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桂0502刑初85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宝洪,女,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荔红一街3 1 号401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 月26日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1月9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同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钟水塘,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林头镇章班牛角田村。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26 日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6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邓美莲,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水东镇人民街陈罗坊41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 月26日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于2018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育,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旦场镇青福底村。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26日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 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戴碧波,广西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海江,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旦场镇王村上石井村。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26 日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6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彭德元,广西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伟文,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林头镇章班牛角田村。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6月25 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于2018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7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锐,广西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纪佳欣,广西盛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人谢连辉,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望埠镇龙头山居委会龙英东村南华商场宿舍。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27日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4月 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谢龙军,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英城茶园路仙泉花园A30幢603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 年4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临时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2018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麦天文,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
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水东镇蓝田坡尚古岭村。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 26日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孙紫薇,厂西海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少玲,女,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炮台街6 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26日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 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吴广林,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二路40号1座106。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 年4月26日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孙光富,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农坝镇云山村7组 27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6月4 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于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 11日临时羁押于广州铁路公安局佛山公安处佛山站派出所, 2018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莫延生(曾用名:莫康富),男,1967年2月1 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莫村276号1 0 1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26日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 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执行逮捕,2018年 10月2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同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苏德浩,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强泰,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高山镇高山街。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26日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 月5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0月21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叶共生,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登桂里2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26日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 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0月2 1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同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陶心进,广西群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春田影,广西群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超,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大成镇北梭大坪村 68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8月12 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 18日被临时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2018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刘兆灿,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白石镇细寨锦牙村25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 26日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黄衍程,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石鼓茂名矿局学校宿舍。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 26日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张雪卿,女,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登桂里2 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26日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 月5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0月2 1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同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黄世通,广西群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宇毅,女,199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6 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26日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 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萍,女,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石鼓茂名矿局学校宿舍。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26 日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6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谢玉火,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合水镇教办宿舍1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27日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 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简远兰,女,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小
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水东镇人民街58 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26日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 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刘丽,女,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房地产销售,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大市乡土桥村6组。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 26日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 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志新,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山县长江镇石子村十组 15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26 日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6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卞志文,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白沙圩乡腊园村委会第23村民小组。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7月 20日至2018年7月27日被临时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018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唐利全,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霞洞镇新建湾下村23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 26日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康梅,女,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莫
村26号104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 年4月26日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芳,女,1987年1 1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陈村 164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 26日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于红彬,北京安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智业(曾用名:黄智敏),男,1989年6月1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同庆镇长安塘街075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8年4月26日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0月2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同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黄新,男,1966年5月5日出生,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石鼓茂名矿局学校宿舍。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26日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丁维山,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梅家乡梅家坝村 1组。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6月4日在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环城东路32号4栋3单元4楼3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于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12 日临时羁押于四川省开江县看守所,2018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王国海,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平远县仁居镇飞龙村田心。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26日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 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陈建蓉,女,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广济乡鸭池村10组。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 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于2018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 2018 ] 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宝洪、钟水塘、邓美莲、邓育、林海江、钟伟文、谢连辉、谢龙军、麦天文、吴少玲、吴广林、孙光、莫延生、张强泰、叶共生、黄超、刘兆灿、黄衍程、张雪卿、梁宇毅、陈萍、谢玉火、简远兰、刘丽、曹志新、卞志文、唐利全、李康梅、陈芳、黄智业、黄新、丁维山、王国海、陈建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月15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二次,辩护人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院均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其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宝洪及其辩护人林薇、被告人钟水塘、被告人邓美莲及其辩护人赵成民、被告人钟伟文及其辩护人杨锐、纪佳欣、被告人邓育及其辩护人戴碧波、被告人林海江及其辩护人彭德元、被告人莫延生及其辩护人苏德浩、被告人陈芳及其辩护人于红彬、被告人李康梅、黄超、刘兆灿、谢玉火、张强泰、黄衍程、梁宇毅、陈萍、黄新、被告人麦天文及其辩护人孙紫薇、被告人黄智业、吴少玲、吴广林、被告人叶共生及其辩护人陶心进、被告人张雪卿及其辩护人黄世通、被告人陈建蓉、谢连辉、谢龙军、刘丽、孙光富、简远兰、唐利全、曹志新、卞志文、王国海、丁维山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资本运作”(“广东体系”)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在北海进行所谓的“人际网络”的传销,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 · 98万元(7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11年10月,被告人陈宝洪经黄敢(另案处理)介绍来至北海市海城区并出资69800元加人传销组织“广东体系”。被告人陈宝洪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了汪玉英、陈晓雯及其丈夫林柏有(均另案处理)加入传销组织,林柏有又直接发展了林柏光(另案处理),林柏光直接发展了被告人孙光富、黄永霞、邵建新(均另案处理)加入传销组/乊知/丶0 邵建新又直接发展了钟春华(另案处理),钟春华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了被告人钟伟文、钟水塘以及钟亚军(另案处理)。
从20H年至案发,被告人邓美莲、邓育、林海江、莫延生、陈芳、李康梅、黄超、刘兆灿、谢玉火、张强泰、黄衍程、梁宇毅、陈萍、黄新、麦天文、黄智业、吴少玲、吴广林、叶共生、张雪卿、陈建蓉、谢连辉、谢龙军、刘丽、简远兰、唐利全、曹志新、卞志文、王国海、丁维山分别出资69800元(70000元)加入被告人陈宝洪所在的传销体系(“广东体系”)。至案发时,以被告人陈宝洪为首的“资本运作传销" “广东体系"已发展成为下线达120人以上、有三个层级以上且有多个分支的传销组织。其中下线人员汪玉英的传销体系于2013年从被告人陈宝洪所在的体系中独立出来,并且已发展成为下线达120人以上、有三个层级以上且有多个分支的传销组/乊夕口/丶0
至案发时,被告人陈宝洪、钟水塘、邓美莲、钟伟文、邓育、林海江发展的直接或间接下线人数已超过120人,层级在三级以上。被告人莫延生、陈芳、李康梅、黄超、刘兆灿、谢玉火、张强泰、黄衍程、梁宇毅、陈萍、黄新、麦天文、黄智业、吴少玲、吴广林、叶共生、张雪卿、陈建蓉、谢连辉、谢龙军、刘丽、孙光富、简远兰发展的直接或间接下线人数均已达30人以上但未达120人,层级在三级以上。被告人唐利全、曹志新、卞志文、王国海、丁维山作为上述层级在三级以上,体系人员在120人以上传销组织“广东体系”在北海市的大经理室成员,负责整个传销体系的管理、协调工作。
上述各被告人均开办个人名下的银行卡交给传销组担用于传钅肖体系的资金运作。
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陈宝洪、钟水塘、邓美莲、邓育、林海江、莫延生、陈芳、李康梅、刘兆灿、谢玉火、张强泰、黄衍程、梁宇毅、陈萍、黄新、麦天文、黄智业、吴少玲、吴广林、叶共生、张雪卿、谢连辉、谢龙军、刘丽、简远兰、唐利全、曹志新、王国海被抓获归案,同年6月4 日,被告人孙光富、丁维山被抓获归案。同年5月19日、6 月25日,被告人陈建蓉、钟伟文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7月20日,被告人卞志文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12日,被告人黄超被抓获归案。归案后,除被告人邓育外,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破案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宝洪处扣押一辆粤KTH728 英菲尼迪小汽车、现金18,662元、查封位于北海市西南大道321号圣煌广场3栋2单元1003房[房屋编号:北房权证(2016)字第024071号]、查封位于北海市南京路98号桐洋家园2幢2单元2503号[房屋编号:北房权证(2015)字第
一10 ·
005002号]、查封位于北海市西南大道607号半岛水岸花园 2幢0703号[房屋编号:北房权证(2015)字第009477号];从被告人邓育处扣押一辆粤Y0011F林肯小汽车;现金1,200 元;从被告人林海江处扣押一辆粤T19212凯迪拉克小汽车、现金1,210元;从被告人麦天文处扣押一辆粤CSE771凯迪拉克小汽车、现金300元;从被告人刘兆灿处扣押现金480 元;从被告人邓美莲处扣押现金410元;从被告人陈芳处扣押现金425元;从被告人李康梅处扣押现金841元;从被告人刘丽处扣押现金250元。
另外,北海市公安局冻结户名为“陈宝洪”、“林柏有"、 “钟春华” “林海江”等被告人开设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账户的资金共计24,001,165 · 51元。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手机微信截图等)、银行流水、扣押物品清单、传销体系图、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宝洪、钟水塘、邓美莲、钟伟文、邓育、林海江、莫延生、陈芳、李康梅、黄超、刘兆灿、谢玉火、张强泰、黄衍程、梁宇毅、陈萍、黄新、麦天文、黄智业、吴少玲、吴广林、叶共生、张雪卿、陈建蓉、谢连辉、谢龙军、刘丽、孙光富、简远兰、唐利全、卞志文、曹志新、王国海、丁维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中,被告人陈宝洪、钟水塘、邓美莲、钟伟文、邓育、林海江、唐利全、下心又、曰苗心士,新、王国海、丁维山情节严重。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上述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被告人唐利全、卞心又、曹志新、王国海、丁维山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余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
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建蓉、钟伟文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除被告人邓育外,上述各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宝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解:1、其已于2013年退出该传销组织;2、公安机关扣押的其车牌号码为粤KTH7288英菲尼迪小汽车是其合法财产;3、公安机关查封的其名下三套房产的购买资金中犯罪所得不超过40万;4、公安机关冻结的其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中犯罪所得不超过30万;5、其在公安机关退出的50万元应计入罚金;6、体系不是其在管理,钟春华、林文关、汪玉英已从体系独立出去。
被告人陈宝洪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宝洪犯罪时未认识到行为的形式违法性;2、证据纸质体系图缺乏证明效力、证明力;3、体系的主要管理人是钟春华,而非被告人陈宝洪;4、汪玉英体系已独立出去,该体系人数不应计算入被告人陈宝洪伞下;5、被告人陈宝洪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6、被告人陈宝洪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并非完全为犯罪所得。
被告人钟水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解其是初犯。
被告人邓美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解:1、其犯罪情节未达情节严重;2、公安机关扣押其的现金是其的合法财产;3、其是初犯。
被告人邓美莲的辩护人对 罪名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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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邓美莲犯罪情节未达情节严重;2、证据纸质体系图缺乏证明效力、证明力;3、被告人邓美莲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4、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邓美莲的现金是她的合法财产。
被告人钟伟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解:1、其犯罪情节未达情节严重;2、其已于2016年离开传销组/一知丿丶·, 3、其是初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钟伟文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钟伟文的犯罪情节不属于情节严重;2、证据纸质体系图缺乏证明效力、证明力;3、被告人钟伟文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邓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异议,辩解:1、其犯罪情节未达情节严重;2、公安机关扣押的其名下车牌号码为粤Y0011F林肯小轿车为其合法财产。
被告人邓育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邓育犯罪情节未达到情节严重; 2、从被告人林海江手机提取的体系图缺乏证明力、证明效力;3、被告人邓育是初犯,具有坦白情节;4、被告人邓育被冻结、扣押的财产为被告人邓育的合法财产。
被告人林海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解:1、其犯罪情节未达情节严重;2、公安机关冻结的其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为其合法财产;3、公安机关扣押其的现金是其合法财产;4、公安机构扣押的其名下车牌号码为粤T19212 凯迪拉克小轿车为其合法财产;
被告人林海江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林海江犯罪情节未达到情节严重;2、从被告人林海江手机提取的体系图缺乏证明力、证明效力;3、被告人林海江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4、被告人林海江被冻结、扣押的财产为被告人林海江的合法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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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莫延生 。
被告人莫延生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莫延生犯罪时未认识到行为的形式违法性;2、被告人莫延生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莫延生未有起到策划、操纵作用,未承担管理协调职责、未承担培训职责,犯罪情节较轻;5、被告人莫延生已退赃20万元,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解:1、其是初犯;2、公安机关扣押其的现金是其合法财产。
被告人陈芳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芳犯罪时未认识到行为的形式违法性;2、被告人陈芳具有坦白情节;3、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陈芳的现金她的其合法财产。
被告人李康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解:1、其是初犯;2、公安机关扣押其的现金是其合法财产。
被告人黄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解其已于2017年离开该传销组/形知/丶0
被告人刘兆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解:1、其于2017年退出该传销组织;2、其是初犯、具有坦白情节;3、公安机关扣押其的现金是其合法财产。
被告人谢玉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解其于2015年9月份已经退出该传销组夕一丿口丶0
被告人张强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解:1、退赃20万是为了得到从轻处罚,不代表其获利有20 万;2、其于2016年已退出传销组织;3、其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黄衍程对 和罪名均无异议,辩解其具有坦白情节。
梁宇毅
辩解:1、其没有升总,没有参与管理,应认定为从犯;2、其是初犯。
被告人陈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解:1、其没有升总,没有参与管理;2、公安机关冻结的其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不是犯罪所得。
被告人黄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解:1、其没有升总,没有参与管理;2、退赃10万是为了得到从轻处罚,不代表其获利有10万;3、其是初犯。
被告人麦天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解:1、其已于2017年退出传销组织;2、公安机关扣押的其名下车牌号码为粤K64H77林肯小轿车的购车款里只有五到六万元是犯罪所得;3、公安机关扣押其的现金是其合法财产。
被告人麦天文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麦天文犯罪时未认识到行为的形式违法性;2、被告人麦天文在本案中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天文伞下人员人数不够明确;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天文的获利数额方面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麦天文名下粤 K64H77林肯小轿车是被告人麦天文的合法财产;5、被告人麦天文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黄智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解:1、其没有升总;2、其参与传销活动没有获利,退赃 10万是为了得到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少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解:1、其已于2016年退出该传销组织;2、其是初犯。
被告人吴广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 和罪名均无异议,辩解其已于2017年离开北海。
叶共生
辩解退赃20万是为了得到从轻处罚,不代表其获利有20万。
被告人叶共生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叶共生为从犯;2、被告人叶共生具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叶共生退赃20万元。
被告人张雪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解:1、其未升总,所以退出的10万元是取保候审金而非退赃;2、其于2017年7一8月份已经离开北海。
被告人张雪卿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雪卿是从犯;2、被告人张雪卿具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张雪卿是初犯;4、被告人张雪卿退赃10万元。
被告人陈建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解其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谢连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解:1、其已于2015年退出该传销组织;2、其是从犯、初犯。
被告人谢龙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解其是初犯。
被告人刘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解犯罪时未认识到行为的形式违法性。
被告人孙光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解其是初犯、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简远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唐利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解其是初犯、从犯、其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曹志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解其是初犯、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卞志文对无异议,辩解其是初犯、其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王国海对公辩解其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丁维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解:1、其并不属于情节严重;2、其是初犯、具有坦白情下。
经审理查明:
“资本运作"(“广东体系")是一个非法传销组夕乊口/丶,在北海进行所谓的“人际网络"的传销,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00元(70000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11年10月,被告人陈宝洪经黄敢(另案处理)介绍来至北海市海城区并出资7万元加人传销组织“广东体系" 被告人陈宝洪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了汪玉英、陈晓雯及其丈夫林柏有(均另案处理)加入传销组织,林柏有又直接发展了林柏光(已起诉),林柏光直接发展了被告人孙光富、黄永霞(另案处理)、邵建新(已起诉)加入传销组夕丿口丶0 邵建新又直接发展了钟春华(另案处理),钟春华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了被告人钟伟文、钟水塘以及钟亚军(另案处理)。
从2011年至案发,被告人邓美莲、邓育、林海江、莫延生、陈芳、李康梅、黄超、刘兆灿、谢玉火、张强泰、黄衍程、梁宇毅、陈萍、黄新、麦天文、黄智业、吴少玲、吴广林、叶共生、张雪卿、陈建蓉、谢连辉、谢龙军、刘丽、间还一、唐利全、曹志新、卞志文、王国海、丁维山分别出资69800元(70000元)元加入被告人陈宝洪所在的传销体系(“广东体系")。至案发时,以被告人陈宝洪为首的“资本运作传销"(“广东体系")已发展成为下线达120人以
上、有三个层级以上且有多个分支的传销组织。其中下线人员汪玉英的传销体系于2013年从被告人陈宝洪所在的体系中独立出来,并且已发展成为下线达120人以上、有三个层级以上且有多个分支的传销组//知丿丶0
至案发时,被告人陈宝洪、钟水塘、邓美莲、钟伟文、邓育、林海江发展的直接或间接下线人数已超过120人,层级在三级以上。被告人莫延生、陈芳、李康梅、黄超、刘兆灿、谢玉火、张强泰、黄衍程、梁宇毅、陈萍、黄新、麦天文、黄智业、吴少玲、吴广林、叶共生、张雪卿、陈建蓉、谢连辉、谢龙军、刘丽、孙光富、简远兰发展的直接或间接下线人数均已达30人以上但未达120人,层级在三级以上。被告人唐利全、曹志新、卞志文、王国海、丁维山作为上述层级在三级以上,体系人员在120人以上传销组织“广东体系”在北海市的大经理室成员,负责整个传销体系的管理、协调工作。
上述各被告人均开办个人名下的银行卡交给传销组/乊知声丶,用于传销体系的资金运作。
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陈宝洪、钟水塘、邓美莲、邓育、林海江、莫延生、陈芳、李康梅、刘兆灿、张强泰、黄衍程、梁宇毅、陈萍、黄新、麦天文、黄智业、吴少玲、吴广林、叶共生、张雪卿、谢龙军、刘丽、简远兰、唐利全、曹志新、王国海被抓获归案。同年4月27日被告人谢连辉、谢玉火被抓获归案。同年6月4日,被告人孙光富、丁维山被抓获归案。同年5月19日、6月25日,被告人陈建蓉、钟伟文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7月20日,被告人卞志文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12日,被告人黄超被抓获归案。
归案后,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破案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陈宝洪名下车牌号码为粤
KTH728英菲尼迪小汽车、现金18,662元、查封位于北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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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道321号圣煌广场3栋2单元1003房[房屋编号:北房权证(2016)字第024071号]、查封位于北海市南京路98 号桐洋家园2幢2单元2503号[房屋编号:北房权证(2015)字第005002号]、查封位于北海市西南大道607号半岛水岸花园2幢0703号[房屋编号:北房权证(2015)字第009477 号];扣押被告人邓育名下车牌号码为粤Y0011F林肯小汽车、现金1,200元;扣押被告人林海江名下车牌号码为粤T19212 凯迪拉克小汽车、现金1,210元;扣押被告人麦天文名下车牌号码为粤K64H77林肯小汽车、现金300元;从被告人刘兆灿处扣押现金480元;从被告人邓美莲处扣押现金410元;从被告人陈芳处扣押现金425元;从被告人李康梅处扣押现金841元。
另外,北海市公安局冻结户名为“陈宝洪"、“林柏有" “钟春华" “林海江"等被告人开设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账户的资金共计2,662,250.82元。
另查明,归案后被告人陈宝洪退赃50万元,被告人莫延生退赃20万元,被告人黄智业退赃10万元,被告人叶共生退赃20万元,被告人张雪卿退赃10万元,被告人张强泰退赃20万元,被告人黄新退赃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
(一)人口信息材料,证实本案各被告人犯罪时均已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一)到案经过、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陈宝洪于2018 年4月26日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浯镇三桂大道9号幸福园饭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于当天押回北海公安机关;被告人简远兰于2018年4月26日在北海市京海花园4幢3单元605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曹志新、王国海、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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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全于2018年4月26日在北海市南珠汽车站出站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刘丽于2018年4月26日在北海市海城区嘉和丽景2栋1002号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谢玉火于2018年4月27日在佛山市南海区平洲镇夏东广平国际工贸城宿舍402号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智业于2018年4月26日在北海市海城区南国华城一栋三单
元904号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麦天文、邓育、林海江、莫延生、陈芳、李康梅于2018年4月26日在广州市番禺区广地花园小区聚贤楼旁边小区道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邓美莲于2018年4月26日在广州市海珠区沥浯东街8巷2号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吴少玲、钟水塘于2018年4月26日在东莞市水蛇涌盈丰小区G栋301 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叶共生、张雪卿于2018 年4月26日在东莞市莞城区博夏水围A座403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吴广林于2018年4月26日在东莞市莞城区珊瑚新村8座50 1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张强泰于2018年4月26日在茂名市茂南区站前路强泰水泥预制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刘兆灿于2018年4月26日在信宜市中兴路金宛大厦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陈萍、黄新、黄衍程、梁宇毅于2018年4月26日在高州市石鼓镇矿务局宿舍1楼被告人陈萍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陈建蓉于2018年5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谢龙军于2018年4月26日在英德市英德碧桂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临时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2018年4月27日被北海市公安机关押解回北海;被告人谢连辉于2018年4月 27日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陈村大道异辉控股公司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日被带回北海公安机关;被告人孙光富于2018年6月4日在佛山市火车站二站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于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11日临时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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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广州铁路公安局佛山公安处佛山站派出所,2018年6月 11日被北海市公安机关押解回北海;被告人丁维山于2018 年6月4日在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环城东路32号4栋3单 元4楼3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于2018年6月4日至2018 年6月12日临时羁押于四川省开江县看守所,2018年6月 12日被北海市公安机关押解回北海;被告人钟伟文于2018 年6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卞志文于2018年7月 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官洲派出所公安人员抓获 归案,2018年7月20日至2018年7月27日被临时羁押于 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被告人黄超于2018年8月12日被广 东省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同乐派出所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2018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8日被临时羁押于深圳市 龙岗区看守所。 (三) 各被告人及其伞下传销人员、证人银行账户流 水,证实各被告人及其伞下传销人员、证人名下银行账户内 有 70100、19700、6031、7194、1448、5826 等涉传销资金 进出。 (四) 辨认笔录,证实本案各被告人、传销人员之间的 辨认情况。 (五) 扣押款票据,证实被告人陈宝洪退赃50万,被 告人莫延生退赃20万元,被告人黄智业遐赃10万元,被告 人叶共生遐賍20万元,被告人张雪卿遐赃10万元,被告人 张强泰遐賍20万元,被告人黄新退赃10万元。 (六) 各被告人绘制、指认的体系图,证人绘制的体系 图,罪犯崔茂锋案扣押的体系图,被告人、证人手机提取内 容,证实各被告人所在传销体系的上下线情况。 (七) 各被告人、证人手机提取内容,证实从各被告人、 证人手机中提取到涉传销活动内容。 (八) 查封、扣押、冻结材料,证实破案后公安机关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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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冻结、冻结涉案款物以及“体系系统”体系图的扣押情 况。 (九)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证实同案人崔茂锋、何国 梅、叶建濠、吴礼发、黄自福、黄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二、 证人证言 (一) 证人杨生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2月份经吴尚 富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其开设了一个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为投 资账户,投入了申购款70⑻0元,在中国银行开设了 一个银 行账户作为工资账户(卡号6217 5826 0000 0114 451), 并将投资账户银行卡上交体系,工资账户银行卡由其保管。 其所在传销体系上下线情况为:黄水渠一张芬其一李传峰一 吴尚富一其一吴土金、彭丹杰。被告人邓育、林海江是体系 内传销人员。 (二) 证人吴土金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3月份经吴 尚富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其开设了一个工商银行账户为投资 账户,投入了申购款70000元,邮政储蓄银行开设了 一个银 行账户作为工资账户(卡号6210 9862 3000 2112 969), 并将投资账户银行卡上交体系,工资账户银行卡由其保管。 其所在传销体系上下线情况为:黄水渠一张芬其一李传峰一 吴尚富一杨生一其一张鸿英。被告人邓育、林海江是体系内 传销人员。 (三) 证人张鸿英证言、绘制的体系图,证实其于2013 年10月份下旬经吴土金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其开设了一个 工商银行账户为投资账户(卡号6212 2620 1500 0583 621), 投入了申购款70000元,于2013年10月26日开设了一个 工商银行账户作为工资账户(卡号6212 2620 1600 1522 659, 账户内6031、1448、7194等涉传销资金为发展下线收入), 并将投资账户银行卡上交体系,工资账户银行卡由其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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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在传销体系上下线情况为:林亚森一黄水清一李玉芝、 黄水渠一张芬其一李传峰一吴尚富一杨生一吴土金一其一 肖丙志、王祥伍;肖丙志一肖水凤、蒋异华;蒋异华一罗国 英、李媚;肖水凤一周满英一周和平一袁群英、彭雨霞;彭 雨霞一彭亚洲;袁群英一叶康、孙亮亮。被告人邓育、林海 江、莫延生、李康梅、陈芳是体系内老总。体系内通知过其 2017年开始黄水清体系从汪玉英体系中独立出来,汪玉英体 系是从陈宝洪体系独立出来的。 (四)证人肖丙志证言、绘制的体系图,证实其于2014 年6月份经张鸿英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其开设了两个工商银 行账户,一个作为投资账户(卡号为6212 2620 1500 4544 850),投入申购款7(K)00元,一个作为工资账户,并将投 资账户银行卡上交体系,工资账户银行卡由其保管。被告人 邓育、林海江是体系内老总。体系内通知过其2017年5月1 日开始黄水清体系从汪玉英体系中独立出来。其所在传销体 系上下线情况为:汪玉英一林亚森一黄水清一李玉芝、黄 水渠一张芬其一李传峰一黎洁、吴尚富;黎洁一郑小凉;吴 尚富一杨生、郭土玉、陈文;杨生一吴土金一张鸿英一其一 蒋异华、肖水凤;肖水凤一周满英一周和平一袁群英、彭雨 霞;彭雨霞一彭亚洲;袁群英一叶康、孙亮亮;蒋异华一罗 国英、李媚;陈文一陈亚玲一张天一、陈建聪、陈亚炎;陈 亚炎一温伟裕、筒水娣;温伟裕一陈亚兴一余燕峰一赖文海; 陈建聪一麦其文、陈佰奋、李振红;李振红一黄帝娟;麦其 文一麦其成;陈佰奋一陈勇、柯永婵;陈勇一王容清、聂枝 玲;聂枝玲一陈建华;王容清一王林慧一黄汉应一胡立英、 罗兰英;罗兰英一黎瑞桥、李玉华;郭土玉一杨正宏、郭艺 华、吴永慧;吴永慧一肖礼华、王月新、吴少娟;吴少娟■ 一 李海强、李超珍;李海强一邹章鲜;李超珍一李召新一张庭 君、李高万;杨正宏一陈济明一李伙珍;郭艺华一杨褥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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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洪玲、黄凤英;黄凤英一舒宗友一黄育池、曾平发、潘洁; 黄育池一杜淑莲一柳孝吉;郭洪玲一劳振海、郭亚林、劳亚 文;劳振海一劳振勇;郭亚林一梁莲梯;劳亚文一郭益华、 张建彪;张建彪一李裕芳;郭益华一程学宏一程学全一李雪 梅一余金娥一李星凡;杨褥儒一杨褥准一裴树燕、黄燕娜; 裴树燕一黄浩平;黄燕娜一王承贤。 (五) 证人彭丹杰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11月份经杨 生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其开设了二个工商银行账户为投资账 户,一个作为投资账户,投入了申购款70000元,一个作为 工资账户(卡号6212 2620 1500 3318 702),并将投资账 户银行卡交给体系,工资账户银行卡由其保管。其所在传销 体系上下线情况为:黄水渠一张芬其一李传峰一吴尚富一杨 生_其一雷海珠。被告人邓育、林海江是体系内传销人员。 (六) 证人黄凤英证言、绘制的体系图,证实其于2013 年11月份经郭艺华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其开设了二个工商 银行账户为投资账户,一个作为投资账户(卡号6212 2620 1600 1584 493),投入了申购款70000元,一个作为工资 账户(卡号 6212 2620 1600 1584 501,账户内 6031、1448、 7194、2235等涉传销资金为为发展下线收入),并将投资账 户银行卡上交体系,工资账户银行卡由其保管。其所在传销 体系上下线情况为:张芬其一李传峰一吴尚富一郭土玉一郭 艺华一其一舒宗友一黄育池、曾平发、潘浩;黄育池一杜淑 莲一柳孝吉。被告人莫延生、邓育、林海江、李康梅、陈芳 是体系内老总。 (七) 证人柳孝吉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8月份经杜 淑莲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其开设了二个工商银行账户为投资 账户,一个作为投资账户(卡号6215 5818 0400 5646 674), 投入了申购款7(K)00元,一个作为工资账户(卡号6212 2618 04⑻6094 092),并将投资账户银行卡上交体系,工资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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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银行卡由其保管。其所在传销体系上下线情况为:吴尚富 一郭土玉一郭艺华一黄凤英一舒宗友一黄育池一杜淑莲一 其。被告人邓育、林海江是体系内传销人员。 (八) 证人王金花证言、绘制的体系图,证实其于2017 年7月份经刘海龙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其在开设了二个建设 银行账户,一个作为投资账户(卡号6217⑻31 3000 8717 569),投入了申购款70000元,一个作为工资账户(卡号 6217 0031 3000 8651 156),并将投资账户银行卡上交体 系,工资账户银行卡由其保管。其所在传销体系上下线情况 为:黄水清一李玉芝一李瑞业一蔡晓玲一蔡晓花一蔡晓清、 张国文;蔡晓清一刘海龙一王金华、刘慧贵;刘慧贵一刘忠 武、谢杨兰;张国文一魏颖。被告人邓育、林海江是体系内 老总。 (九) 证人肖礼花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3月份经吴 永慧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当时其开设了一个邮政储蓄银行账 户作为投资账户(卡号6217 9959 5000 3858 856),投入 了申购款7(K)00元,开设一个工商银行账户作为工资账户(卡 号6212 2620 0802 2664 917),并将投资账户银行卡上交 体系,工资账户银行卡由其保管。其所在传销体系上下线情 况为:李传峰一吴尚富一郭土玉一吴永慧一其。 (十)证人邹章鲜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2月份经李 海强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当时其开设了一个邮政储蓄银行账 户作为投资账户(卡号6217 9959 1000 4349 967),投入 了申购款70000元,开设一个工商银行账户作为工资账户(卡 号6212 2620 1501 1132 327),并将投资账户银行卡交给 体系,工资账户上交卡由其保管。其所在传销体系上下线情 况为:李传峰一吴尚富一郭土玉一吴永慧一吴少娟一李海 强、李召新、李高万;李海强一其。 (H^一)证人黎洁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11月份经陈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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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其开设了二个工商银行账户,一个作 为投资账户,投入了申购款70000元,一个作为工资账户, 并将投资账户银行卡上交体系,工资账户银行卡由其保管。 其所在传销体系上下线情况为:李玉芝、黄水渠一张芬其一 李传峰一陈雪梅一其一郑小琼。被告人邓育、林海江是体系 内老总。 (十二)证人郑小琼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5月份经陈 雪梅、黎洁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其开设了二个工商银行账户, 一个作为投资账户,投入了申购款70000元,一个作为工资 账户,并将投资账户银行卡上交体系,工资账户银行卡由其 保管。其所在传销体系上下线情况为:李玉芝、黄水渠一张 芬其_李传峰_陈雪梅一黎洁_其。被告人邓育、林海江是 体系内老总。 (十三)证人吴秀平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10月份经被 告人邓育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其开设了二个工商银行账户, 一个作为投资账户,投入了申购款70000元,一个作为工资 账户(卡号6212 2620 1500 7638 386),并将投资账户银 行卡上交体系,工资账户银行卡由其保管。其所在传销体系 上下线情况为:张芬其一被告人邓育一其、林而而、被告人 林海江;吴秀平一吴继全、贺雄华;吴继全一吴继双;贺雄 华一周玉强;被告人林海江一黄金凤、吴寿贤、黄凤娣、黄 桂香、喻小英、黄冬华、左江谷。被告人邓育、林海江是体 系内老总。 (十四)证人江有明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8月份经冯 光明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其开设了二个建设银行账户,一个 作为投资账户(卡号6236 6831 3000 1651 861),投入了 申购款70000元,一个作为工资账户(卡号6236 6831 3000 1651 879),并将投资账户银行卡上交体系,工资账户银行 卡由其保管。其所在传销体系上下线情况为:喻小英一黄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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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一左江谷一左敏一徐仙、尹影、罗辉娥;徐仙一冯小明一 冯光明一其一刘莲飞、周锦壳;刘莲飞一刘河惠;周锦亮一 江美兰一周鹏、刘斌;刘斌一赵文岩。邵林芳、黄冬华、喻 小英、被告人邓育、林海江是体系内老总。 (十五)证人宛冬梅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12月底经林 丽丽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其开设了二个工商银行账户,一个 作为投资账户(卡号6212 2620 1500 5772 765),投入了 申购款70000元,一个作为工资账户(卡号6216 2620 1500 5772 757,账户内6031、13144、7194等涉传销资金为发展 下线收入),并将投资账户银行卡上交体系,工资账户银行 卡由其保管。其所在传销体系上下线情况为:黄水清一李玉 芝、黄水渠一张芬其一被告人邓育一林而而一其、胡赵江; 苑冬梅一陈兵、冯兵、宋新文;宋新文一宋文玉一王成义; 胡赵江一王小玉、胡中平、龙幸韵;胡中平一杨梅一李金兰、 袁盛辉;王小玉一胡雄君、杜建平;胡雄君一胡英;杜建平 一杜建明一雷名贵、何家文、朱显黄;何家文一王义华、何 秋月。被告人林海江是体系内老总。体系内通知过其2017 年5月份开始黄水清体系独立出来。 (十六)证人袁希云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3月份经黄 福龙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其开设了二个工商银行账户,一个 作为投资账户,投入了申购款70⑻0元,一个作为工资账户, 并将投资账户银行卡上交体系,工资账户银行卡由其保管。 其所在传销体系上下线情况为:张芬其一被告人邓育一被告 人林海江一吴寿贤一喻小英一黄福龙一吴春华、黄冬华、闻 锋、袁希红;闻锋、袁希红一其一彭英、陈友文;黄冬华一 左江谷、左敏、胥凤华、宋安平、叶远阳、李华。被告人邓 育、林海江是体系内老总。 (十七)证人宋安平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12月份经黄 冬华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其开设了二个工商银行账户,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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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投资账户,投入了申购款70⑻0元,一个作为工资账户, 并将投资账户银行卡上交体系,工资账户银行卡由其保管。 其所在传销体系上下线情况为:张芬其一被告人邓育一被告 人林海江一吴寿贤一喻小英一黄福龙_黄冬华一其、左江 谷、胥凤华;宋安平一彭慧敏、胥正红;彭慧敏一潘锡荣、 黄羽t、宋伟;胥正红一杨贤国、杨东受、张党根;左江谷、 左敏、叶远阳、李华。 (十八)证人曾伟康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12月份经黄 金凤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其开设了二个工商银行账户,一个 作为投资账户(卡号6222 0320 1300 1889 277),投入了 申购款7(K)00元,一个作为工资账户(卡号6212 2620 1500 7964 626,投资账户转到工资账户内的19700、6031、2817、 2235、1516、2235等涉传销资金为发展下线收入),并将投 资账户银行卡上交体系,工资账户银行卡由其保管。其所在 传销体系上下线情况为:黄水清一黄水渠一张芬其_被告人 邓育一被告人林海江一黄金凤一其、袭循义、黄凤姨;其一 刘燕玲一刘旭东、陈前芳;刘旭东一刘纯梅、刘东扬、张晓 纯;刘东扬一黄丹丹。被告人邓育、林海江、莫延生、李康 梅、陈芳是体系内老总。 (十九)证人龙运新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12月份经赖 孝蓉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其于2013年12月15日左右开设 了两个工商银行账户用于传销活动,一个作为投资账户(卡 号为 6212 2636 0201 5352 594,存入 70100 元),一个作 为工资账户(卡号为6212 2636 0202 2128 987),投资账 户银行卡已上交体系,工资账户银行卡由其保管。其所在传 销体系上下线情况为:汪玉英一林亚森一黄水清一李玉芝一 李瑞业一邓旭峰、赖孝蓉、蔡晓玲;赖孝蓉一龙运新、管佳 而;龙运新一龙运錄、顾好;龙运嫦一龙春艳-------------------- 龙辉、龙 辉德;龙辉德一钟晓华一郑美燕一梁双娣;龙辉一邓文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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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辉艳;龙辉艳一龙传艳一王庆涛一秦伟、牛朋涛、曾及时; 牛朋涛一张天师、詹建英;詹建英一张建群;邓旭峰一张胜 蓉、邓海波、李善芝;李善芝一梁耀记;邓海波一肖什春、 胡金彩;肖什春一邹安怡、张小燕、古夏茵;古夏茵一张刚 一吴庆莉;邹安怡一杨海云、邹海明、向玲;杨海云一曾平; 邹海明一梁桂石、林英雯、向彦;梁桂石一苏雪莲;林英雯 一郑育璇、林英鑫、倪道金;倪道金一何海玲、黄金婷、赵 焕新;黄金婷_饶A龙;林英鑫一朱丽鹏一陈爱文;郑育璇 一王静、廖数森;王静一温韶勇一温韶平一温艳平;向彦一 阳青青、李军;阳青青一阳陆德、周明;阳陆德一李春华; 张小燕一朱忠安、祝海珍、范新宽;范新宽一严春花;朱忠 安一李红卫;祝海珍一祝锦添一唐世杰、祝海英、叶素庭; 祝海英_赖泰安、张锦标;张锦标一张锦清;张胜蓉一朱国 和、陈朝敏;朱国和一朱志中一赖桂喜;蔡晓玲一蔡晓花一 蔡晓清------ 刘海龙、崔兴运、张国文;张国文一魏颖;崔兴 运一崔光晓一陈晓光;刘海龙一刘慧贵、王金花;刘慧贵一 刘忠武、谢扬兰。被告人林海江、邓育是体系内老总。体系 内通知过其2017年5月份开始黄水清体系独立出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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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份经龙运新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其于2014年3月20 日左右开设了两个工商银行账户用于传销活动,一个作为投 资账户(卡号为 6212 2620 1500 3794 209,存入 70100 元), 一个作为工资账户(卡号为6212 2620 1500 3794 217,账 户内的6031、7194等涉传销资金为发展下线收入),投资 账户银行卡已上交体系,工资账户银行卡由其保管。其所在 传销体系上下线情况为:黄水清一李玉芝一李瑞业一赖孝蓉 一龙运新、管佳丽;龙运新一其一龙春艳一龙辉、龙辉德; 龙辉德_钟晓华一郑美燕一梁双娣;龙辉一邓文华、龙辉艳; 龙辉艳一龙传艳一王庆涛一秦伟、牛朋涛、曾及时;牛朋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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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天师、詹建英;詹建英一张建群。被告人林海江、邓育 是体系内老总。体系内通知过其2017年5月份开始黄水清 体系独立出来。 (二十一)证人龙春艳报案材料,证实其于2014年5月 份经龙运嫦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其于2014年5月份开设了 两个工商银行账户用于传销活动,一个作为投资账户(卡号 为 6212 2620 1500 3033 939,存入 70100 元),一个作为 工资账户(卡号为6212 2620 1500 3033 947,账户内的19700、 6031、13144等涉传销资金为发展下线收入),投资账户银 行卡已上交体系,工资账户银行卡由其保管。其所在传销体 系上下线情况为:黄水清一李玉芝一李瑞业一赖孝蓉一龙运 新一龙运嫦一其一龙辉、龙辉德。邓旭峰、肖什春、郭土玉、 陈亚玲、邵林芳、黄冬华、喻小英、邓广锡、被告人林海江、 邓育是体系内老总。 (二十二)证人龙辉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8月份经龙 春艳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其于2014年8月底左右开设了两 个工商银行账户用于传销活动,一个作为投资账户(卡号为 6212 2620 1500 4934 556,存入 70100 元),一个作为工 资账户(卡号为6212 2620 1500 4934 564),投资账户银 行卡已上交体系,工资账户银行卡由其保管。其所在传销体 系上下线情况为:黄水清一李玉芝一李瑞业一赖孝蓉一龙运 新一龙运嫌一龙春艳一龙辉_龙辉艳、邓文华;龙辉艳一龙 传艳一王庆涛一秦伟、牛朋涛、曾及时;牛朋涛一唐建英一 张建群。被告人林海江、邓育是体系内老总。 (二十三)证人詹建英报案材料,证实其于2016年10 月份经牛朋涛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其于2014年10月份开设 了两个工商银行账户用于传销活动,一个作为投资账户(卡 号为 6212 2620 1501 0406 532,存入 70100 元),一个作 为工资账户(卡号为6212 2620 1501 0578 579,账户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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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6031、13144等涉传销资金为发展下线收入),投资 账户银行卡已上交体系,工资账户银行卡由其保管。其所在 传销体系上下线情况为:李瑞业一龙运新一龙运嫦一龙春艳 一龙辉一龙传艳一王庆涛一牛朋涛一其一张建群。 (二十四)证人张建群报案材料,证实其于2016年12 月份经詹建群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其开设了两个银行账户用 于传销活动,一个建设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账户(卡号为6217 0031 3000 7181 445,存入70100元),一个工商银行作为 工资账户(卡号为66212 2620 1501 1091 549,账户内的 19700、6031、13144等涉传销资金为发展下线收入),投资 账户银行卡已上交体系,工资账户银行卡由其保管。其所在 传销体系上下线情况为:李瑞业_龙运新_龙运嫌一龙春艳 一龙辉_龙传艳_王庆涛■一牛朋涛_詹建英_其。 (二十五)证人牛朋涛报案材料,证实其于2016年1月 份经王庆涛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其于2016年1月份开设了 两个工商银行账户用于传销活动,一个作为投资账户(卡号 为 6212 2620 1500 8463 982,存入 70100 元),一个作为 工资账户(卡号为6212 2620 1500 8463 990,账户内的19700、 6031、13144等涉传销资金为发展下线收入),投资账户银 行卡已上交体系,工资账户银行卡由其保管。其所在传销体 系上下线情况为:李瑞业一龙运新一龙运嫦_龙春艳一龙辉 一龙传艳一王庆涛一其一詹建英、张天师。 (二十六)证人王庆涛报案材料、绘制的体系图,证实 其于2015年7月份经龙传艳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其于2015 年7月份开设了两个工商银行账户用于传销活动,一个作为 投资账户(卡号为6212 2620 1500 8203 412,存入70100 元),一个作为工资账户(卡号为6212 2620 1500 7230 291, 账户内的19700、6031、13144等涉传销资金为发展下线收 入),投资账户银行卡已上交体系,工资账户银行卡由其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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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其所在传销体系上下线情况为:黄水清一李玉芝一李瑞 业一赖孝蓉一龙运新一龙运嫦一龙春艳一龙辉一龙传艳一 其一秦伟、牛朋涛、曾及时一詹建英、张天师、张建群。被 告人林海江、邓育、陈芳是体系内老总。 (二十七)证人曾及时报案材料,证实其于2017年10 月份经王庆涛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其于2017年10月份开设 了两个工商银行账户用于传销活动,一个作为投资账户(卡 号为 6222 0320 1500 0865 117,存入 70100 元),一个作 为工资账户(卡号为6222 0320 1500 0914 873,账户内的 19700、6031、13144、7194等涉传销资金为发展下线收入), 投资账户银行卡已上交体系,工资账户银行卡由其保管。其 所在传销体系上下线情况为:李瑞业一龙运新一龙运嫦一龙 春艳一龙辉一龙传艳_王庆涛一其。 (二十八)证人郑美燕证言、绘制的体系图,证实其于 2016年6月份经钟晓华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其于2017年6 月份开设了两个工商银行账户用于传销活动,一个作为投资 账户(卡号为 6212 2620 1500 9560 323,存入 70100 元), 一个作为工资账户(卡号为6212 2620 1500 9554 235), 投资账户银行卡已上交体系,工资账户银行卡由其保管。其 所在传销体系上下线情况为:黄水清一李玉芝一李瑞业一赖 孝蓉一龙运新一龙运嫌一龙春艳_龙辉德一钟晓华一其一 梁双娣。被告人林海江、邓育是体系内老总。 (二十九)证人杨勇证言、绘制的体系图,证实其于2017 年1月份经周芬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其开设了两个工商银行 账户用于传销活动,一个作为投资账户,一个作为工资账户, 投资账户银行卡已上交体系,工资账户银行卡由其保管。其 所在传销体系上下线情况为:黄水清一李玉芝一李瑞业一赖 孝蓉一管佳而一程晓东、王秀君、管兴献;王秀君一李强一 李萍英;管兴献一管兴坤一杨维东、刘东林;杨维东一陈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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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一甘论斌;刘东林一陈俊、罗强;程晓东一周芬、曾娟; 曾娟一李建权、李炳钦;李建权一许宗梅一吕晓慧一蔡翔翔 一庄苏敏;周芬一其、周敏、姚练君;杨勇一杨文燕、聂俊 花;杨文燕一杨建华一吴鑫;周敏一廖光明。被告人林海江、 邓育是体系内老总。 (三十)证人周芬证言、绘制的体系图,证实其于2015 年5月份经程晓东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其开设了两个工商银 行账户用于传销活动,一个作为投资账户(卡号为6212 2620 1500 6625 624,存入70100元),一个作为工资账户(卡 号为6212 2620 1500 6625 616),投资账户银行卡已上交 体系,工资账户银行卡由其保管。其所在传销体系上下线情 况为:黄水清一李玉芝一李瑞业一赖孝蓉一管佳丽一程晓东 一周芬、曾娟;周芬一杨勇、周敏、姚练君;杨勇一杨文燕、 聂俊花;杨文燕一杨建华一吴鑫;周敏一廖光明;曾娟一曲 明曙一曲明光,曾娟一李建权一许宗梅一吕晓慧一蔡翔翔一 一庄苏敏,曾娟一李炳钦。被告人林海江、邓育是体系内老 总。 (三十一)证人范新宽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9月底经 张小燕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其于2014年11月23日开设了 两个工商银行账户用于传销活动,一个作为投资账户(卡号 为 6212 2620 1500 5644 279,存入 70100 元),一个作为 工资账户(卡号为6212 2620 15⑻5644 261,账户内的19700、 6031、13144、7194、1448敏感数字资金为发展下线收入), 投资账户银行卡已上交体系,工资账户银行卡由其保管。其 所在传销体系上下线情况为:黄水清一李玉芝一李瑞业一邓 旭峰一邓海波一肖什春一张小燕一范新宽、朱忠安、祝海珍; 范新宽一严春花。被告人林海江、邓育、李康梅、陈芳、莫 延生是体系内老总。 (三十二)证人林柏有证言、绘制的体系图,证实其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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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与被告人陈宝洪一起经黄敢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当时 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一张投资账户存入7(K)00元后将银行 卡交给黄敢,后黄敢将该张投资卡返还给被告人陈宝洪和 其。其所在传销体系的上下线情况为:黄敢一被告人陈宝洪 _其一林文关、郑日宏、林柏光;林柏光_黄永霞、邵建新、 孙光富;邵建新一钟春华。其于2012年与被告人陈宝洪迖 到老总级别。被告人孙光富为老总级别。其升总后的提成是 通过现金支付的。其所知的体系内管理人员有钟春华。 (三十三)证人黄永霞证言、绘制的体系图,证实其于 2012年7月份左右经林柏光、邵建新发展后加入传销组织。 其所在传销体系的上下线情况为:被告人陈宝洪一林柏有一 林柏光一其、邵建新、被告人孙光富;邵建新一钟春华一被 告人钟水塘;黄永霞_何雄菊、杨斌、梁成;杨斌一李五妹 一丁涛;何雄菊一何满昌、李惠华;何满昌一何秀燕一黄伟 东;李惠华一包伟仁、杨云秀;包伟仁一陈亚深一任留锋。 被告人钟伟文、邓美莲、钟水塘做过北海管理团队人员。汪 玉英伞下传销人员有邓育、林海江。被告人孙光富伞下有被 告人简远兰、曹志新。 (三十四)证人梁文才证言、绘制的体系图,证实其于 2015年12月份经黄宇发展后加入传销组织。其开设了两个 工商银行账户,一个作为投资账户(2015年12月12日开户, 卡号6212 2620 1500 8165 504,并存入70120元申购款), 一个作为工资账户(卡号6222 0320 1500 0676 175),并 将投资账户银行卡和密码上交体系,工资账户银行卡其自己 保管。其所在体系的上下线情况为:张伟程一冯雪飞、被告 人黄衍程一杜湛濠、其、被告人梁宇毅;其一梁郁永、黄晓 霞;梁郁永一梁文生;杜湛濠一杜海敏、李丹、冼燕珊;李 丹一孙涛涛;杜海敏一廖志高;被告人梁宇毅一吴国豪、李 荣良、被告人陈萍;被告人陈萍一被告人黄新一黄宇、谢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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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谢善绍一唐明忠;黄宇一吴俊贤、杨小兰、黄平;黄平 一张洁红一黄万、张智凡、陈祥泳;杨小兰一杨雁、高长文; 高长文一袁进广、宁文萍、李袓强;李袓强一周少丽一周少 英、李祖庆;李祖庆一陈永坚、孙玲蔚;陈永坚一吴颖兵; 宁文萍一高国信一黎经潮、罗培辉、高亚超;高亚超一张彩 娇一温远平。被告人张强泰是体系内老总。其发展下线的提 成通过银行存入其工资账户。 (三十五)证人杜湛豪证言、绘制的体系图,证实其于 2015年经被告人黄衍程发展后加入传销组织。当时其在湛江 开设了两个工商银行账户,一个作为投资账户(卡号6212 2620 15⑻6692 640),一个作为工资账户(卡号6212 2620 15⑻6692 630),并将投资账户银行卡和密码上交体系, 工资账户银行卡其自己保管。其发展下线的提成通过银行存 入其工资账户。其所在传销体系的上下线情况为:张伟程一 被告人黄衍程一其、梁文才、被告人梁宇毅;其一杜海敏、 李丹、冼燕珊;李丹一孙涛涛一薛亮亮、张泽伟;被告人梁 宇毅一黄宇一高长文一李祖强、高国信;李祖强一周少英; 简国信一尚亚超一莫谋信。 (三十六)证人黄冬梅证言、绘制的体系图,证实其于 2016年10月份经被告人张强泰、崔曼梅发展后加入传销组 织。其开设了两个工商银行账户,一个作为投资账户,一个 作为工资账户,并将投资账户银行卡和密码上交体系,工资 账户银行卡其自己保管。其发展下线的提成通过银行存入其 工资账户。其所在传销体系的上下线情况为:被告人张强泰 一其一肖浩潦、许亚香、伍益;伍益一黄进一简洁文、邹丽 华、黄敏;黄敏一许宏娇。被告人张强泰是老总级别。被告 人唐利全是大经理级别,并为北海管理层人员。 (三十七)证人高亚超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9月份经 高国信发展后加入传销组织。带开设了一个工商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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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号6212 2620 1500 8944 627)作为投资账户兼工资账 户,并将投资账户银行卡和密码交给高国信,在扣缴了申购 款后高国信将该银行账户银行卡还给其自己保管。其所在传 销体系的上下线情况为:杨小兰一高长文一宁文萍一高国信 一其、罗培辉、黎经潮一张彩娇一高国权、张迖创、温运平; 高国权一莫谋信。 (三十八)证人粱土耀证言、绘制的体系图,证实其于 2〇15年4月份经梁亚福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带开设了两个工 商银行账户,分别作为投资账户、工资账户,并将69800元 存入投资账户连同投资账户银行卡和密码上交体系。其发展 下线的返利通过银行转账打到其工资账户。其所在传销体系 上下线情况为:梁亚福一证人梁土耀一陈康、黄远旭、王水 山;黄远旭一肖建康、张盈盈、徐清典。被告人麦天文、黄 智业是体系内老总。 (三十九)证人黎凤娣证言,证实其经袁亚雄、黄智龙、 被告人黄智业发展后加入传销组织。其开设了两个工商银行 账户,一个是投资账户,一个是工资账户(卡号:6212 2620 16⑻5596 782),并将70⑻0元存入投资账户连同投资账 户银行卡和密码交给体系。其属于罪犯何国梅伞下,直接上 线为袁亚雄,间接上线为被告人黄智业。 (四十)证人黄智龙证言、绘制的体系图,证实其经被告 人黄智业发展后加入传销组织。其开设了两个工商银行账 户,分别作为投资账户、工资账户,并将存有申购款的投资 账户银行卡和密码上交体系。其所在传销体系上下线情况 为:何国梅一被告人黄智业一卢海芬一其一李晓君。 (四H )证人李晓君证言、指认体系图,证实其于2018 年4月份左右经黄智龙、被告人黄智业发展后加入传销组织。 其开设了两个工商银行账户,分别作为投资账户、工资账户, 并将存有申购款的投资账户银行卡和密码上交体系。其的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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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线是黄智龙,被告人黄智业、章琴、周路明是体系内的 传销人员。 (四十二)证人陈建梅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6月份经 被告人陈建蓉发展后加入传销组织。其开设了两个工商银行 账户,一个是投资账户(卡号6212 2620 1500 4625 220, 当时存入70000元),一个是工资账户(卡号6212 2620 1500 4625 238),投资账户银行卡和密码上交体系,工资账户银 行卡卡由其保管。后其丈夫李贵东于2014年8月份左右强 行将她带回老家不做传销,并出资70000元传销款办理了发 展下线资格,但没有发展人。其所在传销体系的上下线情况 为:叶建濠一被告人陈建蓉一陈建梅。其哥哥即陈建忠也被 被告人陈建蓉发展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吴少玲、吴广林、 叶共生、叶建濠是其上线。 (四十三)证人陈建忠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6月份经 被告人陈建蓉发展后加入传销组织。其开设了二张工商银行 账户,一个作为投资账户(当时被告人陈建蓉垫资存入700⑻ 元),一个是工资账户(卡号6212 2620 1500 4580 524), 投资账户银行卡和密码上交体系,工资卡由其保管。其妹妹 即陈建梅也加入了该传销组织,后被她的丈夫即李贵东于 2014年8月底强行带回老家不做传销,并出资7⑻⑻元传销 款办理了发展下线资格,但没有发展人。其在陈建梅回老家 后,其也于2015年1月份回老家不做传销了。吴礼发是被 告人陈建蓉直接发展的。 (四十四)证人肖万证言,证实其经被告人陈建蓉发展 后加入传销组织。其开设了一个工商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账户 (存入70100元),后将投资账户银行卡及密码上交体系。 后来其拿其丈夫即帅民和女儿即李艾琳的身份证办理加入 传销手续,申购款70100元均是存入其开设的投资账户内。 其伞下有20多人,平时是被告人陈建蓉管理其伞下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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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利全、曹志新、王国海、丁维山、卞志文是北海管 理层人员。其所在传销体系上下线情况为:被告人张雪卿一 口十建濠一被告人陈建蓉、杨双艳、黄玉女;黄玉女一邓炳辉 一梁金伟;杨双艳一杨俊欢一赵叶明、吴桂文;被告人陈建 蓉一陈建梅、黄少洋、尤过海;黄少洋一詹美娟一陈志坚; 陈建梅一李贵东、陈建忠;陈建忠一吴礼发一龙兴洋、其、 吴礼跃;吴礼跃一王够良、李明媚;李明媚一叶盛环;龙兴 洋一龙兴海、吴林香;吴林香一吴坤香一蒋友生;其一刘素 琼、帅民、李艾琳;李艾琳一宁红涛;帅民一杨建一王林芳、 段兴秀、杨勇成;王林芳一王非、游中华;段兴秀一蔡海明 一蔡海雁一蒋建初、彭爱民;彭爱民一蔡海鹰、刘文壳;杨 勇成一古日雄。 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一) 被告人陈宝洪供述及辩解,证实其于2011年10 月份经黄敢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当时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 一张投资卡存入70000元后交给黄敢,后黄敢将该张投资卡 返还给其。其于2012年年底达到老总级别。邓美莲、钟水 塘、吴少玲、吴广林、孙光富、麦天文、张强泰、刘兆灿、 谢龙军、钟伟文、叶共生、黄超均为老总级别。体系内老总 的提成都是通过现金发放的,只能领三代老总以内提成,未 升总前的返利主要通过银行转入到其投资卡内。其升总后的 提成一般是黄敢和钟春华通过现金给。林柏光伞下发展人员 的提成由钟春华负责管理,汪玉英伞下由汪玉英或者黄水清 负责。其所在体系的体系图和工资表应为北海的管理层团队 负责制作,平时是钟春华负责沟通、协调北海的管理层团队 管理体系内事务,钟春华、汪玉英、黄水清负责从北海拿申 购款回广东发给老总,其之前发放过老总的提成,但钟春华 负责后其没有再负责发放过。其体系规定在升级到老总前必 须在北海做过一段时间管理层。其所在体系有两个体系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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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去了,一个是汪玉英,另一个是林文关,均于2013年左 右独立出去。其所在体系的上下线情况为:黄景生一黄敢一 其一陈晓旻、林柏有、汪玉英;林柏有一林柏光、林文关; 林柏光一黄永霞、邵建新、被告人孙光富;黄永霞一何雄菊; 被告人孙光富一被告人简远兰;邵建新一钟春华一钟亚军、 被告人钟水塘、钟伟文;被告人钟伟文一张荣一盘世坚一被 告人黄超、刘兆灿;被告人钟水塘一被告人邓美莲、吴少玲; 被告人吴少玲一被告人吴广林一被告人叶共生;被告人邓美 莲一崔曼梅、邓道;邓道一被告人麦天文;崔曼梅一被告人 张强泰;钟亚军一梁金锋一谢玲一被告人谢龙军一梁全。 (二) 被告人李康梅供述及辩解,证实其于2013年底 至2014年初经梁彬彬发展后加入传销组织。当时其开设了 两个工商银行账户(提过在广东湛江工商银行办理),一个 作为投资账户,投入了申购款7(K)00元,一个作为工资账户, 并将投资账户银行卡和密码上交体系,工资账户银行卡由其 保管。其于2018年2月份升总,伞下已超三十人。其所在 传销体系上线老总是汪玉英,再上线老总是被告人陈宝洪, 汪玉英体系是从被告人陈宝洪体系独立出来的。其所在传销 体系的上下线情况为:黄发一陈康妹一陈康强一张本英一梁 彬彬一其一侯伟、黄康寅、陈风芬;侯伟一高艳、胡家玉、 朱建英;朱建英一文学、张资华一汤军一汤四英、何国君、 许小明;汤四英_将俊强;黄康寅一何艳媚、张秋梅、林志 强;何艳媚一肖子勇一吴本弟;张秋梅一刘家瑞;陈风芬一 方海蓝、杨惠清。被告人莫延生、邓育、林海江是老总级别。 其和被告人陈芳、邓育曾在北海做过管理层人员,被告人邓 育负责过管理团队,其和被告人陈芳负责过教传销人员如何 发展下线。 (三) 被告人陈芳供述及辩解,证实其于2014年3月 份经梁红梅发展后加入传销组织。当时开设了两个工商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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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一个作为投资账户,投入了申购款7(X)00元,一个作 为工资账户(卡号6212 2620 1500 3907 140),并将投资 账户银行卡上交体系,工资账户银行卡由其保管。梁红梅将 其置于梁红梅父亲即梁观寿伞下。其于2017年12月底升为 老总级别,伞下传销人员超三十人。其所在传销体系的上下 线情况为:被告人莫延生一黄土弟一梁红梅一黄菊红、梁观 寿、陈东著;陈东著一林秋霞;梁观寿一张林锋、徐先、其; 徐先芝一黄淑平;被告人陈芳一刘国、陈德、郑锡朋;刘国 一刘超、许小伟;刘超一杨珍;郑锡朋一朱小容、郑锡雨; 陈德正一李观妹、陈华君、李少华;李少华一吴婵芳;李观 妹一陈国环一方洁梅、黎连、路木娟;方洁梅一刘江媚;黎 连一陈仕兴一陈东成一陈燕云。其曾和被告人李康梅一起做 过管理层人员,当时被告人李康梅负责下午开会,其负责晨 会。其所在体系是从大体系独立出来的。 (四)被告人莫延生供述及辩解,证实其于2013年经 李忠民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其在北海的中国银行开设了一个 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账户,在北海的建设银行开设卡号为6217 0031 4000 3857 393账户作为工资账户,两个账户总共投入 了申购款70000元,并将上述账户对应银行卡上交体系。其 于2016年10月份升级为老总级别,其所在传销体系上下线 情况为:被告人陈宝洪一林柏有、汪玉英;林柏有一林文关、 李数;李数_刘生;林文关一陈海燕一林文善_张升;汪玉 英一林亚森、陈国荣、李忠民;林亚森一黄水清、李飘红; 黄水清一黄水渠、李玉芝;李玉芝一李瑞业;黄水渠一张芬 其一被告人邓育一被告人林海江一喻小英;李忠民_黄永 全、梁惠慧、被告人莫延生;被告人莫延生一黄明、陈海波、 陈康福;陈康福一黄康萍一黄康权;陈海波一黄土梯;黄明 _黄发一陈康妹一陈康强一张本英一被告人李康梅一黄康 寅。汪玉英体系是从被告人陈宝洪体系分离出来的。汪玉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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