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桂0502刑初220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贵财,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民乐镇民兴村XXX屯。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启雨,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绍玲,女,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民乐镇民兴村XXX屯。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欧美玲,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庆海,男,1976年1 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阳县华丰镇西村XXX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闫驰,女,1956年4月1 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新建二巷58号新源文明苑3幢三单元XXX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8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唐英,广西先导联合(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秀云,女,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调兵山市调兵山大街贸易小区 1号楼XX单元XXX室。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 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官婷,四川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杰,四川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胜,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雎宁县李集镇一里XXX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林国斌,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项妙英,女,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江山村项宅路XX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金宏民,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新旺社区正阳街丰盛巷XX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18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锐,广西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保俊,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黄县东庄镇南街XXX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8日,张天明等人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名义,依托善心汇网站“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平台,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不断发展会员、吸收资金。每名新加入的会员可在“善心汇”网站上实名注册一个账号,并以300元的价格购买“善种子"才能激活账号,后其可在系统平台的静态收益、动态收益模式中获利。在静态收益模式中,会员激活后,可参与布施(打款),根据会员布施的金额分为特困、贫困、小康、富人、德善等“社区” (投资档次),投资金额从1000元至1000万元不等,根据打款金额的不同,每次等待布施与受助的时间以及消耗善心币枚数都有不同,会员向其他受助会员打款后,便自动成为受助对象,等待其他会员向其布施打款,可获得其布施金额的5%至50%的收益。在动态收益模式中,会员通过发展下线,可以获得第一层下线布施金额(投资金额)的6%、第三层下线布施金额的4%、第五层下线布施金额的2%作为奖励收益,所获奖励收益的50%可以提现,另外50%在平台上转为善心币,可在平台上进行购物消费。会员通过发展一定的下线和向平台购买相应数量的“善种子"后,成为高级会员即A轮服务中心、B轮服务中心、c 轮服务中心、A轮功德主、B轮功德主。高级会员向平台购买“善种子"、“善心币"时可以享受折扣优惠,再售卖给下线会员,从中获利。
2016年6月,被告人孙庆海经人推荐后,实名注册加入“善心汇"非法传销组织,先后发展了被告人闫驰及郭磊、崔桂茹、张淑娟、王红梅等多名下线会员,下线会员继续向下发展会员。至案发时,被告人孙庆海已发展下级会员31层,76531人。经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孙庆海在“善心汇"非法传销组织内的登录用户名为sqh888' ID为6127,属于A轮功德主,账户创建时间为2016年6月11日。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6层,其下级网络有31层,76531个会员账号。
该账户共完成次17赠与,累计518,000元,17次受助,累计 536,1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3,334 个,剩余善种子113个,已支出善心币14,957个,剩余善心币51个,已支出善金币10,730个,剩余善金币541,448个,管理钱包已支出263,400元,管理钱包剩余285,488元。
2016年6月,被告人闫驰经人推荐后,实名注册加入“善心汇"非法传销组织,先后发展了被告人白秀云及顾良欢、赵玉萍、朱桂花、葛哲铭等多名下线会员,下线会员继续向下发展会员。至案发时,被告人闫驰已发展下级会员28层,52,537 人。经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闫驰在“善心汇" 非法传销组织内的登录用户名为ycj888' ID为9106,属于A 轮功德主,账户创建时间为2016年6月18日。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7层,其下级网络有28层,52,537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20次赠与,累计403,000元,19次受助,累计615,8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2136 个,剩余善种子127个,已支出善心币5,668个,剩余善心币 4个,已支出善金币0个,剩余善金币225,415个,管理钱包已支出193,100元,管理钱包剩余28,915元。
2016年6月,被告人白秀云经被告人闫驰推荐后,实名注册加入“善心汇"非法传销组织,先后发展了被告人王胜及冯连元、冯志、李连敏等多名下线会员,下线会员继续向下发展会员。至案发时,被告人白秀云已发展下级会员27层,50414 人。经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白秀云在“善心汇"非法传销组织内的登录用户名为bxy888, ID为9177,属于A轮功德主,账户创建时间为2016年6月18日。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8层,其下级网络有27层,50414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22次赠与,累计444,000元,21次受助,累计698,1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 6,619个,剩余善种子86个,已支出善心币77868个,剩余善心币455个,已支出善金币86,400个,剩余善金币320,828个,管理钱包已支出229,080元,管理钱包剩余174,088 元。
2016年6月,被告人王胜经被告人白秀云推荐后,实名注册加入“善心汇"非法传销组织。被告人王胜直接发展了被告人项妙英作为直接下线会员,被告人项妙英实名注册加入“善心汇"非法传销组织。被告人王胜、项妙英先后发展了曹羽、靳志宽、王伟、冯旭、赵敏等多名下线会员,下线会员继续向下发展会员。至案发时,被告人王胜已发展下级会员26层,43, 262人;被告人项妙英已发展下级会员25层,41,644人。经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胜在“善心汇"非法传销组织内的登录用户名为hm6666,ID为13068,属于A轮功德主,账户创建时间为2016年6月24日。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9层,其下级网络有26层,43,262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52次赠与,累计1, 191,000元,16次受助,累计1,337,0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 18,360个,剩余善种子90个,已支出善心币172,446个,剩余善心币282个,已支出善金币10,700个,剩余善金币603, 664个,管理钱包已支出466,900元,管理钱包剩余145,064 元;被告人项妙英在“善心汇"非法传销组织内的登录用户名为WS6666,ID为13085,属于B轮服务中心,账户创建时间为 2016年6月24日。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0层,其下级网络有25层,41,644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296次赠与,累计2,739,000元,51次受助,累计3,100,3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2,714个,剩余善种子 5个,已支出善心币9,716个,剩余善心币23个,已支出善金币25,400个,剩余善金币980,308个,管理钱包已支出 623,400元,管理钱包剩余37,958元。
2016年5月,被告人金宏民经被告人刘贵财推荐后,实名注册加入“善心汇"非法传销组织,先后发展了谢承业、高艳霞、宋宝营、周亮飞等多名下线会员,下线会员继续向下发展会员。至案发时,被告人金宏民已发展下级会员18层,24264 人。经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金宏民在“善心汇"非法传销组织内的登录用户名为jhm168, ID为2752,属于B轮服务中心,账户创建时间为2016年5月29日。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6层,其下级网络有18层,24264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赠与50次,累计448,000元,21次受助,累计597,700元。截止到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4,218个,剩余善种子20个,已支出善心币40,458个,剩余善心币39个,已支出善金币19,600个,剩余善金币554, 625个,管理钱包已支出13,600元,管理钱包剩余435,425 元。
2016年5月,被告人张保俊经被告人刘贵财推荐后,实名注册加入“善心汇"非法传销组织,先后发展了唐建文、魏海梅、何全方等多名下线会员,下线会员继续向下发展会员。至案发时,被告人张保俊已发展下级会员22层,17,622人。经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保俊在“善心汇"非法传销组织内的登录用户名为bj6789,ID为2343,属于c轮服务中心,账户创建时间为2016年5月27日。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6层,其下级网络有22层,17,622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赠与40次,累计564,000元,21次受助,累计754,400元。截止到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1, 881个,剩余善种子97个,已支出善心币14,702个,剩余善心币51个,已支出善金币506个,剩余善金币177,618个,管理钱包已支出154,800元,管理钱包剩余19,294元。
2017年7月9日,被告人闫驰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一饭店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2017年7月1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金宏民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新民路44一1号“八月桂酒店"被公安人员抓获。
2017年7月18日9时许,被告人王胜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香樟林大酒店1001号房被公安人员抓获。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孙庆海在北海市银海区园辉新都2栋1单元1302室被公安人员抓获。
2017年7月1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刘贵财、郑绍玲在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年丰乡大里村八里川北屯一民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2017年7月1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张保俊在河南省内黄县东庄镇南街96号民房被公安人员抓获。
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白秀云在北京市丰台区横六条速八酒店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2017年7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项妙英在北海市海城区东峰广场二期13栋2单元401室被公安人员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孙庆海、闫驰、白秀云、王胜、项妙英、刘贵财、郑绍玲、金宏民、张保俊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涉案传销款项共157,047 · 90元。
对于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体系图、手机微信记录截图、证人证言、银行卡流水、辨认笔录、手机提取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庆海、闫驰、白秀云、王胜、项妙英、刘贵财、郑绍玲、金宏民、张保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庆海、闫驰、白秀云、王胜、项妙英、刘贵财、郑绍玲、金宏民、张保俊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贵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解鉴定结论的数据不属实。
被告人刘贵财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贵财主观恶性、社会危害不大; 2、被告人刘贵财系初犯、偶犯、从犯;3、公诉机关指控别玉珍、白国学为被告人刘贵财直接发展的下线证据不足;4、被告人刘贵财的犯罪情节不属于“情节严重";5、被告人刘贵财仅直接发展被告人郑绍玲,并把被告人张保俊、金宏民安排在被告人郑绍玲名下,其他下线均不认识,也不受被告人刘贵财的领导管理。被告人刘贵财打出的部分金额没有收回,系统里钱包的钱属于虚拟财产无法提取,故获利金额也不属于“情节严重";6、鉴定结论缺乏证明效力、证明力;7、网络传销不同于传统传销,传播速度快、广,不应以鉴定意见的人数认定被告人刘贵财构成“情节严重"。
被告人郑绍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解一开始是其丈夫即被告人刘贵财为其操作,其后期才知情并参与操作,其后期才知道并参与操作。
被告人郑绍玲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郑绍玲并非主动加入善心汇,是其丈夫即被告人刘贵财用她的身份证注册“善心汇"并管理、操作,其没有积极地发展下线人员;2、被告人郑绍玲的犯罪情节不属于“情节严重",且被告人郑绍玲至今无获利;3、鉴定结论缺乏证明效力、证明力;4、被告人郑绍玲主观恶性小,未引诱胁迫他人参加;5、被告人郑绍玲系初犯、偶犯、从犯,认罪悔罪,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孙庆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有异议,提出如下辩解:1、其的职业是北海市恒大御景半岛小区物业维修部员工,不是起诉书所列的“无业";2、其亦是受害者,参与“善心汇"只发展了一层下级网络;3、鉴定结论的数据不属实;
4、其被冻结的账号为6236 6834 1000 0057 46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资金40,994 · 55元是其合法收入。
被告人闫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解鉴定结论的数据不属实。
被告人闫驰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闫驰参与“善心汇"获利较少;2、鉴定结论缺乏证明效力、证明力;3、被告人闫驰的犯罪情节不属于“情节严重";4、被告人闫驰系从犯;5、被告人闫驰犯罪的主观意识不强,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和坦白情节。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闫驰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以下刑罚。
被告人白秀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解鉴定结论的数据不属实。 被告人王胜、项妙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
被告人金宏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金宏民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鉴定结论缺乏证明效力、证明力;2、被告人金宏民的犯罪情节不属于“情节严重";2、被告人金宏民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金宏民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以下刑罚。
被告人张保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张保俊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鉴定意见缺乏证明效力、证明力;2、被告人张保俊的犯罪情节不属于“情节严重";3、被告人张保俊参与“善心汇"获利少;4、被告人张保俊系初犯,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后果较轻,积极缴纳罚金;5、被告人张保俊系从犯。
经审理查明:
2016年5月28日,张天明(已判刑)等人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名义,依托善心汇网站“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 平台,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不断发展会员、吸收资金。每名新加入的会员可在“善心汇"网站上实名注册一个账号,并以300元的价格购买“善种子"才能激活账号,后其可在系统平台的静态收益、动态收益模式中获利。在静态收益模式中,会员激活后,可参与布施(打款),根据会员布施的金额分为特困、贫困、小康、富人、德善等“社区"(投资档次),投资金额从1000元至1000万元不等,根据打款金额的不同,每次等待布施与受助的时间以及消耗善心币枚数都有不同,会员向其他受助会员打款后,便自动成为受助对象,等待其他会员向其布施打款,可获得其布施金额的5%至50%的收益。在动态收益模式中,会员通过发展下线,可以获得第一层下线布施金额(投资金额)的6%、第三层下线布施金额的4%、第五层下线布施金额的2%作为奖励收益,所获奖励收益的50%可以提现,另外50%在平台上转为善心币,可在平台上进行购物消费。会员通过发展一定的下线和向平台购买相应数量的“善种子"后,成为高级会员即A轮服务中心、B轮服务中心、c轮服务中心、 A轮功德主、B轮功德主(由高到低排序)。高级会员向平台购买“善种子"、“善心币"时可以享受折扣优惠,再售卖给下线会员,从中获利。
2016年6月份 被告 孙庆海经李召银( )D:H41)推荐后,实名注册加入“善心汇”非法传销组织,先后发展了被告人闫驰及郭磊、崔桂茹、张淑娟、王红梅等多名下线会员,下线会员继续向下发展会员。至案发时,被告人孙庆海已发展下级会员31层,76,531人。经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孙庆海在“善心汇"非法传销组织内的登录用户名为 sqh888, ID为6127,属于A轮功德主,账户创建时间为2016 年6月1 1日。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6层,其下级网络有31层,76,531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次17赠与,累计518,000元,17次受助,累计536,100元。截止2017 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3,334个,剩余善种子1 13个,已支出善心币14,957个,剩余善心币51个,已支出善金币 10,730个,剩余善金币541,448个,管理钱包已支出263,400元,管理钱包剩余285,488,绑定账号为6236 6834 1000 0057 462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绑定手机号码18107796195。
2016年6月份,被告人闫驰经付春红推荐后实名注册加入 “善心汇”非法传销组织,成为被告人孙庆海( )D:6128)的直接下线,先后发展了被告人白秀云及顾良欢、赵玉萍、朱桂花、葛哲铭等多名下线会员,下线会员继续向下发展会员。至案发时,被告人闫驰已发展下级会员28层,52537人。经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闫驰在“善心汇”非法传销组织内的登录用户名为ycj888,ID为9106,属于A轮功德主,账户创建时间为2016年6月18日。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7层,其下级网络有28层,52,537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20次赠与,累计403,000元,19次受助,累计615, 8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2,136个,剩余善种子127个,已支出善心币5,668个,剩余善心币4个,已支出善金币0个,剩余善金币225,415个,管理钱包已支出 193,100元,管理钱包剩余28,915元,绑定账号为6228 48123855 9532 275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绑定手机号码13555194909。
2016年6月份,被告人白秀云经被告人闫驰( )D:9106)推荐后,实名注册加入“善心汇"非法传销组织,先后发展了被告人王胜及冯连元、冯志、李连敏等多名下线会员,下线会员继续向下发展会员。至案发时,被告人白秀云已发展下级会员27层,50414人。经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白秀云在“善心汇"非法传销组织内的登录用户名为bxy888' ID为9177,属于A轮功德主,账户创建时间为2016年6月18 日。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8层,其下级网络有27 层,50,414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22次赠与,累计444, 000元,21次受助,累计698,100元。截止2017年7月24 日,已支出善种子6,619个,剩余善种子86个,已支出善心币77,868个,剩余善心币455个,已支出善金币86,400个,剩余善金币320,828个,管理钱包已支出229,080元,管理钱包剩余174,088元,绑定账号为6217 0034 1000 0395 733 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绑定手机号码13768098184。
2016年6月份,被告人王胜经被告人白秀云()D:9177)推荐后,实名注册加入“善心汇"非法传销组织。被告人王胜直接发展了被告人项妙英作为直接下线会员,被告人项妙英实名注册加入“善心汇"非法传销组织。被告人王胜、项妙英先后发展了曹羽、靳志宽、王伟、冯旭、赵敏等多名下线会员,下线会员继续向下发展会员。至案发时,被告人王胜已发展下级会员26层,43,262人;被告人项妙英已发展下级会员25层,41 644 。经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胜在“善心汇"非法传销组织内的登录用户名为hm6666,ID 为13068,属于A轮功德主,账户创建时间为2016年6月24 日。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9层,其下级网络有26 层,43,262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52次赠与,累计 1,191,000元,16次受助,累计1,337,000元。截止2017年7 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18,360个,剩余善种子90个,已支出善心币172,446个,剩余善心币282个,已支出善金币10,700 个,剩余善金币603,664个,管理钱包已支出466,900元,管理钱包剩余145,064元,绑定账号为6217 0034 4000 1332 518 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绑定手机号码15078901396。被告人项妙英在“善心汇”非法传销组织内的登录用户名为Ws6666,ID 为13085,属于B轮服务中心,账户创建时间为2016年6月24 日。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0层,其下级网络有25 层,41,644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296次赠与,累计 2,739,000元,51次受助,累计3,100,300元。截止2017年7 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2,714个,剩余善种子5个,已支出善心币9,716个,剩余善心币23个,已支出善金币25,400个,剩余善金币980,308个,管理钱包已支出623,400元,管理钱包剩余37,958元,绑定账号为6217 2321 0700 0057 403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绑定手机号码18677963461。
2016年5月份,被告人刘贵财经宋文军()D:123)推荐后,实名注册加入“善心汇"非法传销组织。被告人刘贵财直接发展了被告人郑绍玲作为直接下线会员,被告人郑绍玲实名注册加入“善心汇”非法传销组织。被告人刘贵财、郑绍玲先后发展了被告人金宏民、张保俊及别玉珍、白国学等多名下线会员,下线会员继续向下发展会员。至案发时,被告人刘贵财已发展下级会员29层,614,412人;被告人郑绍玲已发展下级会员28层,612,409人。经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贵财在“善心汇”非法传销组织内的登录用户名为 hh1357,ID为1536,属于A轮功德主,账户创建时间为2016 年5月24日。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4层,其下级网络有29层,614,412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赠与26次,累计1,178,000元,18次受助,累计1,440,700元。截止到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4,196个,剩余善种子 903个,已支出善心币13,456个,剩余善心币154个,已支出善金币21,130个,剩余善金币1,800,981个,管理钱包已支出606,000元,管理钱包剩余1,213,061元,绑定账号为6217 5826 0000 7057 562的中国银行账户(中国银行广西南宁朝阳支行),绑定手机号码18604587955;被告人郑绍玲在“善心汇”非法传销组织内的登录用户名为zyj3579,ID为 1646,属于B轮服务中心,账户创建时间为2016年5月24日。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5层,其下级网络有28层,612, 409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赠与78次,累计2,464,700 元,18次受助,累计1,783,800元。截止到2017年7月24 日,已支出善种子35,089个,剩余善种子657个,已支出善心币397,934个,剩余善心币1,936个,已支出善金币10, 000个,剩余善金币3,778,514个,管理钱包已支出1,051,
500元,管理钱包剩余2,734,414元,绑定账号为6217 5826 0000 7057649的中国银行账户(中国银行北海广东南路支行),绑定手机号码18977941760。
2016年5月份,被告人金宏民经被告人郑绍玲( )D:1466)推荐后,实名注册加入“善心汇"非法传销组织,先后发展了谢承业、高艳霞、宋宝营、周亮飞等多名下线会员,下线会员继续向下发展会员。至案发时 被告 金宏民已发展下级会员 18层,24264人。经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金宏民在“善心汇"非法传销组织内的登录用户名为jhm168, ID 为2752,属于B轮服务中心,账户创建时间为2016年5月29 日。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6层,其下级网络有18 层,24,264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赠与50次,累计448, 000元,21次受助,累计597,700元。截止到2017年7月24 日,已支出善种子4,218个,剩余善种子20个,已支出善心币40,458个,剩余善心币39个,已支出善金币19,600个,剩余善金币554,625个,管理钱包已支出13,600元,管理钱包剩余435,425元,绑定账号为6228 4812 3083 9866 615 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绑定手机号码13977996569。
2016年5月份,被告人张保俊经被告人郑绍玲()D:1466)推荐后,实名注册加入“善心汇"非法传销组织,先后发展了唐建文、魏海梅、何全方等多名下线会员,下线会员继续向下发展会员。至案发时,被告人张保俊已发展下级会员22层,17622人。经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保俊在“善心汇"非法传销组织内的被告人张保俊(居民身份号码: 410527196708051454)的登录用户名为bj6789,ID为2343,属于c轮服务中心,账户创建时间为2016年5月27日。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6层,其下级网络有22层,17,622 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赠与40次,累计564,000元,21 次受助,累计754,400元。截止到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1,881个,剩余善种子97个,已支出善心币14,702 个,剩余善心币51个,已支出善金币506个,剩余善金币177, 618个,管理钱包已支出154,800元,管理钱包剩余19,294 元,绑定账号为6222 0217 0601 0800 606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内黄县支行),绑定手机号码13878946385。
2017年7月1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刘贵财、郑绍玲在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年丰乡大里村八里川北屯一民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后被移送至北海警方。
被告人孙庆海于2017年7月18日在北海市银海区园辉新都2栋1单元1302室被北海市公安民警抓获。
2017年7月19日,被告人闫驰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一饭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2017年8 月14日被黑龙江警方移送北海警方。
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白秀云在北京市丰台区横六条速八酒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次日被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 2017年8月15日辽宁警方将被告人白秀云移送北海警方。
2017年7月18日9时许,被告人王胜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香樟林大酒店1001号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2017年7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项妙英在北海市海城区东峰广场二期13栋2单元401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于次日临时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后移送浙江警方于2017年7 月30日至2017年8月14日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017年7月1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金宏民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新民路44一1号“八月桂酒店"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2017年7月1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张保俊在河南省内黄县东庄镇南街96号民房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临时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至2017年7月22日被移送北海警方。
归案后,被告人刘贵财、郑绍玲、孙庆海、闫驰、白秀云、王胜、项妙英、金宏民、张保俊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涉案款项共计157,047四0元,其中冻结被告人孙庆海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36 6834 1000 0057 462银行账户人民币40,994 · 55元;冻结被告人王胜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17 0034 4000 1332 518银行账户人民币26,486.67元、平安银行账号为6230 5800 0009 1294 301银行账户人民币37,937.62元;冻结案外人赵萍兰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 4804 5579 9031 675银行账户人民币51,629 · 06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贵财、郑绍玲、孙庆海、闫驰、白秀云、金宏民、张保俊、项妙英犯罪时均已年满十八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人。
(二)归案经过,证实:
1、2017年7月19日1 1时30分许,被告人刘贵财、郑绍玲在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年丰乡大里村八里川北屯一民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后被移送至北海
2.被告人孙庆海于2017年7月18日在北海市银海区园辉新都2栋1单元1302室被北海市公安民警抓获;
3. 2017年7月19日,被告人闫驰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一饭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2017 年8月14日被黑龙江警方移送北海警方;
4 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白秀云在北京市丰台区横六条速八酒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次日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2017年8月15日辽宁警方将被告人移送北海警方;
5. 2017年7月18日9时许,被告人王胜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香樟林大酒店1001号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6。 2017年7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项妙英在北海市海城区东峰广场二期13栋2单元401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于次日临时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后移送浙江警方于2017 年7月30日至2017年8月14日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7、2017年7月1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金宏民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新民路44一1号“八月桂酒店"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2017年7月1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张保俊在河南省内黄县东庄镇南街96号民房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临时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至2017年7月22日被移送北海警方。
(三) 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本案各被告人被扣押物品的情况。
(四) 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保俊分别辨认出推荐其加入“善心汇"的推荐人就是被告人刘贵财、郑绍玲;被告人金宏民辨认出被告人刘贵财(别名“刘晓辉")就是直接推荐其加入“善心汇"的人;辨认出被告人刘贵财的妻子即被告人郑绍玲也是“善心汇"的会员;证人陈建全辨认出参加“善心汇" 的被告人王胜(微信昵称为“谦谦");证人靳志宽辨认出在北海参与“善心汇"的被告人王胜。
(五) 银行账户流水,证实各被告人名下银行账户涉及“善心汇”的情况。
(六)手机提取资料,证实扣押的被告人刘贵财、孙庆海、王胜、项妙英、张保俊手机内存储有上述各被告人从事“善心汇”的记录。
(七) 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从扣押的被告人手机内提取被告人从事“善心汇"记录的情况。
(八)善心汇专案冻结涉案银行账户明细表,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涉案款项共计157,047.90元,其中冻结被告人孙庆海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36 6834 1000 0057 462银行账户人民币40,994 · 55元;冻结被告人王胜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17 0034 4000 1332 518银行账户人民币26,486 · 67 元、平安银行账号为6230 5800 0009 1294 301银行账户人民币37,937 · 62元;冻结案外人赵萍兰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 4804 5579 9031 675银行账户人民币51,629 · 06元。
二、证人证言
(一)证人靳志宽证言,证实被告人王胜曾向其称他于 2016年6月份左右加入“善心汇",并向其宣传过“善心汇" 有关情况,并希望其也加入。“善心汇"后台数据显示其已经加入了善心汇,但其没有加入,存在被告人王胜冒用其身份信息加入的可能。账号为6228 4812 3835 7757 470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是其名下银行账户。
(二)证人金詰证言,证实其父亲即被告人金宏民参与
“善心汇”活动。
(三)证人孙玲证言,证实其老公即被告人金宏民参与 “善心汇"活动。
(四)证人郭爱玲证言,证实其和其丈夫即郭磊于2016 年7月份在经付春红发展注册加入“善心汇"。其的推荐人是郭磊,郭磊的推荐人为付春红。其的“善心汇"登录用户名为 g。18888,绑定手机号码18877958197,微信昵称为“扣",绑定其名下招商银行账号为6214 8301 5421 5312账户。其对于 “善心汇"加入手续、善种子、善心币、善金币、静态模式、动态模式的证言与被告人孙庆海供述一致。其一共在静态模式投资了20000元人民币。其直接发展了五、六个下线,但只记得翟之山,其他都是通过网上发链接发展的。
(五)证人郭磊证言,证实其和其妻子即郭爱玲于2017 年7月份经付春发发展注册加入“善心汇"。其的“善心汇"登录用户名为g18888,绑定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微信昵称为“峰峰"。其对于“善心汇"静态模式、动态模式的证言与被告人孙庆海供述一致。其的推荐人是付春红。其发展了五、六个人注册加入“善心汇",包括郭爱玲、牛国华、翟之山、伍亚萍等。
证人陈建全证言,证实被告人王胜参与“善心汇",被告人王胜的微信昵称为“谦谦"。其于2016年10月经其表姐徐先玉发展注册加入“善心汇"。其对于“善心汇"加入手续、善心币、静态模式、动态模式的证言与被告人孙庆海供述一致。其的推荐人是徐先玉,其发展了包括廖国异、陈天庆、黄建强、陈宏清、秦本越等10个人注册加入“善心汇"。其在“善心汇" 的登录用户名是cjq1926,绑定手机号码为15296001926,绑定其名下卡号为6228 2701 4609 0060 372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一)被告人孙庆海供述、绘制的体系图,证实其于2016 年6月份经李召银发展注册加入“善心汇",其发展了12个直接下线:崔桂茹、张军、张淑娟、王红梅、令狐昌勇、付春红、杨华、罗红玉、郭磊、徐小明、朱敬涛、被告人闫驰。其的“善心汇"登录用户名为sqh888,绑定了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和支付宝、微信。其的“善心汇"账号由其和付春红具体操作,被告人闫驰是经付春红发展成为其的直接下线的。其是用其被扣押的华为手机登陆“善心汇" APP或者直接点击网址进行操作的。其平时将发展会员的网站链接发到微信朋友圈上用于传播。
“善心汇"的运行模式就是推荐发展下线。加入“善心汇" 需在商城购买(1个“善种子":300元)用于激活账户;善心币为系统排队投资匹配时使用,静态模式排单时所需(1个善心币:100元);善金币是“善心汇"内部流通的虚拟货币,它用于在“善心汇"的网络商城购买东西所用,网络商城购买东西对善金币的数量有要求。收益模式包括两个方面即动态收益和静态收益。动态收益是一 、五层提成的,会员每发展第一代下线,可以获取下线投资金额6%作为奖励收盐(实际可提现3%,另一半收益转为善金币);发展第三代时获取下线投资金额的4%作为奖励收益(同样只能提现2%)。发展第五代下线可以获取他们投资金额的2%作为奖励收益(同样只能提现1%)。获取提成是系统计算的。后来“善心汇"取消了隔代奖励,只有直接发展下线的奖励。
静态模式为:1、贫困区:每轮布施金额1000一3000元,需消耗善心币1枚,收益率30%,期限为10天左右一期,先进行排队布施后打款,然后进入受助队列,到匹配收款,大约要一个月的时间,可以重复投资;2、小康区:每轮布施金额1万一3万元,需消耗善心币2枚,收益率20%,期限为45天一期,先进行排队布施后打款,然后进入受助队列,到匹配收款,大约要一个半月至二个月的时间,可以重复投资;3、富人区:每轮布施金额5万一30万元,需消耗善心币3枚,收益率10%,期限为120天一期,先进行排队布施后打款,然后进入受助队列,到匹配收款,可以重复投资;4、德善区:每轮布施金额30万一1000万元,再往上还有大德区。“善心汇”的投资周期是以一个月为期限进行投资,期限到了连本带利返还到绑定的银行账“善心汇”会员从高到低分为:A轮服务中心、B轮服务中心、c轮服务中心、A轮功德主、B轮功德主。要达到上面的级别要向公司交钱而且还要下线达到一定的级别才行。其是A轮功德主。
被告人闫驰供述、绘制的体系图(贰卷P32一52,检察讯问笔录),证实其于2016年6月18日经付春红发展注册加入“善心汇”。其的直接推荐人是被告人孙庆海,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有葛哲铭、朱桂花、付仁芬、李明霞、杨晶波、管辉、顾良欢、赵玉萍、张玉华、崔志斌、冯英、被告人白秀云等人。其现在为A轮功德主。会员从高到低分为:A轮服务中心、B 轮服务中心、c轮服务中心、A轮功德主、B轮功德主,需要缴纳款项给张天明。B轮功德主晋升标准:普通会员需向公司交纳3万元,获得120个种子,其直接上级获得10个奖励种子。要求直推激活至少5人;A轮功德主晋升标准:普通会员需向公司交纳5万元,获得260个种子,其直接上级获得18个奖励种子。要求直推激活至少10人,或五代内激活至少50人;B 轮功德主升级A轮功德主:需向公司缴纳2万元,获得140个种子,其直接上级获得8个奖励种子。要求直推激活至少10 人,或五代内激活至少50人。其对于善种子、善心币、善金币、静态模式、动态模式的供述与被告人孙庆海供述一致。其使用被扣押的华为手机操作“善心汇"进行投资和发展他人加入,其在“善心汇"平台登记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230502195604110047,登录用户名为ycj888,绑定的手机号、微信号、支付宝均是13555194909,绑定其名下账号为6228 4812 3855 9532 275的中国农业银行北海皇都支行账户。被告人王胜、项妙英是被告人白秀云发展的下线。
(二)被告人白秀云供述、绘制的体系图,证实其于2016 年6月18日经被告人闫驰发展注册加入“善心汇"。其用被扣押的手机登录“善心汇"平台进行操作,其的“善心汇"登录用户名为bxy888,绑定电子邮箱2872512290@qq。com,绑定的电话号码、支付宝、微信均是13768098184,绑定其名下账号为6217 0034 1000 0395 733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A轮功德主。其对于善种子、善心币、善金币、静态模式、动态模式的供述与被告人孙庆海供述一致。其曾在发展会员时宣传过“善心汇"的相关内容。其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8层,其所在传销体系的上下线情况为:付姓女子一被告人闫驰一被告人白秀云一被告人王胜、冯连元、冯志、李连敏、秦海成、维维、冯志杰、于莹、贾静、杜凤玲、娄星、张艳杰、陶学芹、白希云、贾衍保、陶学敏、白海、徐艳、刘晓丽、宋连柱、董伟等人。其平时按“善心汇"的官方内容进行宣传发展下线。支出的善种子是其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人向其购买善种子的数。
(三)被告人王胜供述,证实其于2016年6月24日经被告人白秀云发展注册加入“善心汇"。其的推荐人是被告人白秀云,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被告人项妙英、曹羽、高亮、赵建学、孙惠英、陈剑挺、苏渊凤、高占全等人。其用手机登录“善心汇" APP或者直接点击网址操作“善心汇",登录用户名为 hm6666,绑定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其对于善种子、善心币、善金币、静态模式、动态模式、会员等级的供述与被告人孙庆海、白秀云供述一致。其现在是A轮功德主。c轮服务中心晋升标准:普通会员升级c轮服务中心,需要交纳13.5万元给公司,五代内至少要有5个功德主,其他的条件其不清楚;A 轮功德主升级c轮服务中心:需向公司缴纳8。5万元,其他的条件其不清楚;B轮功德主升级c轮服务中心:需向公司缴纳 10。5万元,其他的条件其不清楚;B轮服务中心晋升标准:需向公司缴纳18万元,其他的条件其不清楚;c轮服务中心升级为B轮服务中心。在c轮服务中心基础上交纳4.5万元,其他的条件其不清楚;A轮功德主升级B轮服务中心:需向公司缴纳交纳13万元,其他的条件其不清楚;B轮功德主升级B轮服务中心:需向公司缴纳交纳15万元,其他的条件其不清楚;A 轮服务中心:普通会员需向公司缴纳24万至48万元。其参与“善心汇"的获利部分在其名下账号为6217 0034 4000 1332 518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和平安账户里。其于2016年6月24 日为其妻子即被告人项妙英注册加入“善心汇",并具体操作,获利也打到被告人项妙英名下银行账户,后被告人项妙英知情也具体操作过“善心汇"。被告人项妙英被告人项妙英于2016 年6月24日注册加入“善心汇",为其直接下线,也具体操作 “善心汇"。被告人项妙英在“善心汇"的登录用户名为Ws6666。其是通过在朋友圈或者网上发自己的“善心汇"链接发展下线人员的。陈建全也参与“善心汇"。
(四)被告人项妙英供述,证实其于2016年经其丈夫即被告人王胜发展注册加入“善心汇"。其平时用手机登陆“善心汇" APP进行操作,在“善心汇"的登录用户名为WS6666,是 B轮服务中心,绑定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被告人王胜与其一起操作其的“善心汇"账号,并协助其通过微信发送“善心汇"的链接给朋友发展下线。其对于动态收益的供述与被告人孙庆海一致。其所在传销体系的上下线情况为:“白姐"一被告人王胜一被告人项妙英一王伟、冯旭、赵敏。
(五)被告人刘贵财供述,证实其于2016年经宋文军发展注册加入“善心汇"。其为A轮功德主,绑定的银行账户是其名下在南宁开设的账号为6217 5826 0000 7057 562中国银行账户,其化名为“刘晓辉",微信昵称为“寻求"、“成就梦想",微信、微信绑定的手机号码为18877989157绑定上述银行账户。其通过在微信上发“善心汇"的链接发展下线。其对于静态收益、善种子、善心币的供述与被告人孙庆海供述一致。其有投资“善心汇"的静态收益模式。其发展了其妻子即被告人郑绍玲、张保俊、金宏民注册加入“善心汇",当时是以被告人郑绍玲的“善心汇"账户发出链接被告人张保俊、金宏民的。 开始被告人郑绍玲并不不熟悉;作,由其协助操作,并曾“善心汇"发展会员的链接贴上被告人郑绍玲的会员号发给其的微信好友、微信群、朋友圈等,在被告人郑绍玲于2016年11月份升为B轮服务中心后被告人郑绍玲已独立操作她的“善心汇" 账户。被告人郑绍玲的微信号、支付宝绑定的手机号码为 18877985039,微信昵称为“一笑而过"。其所在传销体系的上下线情况为:被告人刘贵财一被告人郑绍玲一被告人张保俊、金宏民、刘伟;刘伟一刘淑娟。其的下线有两个A级服务中心,分别是刘伟,刘淑娟。刘伟、刘淑娟伞下有60多万人。
(六)被告人郑绍玲供述,证实其于2016年经其丈夫即被告人刘贵财发展注册加入“善心汇"。其的“善心汇"账户绑定其名下中国银行账户。被告人刘贵财协助其操其名下“善心汇"账户,其亦协助过被告人刘贵财操作“善心汇”。其对于静态收益的供述与被告人孙庆海的供述一致。其用扣押的手机收听“善心汇”的内容。
(七) 被告人金宏民供述,证实其于2016年5月29日经被告人刘贵财(别名:刘晓辉)发展注册加入“善心汇”。其用被扣押的手机操作“善心汇”,登录用户名为jhm168,为B轮服务中心。其的微信昵称为“灯火阑珊处”,其的支付宝账号绑定18377943647手机号码。其的微信号和支付宝账号都绑定了其在北海办理的建行卡和农行卡(账号为6228 4812 30839866 615)两张银行卡。其在“善心汇”里投资和提取收益都是通过其的支付宝账号来操作的。其一般将“善心汇”里的收益通过转入其名下账号为6217 0034 1000 1745 654的中国建行银行账户。其提取“善心汇”收益的资金都是从支付宝转出来的,流水里的对方户名很多都写有“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字样。其对于静态模式、动态模式、会员级别及晋升条件的供述与被告人孙庆海供述一致。其是通过发送 “善心汇"链接发展下线的,其所在传销体系的上线现情况为:被告人刘贵财一被告人郑绍玲一被告人金宏民一谢承业、高艳霞、宋宝营、蒋梅、周亮飞等20多人。其的微信里“ sam军团群"是其的上面领导群,“ 0883普度众生"是其和下面人的群(有496人,是其一条线的人员大群),“善心汇s.“充满爱" “善心汇传承爱心"等都是其下面的一条线的人员一些小群。其和被告人刘贵财、郑绍玲、张保俊都在“善心汇"的微信群里。被告人刘贵财和郑绍玲经常在微信群里宣传“善心汇"内容,其与被告人刘贵财、郑绍玲都有在微信上就“善心汇"有联系。
(八)被告人张保俊供述,证实其于2016年5月份左右在北海经被告人刘贵财发展注册加入“善心汇"。其的微信昵称为“星星之火",“善心汇"的登录用户名为bj6789,绑定了其的支付宝和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其通过其手机登录“善心汇" APP进行操作,手机内存有其参与“善心汇"的自口/、0 其对于善种子、善心币、善金币、静态模式、动态模式的供述与被告人孙庆海供述一致。其直通过发送“善心汇"链接发展下线,其发展了何全方、魏海梅、唐建文、郑素英、段胜标加入到“善心汇"。其于2017年升级为c轮服务中心。被告人郑绍玲协助被告人刘贵财从事“善心汇",在其所在的“善心汇" 群里,曾向其宣传过“善心汇"的相关内容,也曾通过手机给其发送过有关“善心汇"的内容,并在微信上与进行过语音、文字通话。被告人郑绍玲的微信昵称为“一笑而过"
五、鉴定意见,证实“善心汇"的会员数量、层级关系、资金情况,以及:
(一)被告人刘贵财(居民身份号码.23122419630605XXXX)的登录用户名为hh1357,ID为1536,属于A轮功德主,账户创建时间为2016年5月24日。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4层,其下级网络有29层,614,412 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赠与26次,累计1, 178,000元, 18次受助,累计1,440,700元。截止到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4,196个,剩余善种子903个,已支出善心币 13,456个,剩余善心币154个,已支出善金币21,130个,剩余善金币1,800,981个,管理钱包已支出606,000元,管理钱包剩余1,213,061元,绑定账号为6217 5826 0000 7057 562的中国银行账户(中国银行广西南宁朝阳支行),绑定手机号码1860458XXXX。
(二) 被告人郑绍玲(居民身份号码.23122419670308XXXX)的登录用户名为zyj3579,ID为1646,属于B轮服务中心,账户创建时间为2016年5月24日。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5层,其下级网络有28层,612,409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赠与78次,累计2,464,700 元,18次受助,累计1,783,800元。截止到2017年7月24 日,已支出善种子35,089个,剩余善种子657个,已支出善心币397,934个,剩余善心币1,936个,已支出善金币10, 000个,剩余善金币3,778,514个,管理钱包已支出1,051,500元,管理钱包剩余2,734,414元,绑定账号为6217 5826 00007057649的中国银行账户(中国银行北海广东南路支行),绑定手机号码1897794XXXX。
(三) 被告人孙庆海(居民身份号码:37092H9761103XXXX)的登录用户名为sqh888' ID为6127,属于A轮功德主,账户创建时间为2016年6月1 1日。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6层,其下级网络有31层,76,531 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次17赠与,累计518,000元,17 次受助,累计536,1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3,334个,剩余善种子113个,已支出善心币14,957 个,剩余善心币51个,已支出善金币10,730个,剩余善金币 541,448个,管理钱包已支出263,400元,管理钱包剩余285, 488,绑定账号为6236 6834 1000 0057 462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绑定手机号码1810779XXXX。
(四) 被告人闫驰(居民身份号码:23050219560411XXXX)登录用户名为ycj888, ID为9106,属于A轮功德主,账户创建时间为2016年6月18日。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 7层,其下级网络有28层,52,537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
成20次赠与,累计403,000元,19次受助,累计615,800 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2,136个,剩余善种子127个,已支出善心币5,668个,剩余善心币4个,已支出善金币0个,剩余善金币225,415个,管理钱包已支出193, 100元,管理钱包剩余28,915元,绑定账号为6228 4812 38559532 275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绑定手机号码1355519XXXX。
(五)被告人白秀云(居民身份号码21120319560606XXXX)的登录用户名为bxy888, ID为9177,属于A轮功德主,账户创建时间为2016年6月18日。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8层,其下级网络有27层,50,414 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22次赠与,累计444,000元,21 次受助,累计698,1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6,619个,剩余善种子86个,已支出善心币77,868个,剩余善心币455个,已支出善金币86,400个,剩余善金币320, 828个,管理钱包已支出229,080元,管理钱包剩余174,088 元,绑定账号为6217 0034 1000 0395 733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绑定手机号码1376809XXXX。
(六)被告人王胜(居民身份号码:32032419780O0XXXX)的登录用户名为hm6666,ID为13068,属于A轮功德主,账户创建时间为2016年6月24日。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9层,其下级网络有26层,43,262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52次赠与,累计1,191,000元,16次受助,累计1,337,000 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18,360个,剩余善种子90个,已支出善心币172,446个,剩余善心币282个,已支出善金币10,700个,剩余善金币603,664个,管理钱包已支出466,900元,管理钱包剩余145,064元,绑定账号为6217 00344000 1332 518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绑定手机号码1507890XXXX。
(七)被告人项妙英(居民身份号码:33072319770618XXXX)的登录用户名为WS6666,ID为13085,属于B轮服务中心,账户创建时间为2016年6月24日。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0层,其下级网络有25层,41,644 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296次赠与,累计2,739,000元,51次受助,累计3,100,3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2,714个,剩余善种子5个,已支出善心币9,716个,剩余善心币23个,已支出善金币25,400个,剩余善金币 980,308个,管理钱包已支出623,400元,管理钱包剩余37,958 元,绑定账号为6217 2321 0700 0057 403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绑定手机号码1867796XXXX。
(八) 被告人金宏民(居民身份号码23232519630506XXXX)的登录用户名为jhm168, ID为2752,属于B轮服务中心,账户创建时间为2016年5月29日。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6层,其下级网络有18层,24,264 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赠与50次,累计448,000元,21 次受助,累计597,700元。截止到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4,218个,剩余善种子20个,已支出善心币40,458 个,剩余善心币39个,已支出善金币19,600个,剩余善金币 554,625个,管理钱包已支出13,600元,管理钱包剩余435, 425元,绑定账号为6228 4812 3083 9866 615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绑定手机号码1397799XXXX。
(九)被告人张保俊(居民身份号码:41052719670805XXXX)的登录用户名为bj6789,ID为2343,属于c轮服务中心,账户创建时间为2016年5月27日。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6层,其下级网络有22层,17,622 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赠与40次,累计564,000元,21 次受助,累计754,400元。截止到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1,881个,剩余善种子97个,已支出善心币14,702 个,剩余善心币5 1个,已支出善金币506个,剩余善金币177, 618个,管理钱包已支出154,800元,管理钱包剩余19,294 元,绑定账号为6222 0217 0601 0800 606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内黄县支行),绑定手机号码1387894XXXX。上述鉴定意见已告知各被告人。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关联,经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贵财、郑绍玲、孙庆海、闫驰、白秀云、王胜、项妙英、金宏民、张保俊组织、领导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善心种子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赠与、受助"的形式进行投资和收益,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下级会员的数量获得管理奖或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属情节严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对被告人孙庆海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孙庆海以投资“善心汇"有回报为名,花费 300元购买“善种子”激活账号,花费100元购买“善心币” 获得静态投资排单资格,并按照其发展下线的投资金额的百分比作为奖励收益方式,引诱其下线继续发展下线参加,骗取钱财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对被告人孙庆海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该辩解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孙庆海及被告人闫驰、郑绍玲、张保俊的辩护人“被告人系从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孙庆海、闫驰、白秀云、王胜、项妙英、刘贵财、郑绍玲、金宏民、张保俊在“善心汇"传销体系中,采取发送注册链接、宣讲善心汇内容的方式,对“善心汇"传销组织的发展、扩大起到了积极作用,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在整个传销组织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本案九名被告人均系从犯,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孙庆海及被告人闫驰、刘贵财、郑绍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庆海、刘贵财、郑绍玲在善心汇中获利少、未获利甚至亏损"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归于第二编第三章第八节,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扰乱市场秩序罪,是否获利不影响定罪。
被告人刘贵财、郑绍玲、孙庆海、闫驰、白秀云、王胜、项妙英、金宏民、张保俊在共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对于被告人刘贵财、郑绍玲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孙庆海、闫驰、白秀云、王胜、项妙英、金宏民、张保俊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贵财、郑绍玲、孙庆海、闫驰、白秀云、王胜、项妙英、金宏民、张保俊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针对本案各被告人及涉嫌参与传销的案外人被冻结的财产,以及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综合全案证据,对各被告人用于传销活动所用的银行账户均作违法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各被告人其余被冻结的财产,以及涉嫌参与传销的案外人被冻结的财产,待判决生效后交执行部门或相关行政部分依法处置。下面针对每个被告人以及涉嫌参与传销的案外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公安机关冻结的被告人孙庆海名下账号为6236 6834 1000 0057 462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资金人民币 40,99生55元,根据鉴定结论、银行流水、其余被告人、证人对于“善心汇"体系的供述、证言,足以证实被告人孙庆海绑定其名下账号为6236 6834 1000 0057 462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用于参与“善心汇"传销活动,上述账户内冻结资金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对于公安机关冻结的被告人王胜名下账号为62170034 4000 1332 518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资金人民币 26,486 · 67元,根据鉴定结论、银行流水、其余被告人、证人对于“善心汇"体系的供述、证言,足以证实被告人王胜绑定其名下账号为6217 0034 4000 1332 518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用于参与“善心汇"传销活动,上述账户内冻结资金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对于公安机关冻结的被告人王胜名下账号为6230 5800 0009 1294 301的平安银行账户内资金人民币37,937。62 元,虽被告人王胜供述为其犯罪得,但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宜认定为犯罪所得,待判决生效后移交执行部门依法处置;
四、 对于公安机关冻结的案外人赵萍兰名下账号为 6228 4804 5579 9031 675的中国银行账户内资金人民币 51,629 · 06元,待判决生效后移交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置。
根据被告人刘贵财、郑绍玲、孙庆海、闫驰、白秀云、王胜、项妙英、金宏民、张保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贵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1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一万元,剩余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郑绍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一万元,剩余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孙庆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7年7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 被告人闫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 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 被告人白秀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一万元,剩余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六、被告人王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10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七、被告人项妙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7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八、 被告人金宏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九、 被告人张保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一万元,剩余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十、 依法将被告人孙庆海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36 6834 1000 0057 462银行账户人民币40,99生55元、被告人王胜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17 0034 4000 1332 518银行账户人民币26,486 · 67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远
人民陪审员 韦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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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理 導晓修书 员 讠星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