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桂0502刑初456号
公诉机关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被告人曹强,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30921198206267XXX,汉族,初中文化,船工,户籍所在 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大通湖区金盆镇腾飞村XX号。因涉嫌犯
危险驾驶罪,于 2019年4月1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取保 候审。2019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 守所。
辩护人 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立案日期 2019年10月12日
开庭日期 2019年10月16日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北城检刑诉〔2019〕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曹强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 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辩护人赵成民提出从轻辩护。
查明事实 2018年9月28日21时许,醉酒后且无驾驶资格的被告人曹强驾
驶桂EE7531号二轮摩托车,在北海市海城区重庆路由西往东行
驶至西藏路往东路段时,撞上正散步至此的路人朱宏兰,造成 陈宏兰、被告人曹强当场昏迷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群众 报警,被告人曹强被送至北海市人民医院救治。随后,公安人 员在北海市人民医院抓获被告人曹强。2018年9月28日22时40 分,依公安机关安排,医务人员在北海市人民医院内提取了被 告人曹强的血液。受公安机关委托,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鉴 定人员对上述提取的被告人曹强血液进行血中乙醇检测。经检 验,从被告人曹强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 218mg/ 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曹强承担上述交通事故的全 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强与朱宏兰进行协商,被告人 曹强支付陈宏兰医疗检查费用并赔付5000元赔偿金。
本院意见 被告人曹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无驾驶资格证醉酒驾 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血液中乙醇含量在 200mg/ 100ml以上的从重情节,从重处罚;具有如实供述自己 罪行的从轻情节、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被告人曹强的辩护 人提出“被告人曹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的态度很好,
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与缴纳罚金,希望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 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主文 被告人曹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2 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上诉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 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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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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