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桂0503刑初32号
被告人李洁,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新华街4 1楼2 0 6号,捕前住北海市银海区新世纪大道怡康春城3栋2单元1301室。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吴诗雯,女,1 9 7 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育溪镇上街44号,捕前住北海市银海区新世纪大道怡康春城5栋2单元2201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崇娟,广西汇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晓红,女,1 9 8 4年1 0月2 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西省怀仁县新建北路1 1号,捕前住北海市银海区上海路恒大名都2栋1单元2201。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4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志刚,男,1 9 8 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龙兴镇周庄村第四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苏相源,广西先导联合(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苏振豪,广西熙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游三红,女,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拓木乡天蛾村1一39号,捕前住北海市银海区上海路恒大名都10栋1404。因涉嫌组夕口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5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
被告人刘晓燕,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清一路57号,捕前住北海市海城区站前路万汇广场A栋1407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 01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苏子涵,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游又喜,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尺八镇高雄村十一组,捕前住北海市银海区金海岸大道大都金沙湾小区7栋1单元 1 4 0 4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 018年5月4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游神保,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金海岸大道66号大都金沙湾2幢2单元。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 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玉科,男,1 9 8 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梁家寨乡御枣口村2 6 7号,捕前住北海市海城区华杰春秋9一1一701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 018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杜名,男,199 3年9月2 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尺八镇老堤村十一组,捕前住北海市海城区云南路北海花园2栋605号。因涉嫌组夕口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4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邓有胜,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路1 3号,捕前住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银晖小区1302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 01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国华,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上社镇中南村346号,捕前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冠岭路冠山海爱丁堡小区2栋2单元1809 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岩,女,1 9 8 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东宁卫村1组144号,捕前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四川路第五街Al栋1期1单元 2902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梁冀,广西圆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丹,女,199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尺八镇老堤村十一组,住北海市海城区云南路北海花园2栋605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 01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王云姣,女,1972年1 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金殿镇河南村村东路11号,捕前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上海路恒大名都2栋1单元802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朱文静,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京泽,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水滩1 0楼3门9号,捕前住北海市海城区京泰路大成公寓B栋2单元402号。因涉嫌组知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 01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张贺,女,198 2年1 2月2 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小祁家村4组4032号,捕前住北海市海城区乐都大厦1608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4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唐川云,男,1 9 9 0年9月2 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二路1号,捕前住北海市恒丰小区1 5 1 1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 2018年5月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 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明,男,1 9 9 1年2月1 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三洲镇曹岭村五组,捕前住北海市银海区九洲家园2栋巧02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 018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杨忠汉,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玉华,女,199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
文化,户籍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梁家寨椿树底村70号,捕前住北海市海城区鑫丰丽景1幢2单元902。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 01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2 018年6月9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张健,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小祁河4032号,捕前住北海市乐都大厦1705号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 2 01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2 018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段华伟,男,1 9 7 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河溶镇红明村八组,捕前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恒丰新都21 01室。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 018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江孟旭,女,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西城办事处上反嘴村农科组,捕前住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厦1403号。因涉嫌犯组知/丿丶、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6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其艺,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龙小玲,女,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金海岸大道66号大都金沙湾2幢2单元2202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 01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柴大菊,女,1 9 7 7年1 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东星村下宇西129 号,捕前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厦二期13楼16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 01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 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郝菲菲,女,1 9 9 3年1 0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金殿镇河南村村东路,捕前住北海市银海区上海路恒大名都2栋1单元802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 01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 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高献峰,男,1 9 64年6月1 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红土琅乡龙池夭大队孟楼夭村,捕前住北海市海城区京泰路大成公寓B栋2单元401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4日被刑事刑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尹丽晴,女,1 9 8 7年2月1 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苌池镇东苌池村331号,捕前住北海市银海区冠岭路冠山海爱丁堡小区3栋2103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张剑平,男,1 9 9 3年1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管头镇高家坡村118号,捕前住北海市海城区凤凰树商务酒店1001号房。因涉嫌组夕/丿口丶、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6 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翟开力,男,1 9 84年1 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金殿镇朔村中心路西一巷1号,捕前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凤凰树商务酒店1 001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钅肖活动罪,于201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后于同年1 1月3 0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受理本案后,于2019年5月23日变更为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鹏,女,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万宝桥街道大路村10042房,捕前住北海市海城区振兴大厦816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 018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王顶军,男,1 9 8 5年9月2 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沙岭镇沙岭村9一204号,捕前住北海市乐都大厦1705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 01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薛继军,男,1 9 6 3年2月2 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义井街南三巷5号 2 3楼1层5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 018年5 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林龙,广西先导联合(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申王海,男,1 9 8 9年2月2 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金殿镇河北村原309国道河北村段南五巷12号,捕前住北海市银海区上海路恒大名都3 栋1单元1402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 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杜亮,广西先导联合(海城)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人王向东,男,1 9 7 8年1 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拓木乡天娥村1一39号,捕前住北海市银海区上海路恒大名都二期10栋1404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杨洋,女,1 9 9 1年5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石牌镇邹巷村四组50号,捕前住北海市银海区海尚华庭2栋402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 018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刘焱,男,1992年3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西城办事处林角居委会菜园组。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6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钮林彦,男,1974年4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金殿镇河北村216号,捕前住北海市银海区上海路恒大名都2栋1单元2201号。因涉嫌犯组/丿丶、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 01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北银检刑诉[ 2018 ] 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洁、吴诗雯、韩晓红、赵志刚、游三红、刘晓口匕 、游又喜、游神保、韩玉科、杜名、邓有胜、李国华、李岩、杜丹、王云姣、李京泽、张贺、唐川云、李明、梁玉华、张健、段华伟、江孟旭、龙小玲、柴大菊、郝菲菲、高献峰、尹丽晴、张剑平、翟开力、李鹏、王顶军、薛继军、申王海、王向东、杨洋、刘焱、钮林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 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国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洁及其辩护人苏雪平、被告人吴诗雯及其辩护人陈崇娟、被告人赵志刚及其辩护人苏相源、苏振豪、被告人游神保及其辩护人赵成民、被告人李明及其辩护人杨忠汉、被告人江孟旭及其辩护人李其艺、被告人王云姣及其辩护人朱文静、被告人刘晓燕及其辩护人苏子涵、被告人李岩及其辩护人梁冀、被告人薛继军及其辩护人林龙、被告人申王海及其辩护人杜亮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向本
10
院申请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李洁、吴诗雯、段华伟、邓有胜、游三红、游又喜游神保、唐川云、杜名、杜丹、李明、江孟旭、王向东、杨洋、龙小玲、柴大菊、刘焱、韩晓红、钮林彦、王云姣、刘晓燕、郝菲菲、韩玉科、李国华、李京泽、梁玉华、高献峰、尹丽晴、张剑平、翟开力、赵志刚、李岩、李鹏、张贺、张健、王顶军、薛继军、申王海等38人自2010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在北海市以所谓“资本运作"名义,无任何商品和服务鼓吹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 8万元(或7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五个层级,其中最高级为 A级老总,A级老总又分为Al、A2、A3、A4老总,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升为A级老总的人员开办个人名下银行卡领取老总工资。
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李洁体系
被告人李洁于2014年底经杨润珍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杨润珍下线。李洁私极发展下线吴诗雯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员吴诗雯、吴诗明、游天宝、游三红、王向东、段华伟、游又喜等人均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120人以上且层级超过三级。
被告人吴诗雯于2014年1月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李洁
下线,吴诗雯稆极发展下线游天宝、吴诗明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伞下吴诗明、游天宝、游三红、王向东、段伟华、游又喜等人均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120人以上且层级超过三级。
被告人段华伟于2014年9月经过吴诗明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吴诗明下线。段华伟私极发展下线高海波、靳善军、詹乾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30 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被告人邓有胜于2015年3月份经姜雪峰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姜丽萍下线。邓有胜私极发展下线向长锡、李芙蓉和王天兵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 30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被告人游三红于2015年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游天宝下线。游三红稆极发展下线游又喜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30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被告人游又喜于2013年4月经吴诗雯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游三红下线。游又喜发展游神保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30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被告人游神保于2014年3月份经游天宝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游又喜下线。游神保私极发展龙小玲、杜青云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30人且层级超
过三级。
唐川云
8 左右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
12
王天兵下线。唐川云私极发展下线杨洋、黄辉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30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被告人杜名2017年初经游神保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游神保的下线。杜名私极发展下线杜丹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30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被告人杜丹于2015年经游神保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杜名下线。杜丹私极发展下线李明、李佐峰、罗思云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30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被告人李明于2016年11月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杜丹下
李明私极发展发展下线刘焱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30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被告人江孟旭于2016年6月左右经闵辉雄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闵辉雄下线。江孟旭私极发展下线汪春、胡运明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30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被告人王向东于2015年7月经由行业名为“雨栓"的人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游天宝下线。王向东私极发展下线薛刚、“玉其"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国30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被告人杨洋于2017年3月份经陈鹏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知/丿丶,成为唐川云下线。杨洋私极发展下线付娟、杨路等人,至案发
13
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30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被告人龙小玲于2014年经吴诗雯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游神保下线。龙小玲稆极发展下线柴伟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30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被告人柴大菊于2015年经柴伟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柴伟下线。柴大菊私极发展下线陈金钟、胡兰霞、夏新该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30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被告人刘焱于2016年3月份的时候经李明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李明下线。刘焱稆极发展下线郭倩、钟莹、魏文静(另案处理)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30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韩晓红体系
被告人韩晓红于2012年3一4月份左右经马富强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陈俊利下线。韩晓红私极发展下线刘晓燕、王云姣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王云姣、刘晓燕、郝菲菲、张剑平、韩玉科等人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120人且层级超过三级。此外,韩晓红根据杨润珍提供的工资名单安排发放工资,与刘晓燕一起为传销体系做账。
被告人钮林彦于2013年1 1月份左右经韩晓红介绍于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韩晓红下线。钮林彦与妻子韩晓红共同组夕口管理传销活动及下线,其发展下线韩秀英、刘兴会。
王云姣 10 左右经钮林彦的介绍加入该
传销组织,成为韩晓红下线。王云姣私极发展下线迟瑞华、张剑平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30 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被告人刘晓燕于2013年8月经韩晓红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韩晓红下线。刘晓燕私极发展下线韩玉科、刘杰、刘晓娟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30 人且层级超过三级。此外,刘晓燕与韩晓红一起为传销体系做账。
被告人郝菲菲于2014年3月份左右经王云姣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迟瑞华下线。郝菲菲私极发展下线贺田田、王荣姣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30 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被告人韩玉科于2013年8月由刘晓燕介绍加入传钅肖,成为刘晓燕的下线。韩玉科私极发展下线李汝森、赵瑞萍、李国华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30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被告人李国华于2014年3月份经刘晓燕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韩玉科下线。李国华私极发展下线李京泽、朱巧平、侯晓红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30 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被告人李京泽于2016年6月由李国华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李国华下线。李京泽私极发展下线高旭芳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30人且层级超过三
级。
被告人梁玉华于2014年5月份经由张艳清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张艳清下线。梁玉华稆极发展下线尹丽晴、王艳华、张永祥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30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被告人高献峰于2014年9月份经李京泽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高旭芳下线。高献峰私极发展下线刘庆兵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30人且层级超过
被告人尹丽晴于2015年4月份经梁玉华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梁玉华下线。尹丽晴私极发展下线赵根林、白爱珠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30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被告人张剑平2013年8月由王云姣介绍加入该传销组夕/丿口丶,成为王云姣下线。张剑平私极发展下线孙一波、李剑勇、张丽平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30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被告人翟开力于2015年7月经郝菲菲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王云姣下线。翟开力私极发展下线,高岩、翟永杰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30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赵志刚体系
赵志刚 5 份经由李军介绍加入该传销
16
组织,成为马富强下线。赵志刚私极发展下线杨宏全、包雪飞、郭明霞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30 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被告人李岩于2012年11月份经包雪飞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包雪飞下线。李岩私极发展下线张贺、李俊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30人且层级超过
被告人李鹏2013年春节后经包雪飞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包雪飞下线。李鹏稆极发展下线任万香、刘文川和李多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30人且层级超过层级超过三级。
被告人张贺于2015年底经包雪飞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李岩下线。张贺私极发展下线张健、张荣、何永亮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30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被告人张健于2015年6月份经包雪飞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张贺下线。张健私极发展下线王顶军、胡素菊、王志超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30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被告人王顶军于2017年经张健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张健下线。王顶军私极发展下线陈金玉、王艳鹏、徐健芬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30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四、 薛继军体系
被告人薛继军于2010年12月份由刘荣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刘荣下线。薛继军稆极发展下线刘树峰、梁美光、薛继东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30 人且层级超过三级。2017年底开始,薛继军帮助杨润珍安排升总旅游。
五、 申王海体系
被告人申王海于2013年5月份通过李倩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李倩下线。申王海私极发展下线申亚辉、赵亚茹等人,至案发时已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数累计超过30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洁、吴诗雯、段华伟、邓有胜、游三红、游又喜、游神保、唐川云、杜名、杜丹、李明、江孟旭、王向东、杨洋、龙小玲、柴大菊、刘焱、韩晓红、钮林彦、王云姣、刘晓燕、郝菲菲、韩玉科、李国华、李京泽、梁玉华、高献峰、尹丽晴、张剑平、翟开力、赵志刚、李岩、李鹏、张贺、张健、王顶军、薛继军、申王海组织、领导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被告人李洁、吴诗雯、韩晓红发展的人员超过120人,属情节严重,上述38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1.其只发展了吴诗雯一个下线,吴诗雯发展了下线游天宝和吴诗明,其于2016年已退出传销体系,退出时是A3级别老总,伞下人数未达120人以上;2.被查封的房屋是加入传销之前由父母出资以及向朋友借款购买的。
被告人李洁的辩护人苏雪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10被告人李洁伞下人数未达到120人以上,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2.被告人李洁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洁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吴诗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 其于2014年底或者2015年初加入传销组织,上线是李洁,直接发展了下线游天宝和吴诗明,2016年底退出传销体系,其伞下人员未达120人以上;2。被扣押的车辆是其丈夫的,与传销资金无关。
被告人吴诗雯的辩护人陈崇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1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诗雯伞下人数超过120 人证据不足,被告人吴诗雯退出传销组织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应由其承担;差被告人吴诗雯认定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3 ·被扣押的车辆是被告人吴诗雯的丈夫购买的,与被告人吴诗雯从事传销活动无关。
19
被告人韩晓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伞下人员没有120人以上,其也不负责做账,其丈夫钮林彦的申购款是其代缴的,发展的下线也是其挂在钮林彦名下的;差被查封的房屋和被扣押的车辆均是其加入传销购买的。
被告人赵志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
其已于2016年年初退出该传销体系;2.被扣押的汽车是其于 2014年购买的,购车款中有部分是传销资金。
被告人赵志刚的辩护人苏相源、苏振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赵志刚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且已退出该传销体系,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游三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上线是“阿文",不是游天宝,2017年3月杜青云以及杜丹、杜名已经脱离其团队;2.被查封的房屋与传销资金无关。
被告人刘晓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10其未与韩晓红在传销组织中帮忙做账;2.钮林彦不是老总级别,韩玉科已经升总;土被查封的房屋以及被扣押的车辆与传销资金无关。
被告人刘晓燕的辩护人苏子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10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晓燕发展伞下人数超过 30人证据不足,刘晓燕也未负责做账;2.被扣押的宝马车以及被查封的房屋均与传销资金无关;3.被告人刘晓燕是初犯,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游又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洁、吴诗雯、韩晓红、赵志刚、游三红、刘晓燕、游又喜、游神保、韩玉科、杜名、邓有胜、李国华、李岩、杜丹、王云姣、李京泽、张贺、唐川云、李明、梁玉华、张健、段华伟、江孟旭、龙小玲、柴大菊、郝菲菲、高献峰、尹丽晴、张剑平、翟开力、李鹏、王顶军、薛继军、申王海、王向东、杨洋、刘焱、钮林彦组织、领导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中被告人李洁、吴诗雯、韩晓红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到120人以上,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
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洁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23年1 1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二万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被告人韩晓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 019年1 2月1 3日起至2 02 4年1 2月1 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 被告人赵志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 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羁押一日 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十万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 被告人游三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羁押一日 折抵刑期一日 , 即 自
2018年5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一万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2018年5月4日起至2021年5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十万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七、 被告人游又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21年2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五万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八、 被告人游神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
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20年1 1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五万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九、 被告人韩玉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20年1 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
十一、 被告人邓有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一万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十二、 被告人李国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
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
十三、 被告人李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二万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2018年5月4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五万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十五、 被告人王云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8年5月 4 日起至2020年 5 月 3 日止 ; 罚金已缴纳五万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十六、 被告人李京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8年5月4日起至2 02 0年5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十七、 被告人张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8年5月4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一万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十九、 被告人李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6日起至2020年3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二万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十、 被告人梁玉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
二十二、 被告人段华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20年1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一万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十三、 被告人江孟旭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 四 龙小玲
已缴纳五万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十五、 被告人柴大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一万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十七、 被告人高献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
二 八 尹丽晴
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
二十九、 被告人张剑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一万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十一、 被告人李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20年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
三 二 王顶军
期已缴纳一万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十三、 被告人薛继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20年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
三十五、 被告人王向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十六、 被告人杨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七
期 5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二万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十七、 被告人刘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十九、 已冻结被告人吴诗雯名下现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481238190157573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4 & 32元;账号为6228451238030912779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 3.72元;被告人游三红名下现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账号为 6228451238031211676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7022009元;被告人游又喜名下现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 6228481238511414471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0.18元;被告人刘晓燕名下现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451238031232870
四十、 被告人李洁、吴诗雯、韩晓红、赵志刚、游三红、刘晓燕、游又喜、游神保、韩玉科、杜名、邓有胜、李国华、李岩、杜丹、王云姣、李京泽、张贺、唐川云、李明、梁玉华、张健、段华伟、江孟旭、龙小玲、柴大菊、郝菲菲、高献峰、尹丽晴、张剑平、翟开力、李鹏、王顶军、薛继军、申王海、王向东、杨洋、刘炭、钮林彦名下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其它个人财产,由本院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
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 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刘 舒 霞 |
人民陪员 |
宁 子 茗 |
宗
人
民
昱
SHAPE \* MERGEFORMAT
员 吴 富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
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 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