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审查起诉程序的
律师辩护意见
承办案件员额检察官:
本辩护人在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审查起诉程序,特出具如下律师辩护意见。
一、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嫌疑人刘某某涉嫌的罪名需要斟酌,辩护人认为其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北海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北公诉字[2018]00747号)查明的事实,刘某某的犯罪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案发前其只是出售手机卡,其出售的手机卡也是实名制购买人转让给刘某某,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二、嫌疑人刘某某没有诈骗行为和诈骗故意。
没有证据证实刘某某案发前与他人合谋,也没有证据证实案发后参与他人诈骗赃款的分配。
三、缺少上手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来直接刘某某涉嫌诈骗罪。
被害人是被使用刘某某等人出售的手机卡实施诈骗,刘某某等人的行为类似于提供犯罪工具,直接实施诈骗的嫌疑人没有落网,也没有相关证据证实上一手犯罪的具体犯罪事实。现在确认刘某某涉嫌诈骗罪其证据缺乏确实、充分。
四、认定刘某某涉嫌53090元诈骗数额证据不足。
退一万步讲,即使嫌疑人刘某某承认销售手机卡经营金额为53090元,而无法确认这53090元的手机卡那张是涉嫌诈骗使用,将其经营的所有手机卡的经营数额都确认为诈骗数额,缺乏证据的准确性和同一性。
综上所述,侦查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如果将刘某某经营手机卡的全部经营额都确认为诈骗数额,是以非法经营确认诈骗行为。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以参考。
辩护人: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
2019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