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桂0503刑初116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笑笑(曾用名王笑笑),女,199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所在地:陕西省澄城县冯原镇善化村XX组,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半城国际广场2号楼XXX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雷亚峰,男,199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地所在地:陕西省澄城县冯原镇太极村XX组,捕前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半坡国际广场2号楼XXX室。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 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奇(曾用名吴咸杰),男,1992年1 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县赫店镇曹王行政村吴瓦自然村XX号,捕前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白鹭湾小区XX栋XX单元XX楼东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 年1 0月1 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 1月1 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邓发春,广西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北银检刑诉〔2019〕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笑笑、雷亚峰、吴奇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 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笑笑、被告人雷亚峰及其辩护人赵成民、被告人吴奇及其辩护人邓发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0月9日,接到郭笑笑的通知赶来北海市的雷亚峰、吴奇经事先商量,在当天晚上1 1时50分许,雷亚峰、吴奇去到本市银海区岳麓海岸小区13栋1201号,由郭笑笑打开房门,雷亚峰和吴奇拿着事先准备的钢管进到王耀栋居住的房间,把王按在床上。三人一起用胶带及皮带把王的手脚捆绑住,威逼王归还郭笑笑通过其缴交的传销款。在王否认有钱时,雷亚峰、吴奇就用钢管和拳头对王进行殴打,王被迫说出银行卡和支付宝的密码,郭笑笑便通过手机上的支付宝转走王的人民币 6835.9元,随后又将王的共价值人民币3995元的二台苹果牌手机以及价值人民币3897元的一枚黄金戒指拿走用于抵传销款。作案后,三被告逃离北海市于2018年10月11日在南宁吴圩国际机场被抓获归案,收缴二台苹果手机、一枚黄金戒指已归还被害人。
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郭笑笑、雷亚峰、吴奇实施捆绑、殴打的方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非法拘禁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郭笑笑、雷亚峰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笑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雷亚峰及其辩护人赵成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0被告人雷亚峰非本案的主犯,本案中雷亚峰往返北海均是由郭笑笑出资,犯罪工具也由郭笑笑购买,且雷亚峰在本案中未获利,纯粹是帮忙;2.被告人雷亚峰具有坦白的法定情节;3 ·被告人雷亚峰在本案中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4.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5.被告人雷亚峰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雷亚峰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十个月以下的刑罚。
被告人吴奇及其辩护人邓发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奇具有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0从犯、初犯、如实供诉;2 ·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3.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吴奇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十个月以下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18年9月初,被告人郭笑笑为索回自己参加传销组织所缴纳的申购款,向被告人雷亚峰提出帮忙,雷亚峰便邀被告人吴奇一起到北海市找到郭笑笑,一起商量采取把被害人王耀栋控制起来的方法逼迫其退还郭笑笑缴纳的传销款,并购买二条铁管备用。后因无法找到王耀栋,雷亚峰、吴奇二人便离开北海市。
2018年10月9日,雷亚峰、吴奇接到郭笑笑的通知赶到北海市。经商量后,在当天晚上1 1时50分许,雷亚峰、吴奇去到郭笑笑、王耀栋一起居住的北海市银海区江苏路岳麓海岸小区13栋1 30 1号房,由郭笑笑打开房门,雷亚峰和吴奇拿着事先准备的铁管进到王耀栋居住的房间,把王耀栋按倒在床上后,三被告一起用胶带及皮带把王耀栋的手脚捆绑住,威逼其退还郭笑笑缴交的传销款。在王耀栋否认有钱时,雷亚峰、吴奇就用铁管和拳头对其进行殴打,王耀栋被迫说出银行卡和支付宝的密码,郭笑笑便通过手机上的支付宝转走王耀栋的人民币共计6835.9元,随后三被告又将王耀栋的二台苹果牌手机以及一枚黄金戒指拿走逃离现场。2018年10月1 1日,三被告在南宁吴圩国际机场被抓获归案。经鉴定,二台苹果牌手机价值人民币3995元,一枚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3897元。案发后,收缴的二台苹果手机、一枚黄金戒指已归还被害人王耀栋。
另查明,2018年1 1月8日,三被告与被害人王耀栋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王耀栋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 ,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抓茯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文件清单、和解协议、谅解书、银行卡交易流水、北海市门(急)诊通用病例、DR诊断报告书、伤情指认照片、手机支付宝收款转款截图照片、王耀栋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王耀栋的居留证及释放通知书、情况说明、申请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委托书、身份证等书证;2.被害人王耀栋的陈述;3.被告人郭笑笑、雷亚峰、吴奇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询问郭笑笑、雷亚峰、吴奇的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笑笑为索要传销申购款,伙同被告人雷亚峰、吴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三被告对被害人实施捆
绑、殴打,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亚峰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雷亚峰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共同非法拘禁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郭笑笑作为犯意提起者,被告人雷亚峰作为纠集者和私极实施者,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被告人雷亚峰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雷亚峰、吴奇具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本院酌情从宽处理,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亚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8年1 0月1 1日起至2 02 0年3 月1 0日止)。
、被告人郭笑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 1日起至2019年
12月1 0日止)。
、被告人吴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8年1 0月1 1日起至2 019年1 0月1 0 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舒 霞
人民陪审员 黄 向 东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 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