提高额度,为此须有他们二人信用卡以及密码;然后,张某顺需要养卡——作卡较高、频繁汇入和汇出流水,故此,就存在刷出资金和汇入资金的事实。故此,这是履行合同的一种商业常规,不存在侵占和骗取盗刷的行为。
1、张某顺为两人办理提高额度业务,收取提高额度的15%手续费,自己得到10%,另5%给中介赵娟。
2、张某顺为二人已经办好提高额度,正欲向二人收取手续费时,二人将卡挂失,以不给张某顺手续费,后随机再恢复使用银行卡。通过调取二人银行卡交易明细,充分证实如下事实:
(1)张某顺养卡入卡资金和刷卡资金的事实——而非侦查机关调查的只是刷卡事实。
(2)郝金明、刘维杰何时、如何挂失银行卡的事实。
3、侦查机关在侦查证据卷第103页出具《办案说明》,称郝金明、刘维杰不在北海,无法提取涉案信用卡的流水账和挂失的相关资料,不符合事实。
侦查证据卷第10页、11页,15页、16页详细记载了二人及其妻子信息、卡号,侦查机关凭据调查函完全能调出涉案信用卡的流水账和挂失的相关资料。
四、综合查阅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发现对于犯罪嫌疑人张某顺有利的证据不是查证不能,就是截取对其不利的一部分。
1、应当调取张某顺中国建设银行卡完整交易流水明细;
2、应当调取张某顺微信完整对话、上传信息;
3、应当调取张某顺电话通信完整记录;
4、应当调取李俊福银行卡完整交易流水明细;
5、应当调取李俊福电话通信完整记录;
6、应当调取李俊福微信完整对话、上传信息;
7、应当调取以李俊福名义在奇珠大厦营业厅办理宽带资料;
8、应当调取孙思聪微信完整对话、上传信息;
9、应当调取孙思聪电话通信完整记录;
10、应当调取郝金明及其妻子银行卡完整交易流水明细;
11、应当调取刘维杰及其妻子银行卡完整交易流水明细。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以参考。
辩护人:赵成民
2019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