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05 11:10: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桂0502刑初197号


自诉人李奕波,男,19715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0526197105070XXX,汉族,高中文化,北海XX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棉湖镇厚埔村委新厝村XXX号,现住广西北海市云南路景海庭XX栋XX单元XXX号。

诉讼代理人谢自强,厂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晓波,男,19789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5222197809044XX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厂东省揭西县棉湖镇新厝陂村委居民组XX号。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2015118日由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古镇派出所抓获,于201511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51124日被执行逮捕,2016 85曰由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5 2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李奕波以被告人王晓波犯侵占罪,于20185 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李奕波的诉讼代理人谢自强,被告人王晓波及其辩护人赵成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自诉人李奕波称,自诉人于2004年开始从事珍珠贸易,被告人王晓波作为自诉人的雇佣人员,负责珍珠销售、送货和收取货款的工作。20154月至20159月间,被告人王晓波为自诉人送货给北京、上海等地的客户,其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先后收取、截留货款共计271.48万元并挪作他用,在自诉人的追索之下,2015914日,被告人王晓波承认挪用货款27L 48万元的事实并向自诉人出具了欠条,但案发至今尚未归还自诉人只款。自诉人李奕波诉讼请求:1、依法追究王晓波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2判令被告人王晓波退赔自诉人李奕波货款人民币271.48万元。

被告人王晓波辩称杰兰是个体户,不是目诉人的员工,其与自诉人之间仅为民事債权债务关系,所以其本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王晓波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见是:1被告人王晓波与自诉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理由如下:一、被告人王晓波在与自诉人核对账目后,在自诉人的授意写下欠条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双方达成欠款协议后,合同关系转化为借贷的欠款关系;第三、买卖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标的物的实际支付。自诉人与被告人之间形成的是以赊货形式的一种买卖合作关系;第四、自诉人将货物交付给被告人后,货物风险由被告人承担,此特征也符合买卖合同交付风险转移的特征。2、被告人王晓波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客观要件,被告人王晓波是同意归还财物的,但因实际能力所限,尚不能全部归还,不属于拒不归还,所以其行为不构成侵占罪。综上,被告人王晓波与自诉人之问形成的是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应属民法调整的范畴,所以被告人王晓波不构成侵占罪。

经宙理查明,自诉人李奕波自2004年开始从事珍珠贸易,主要是经营珍珠的销售和批发。后自诉人李奕波于2014 617日出资成立北海雅致珠宝有限公司。

自诉人李奕波与被告人王晓波系同乡、朋友之关系,且两人曾经共同供职于北京德兴珠宝有限公司,2004年,自诉人李奕波下海自己创业经营珍珠销售生意,出于对被告人王晓波的信任,于是邀请被告人王晓波一起参与其生意,方式为自诉人李奕波提供珍珠、联系好客户,被告人王晓波负责去外地送货、收款。20154月,自诉人李奕波派被告人王晓波去北京、上海送货销售珍珠,后被告人王晓波将所得价款2714800元全部用于赌博并且输光,至案发时也未能归还自诉人李奕波。在自诉人李奕波的追索之下,20159 14日,被告人王晓波出具一张欠条给自诉人李奕波,载明此笔珍珠款2714800元被其本人挪用。

20151010日,因被告人王晓波拒不返还所侵占、挪用的珍珠款,自诉人李奕波向北海市公安局报案。2015 113日,北海市公安局以被告人王晓波涉嫌挪,用资金罪对其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北海市公安局以职务侵占罪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61225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晓波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妄件的证据不足,于是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于 201774日向自诉人李奕波送达不起诉决定书。2017 77日,自诉人李奕波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经复核审查,做出维持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的决定。

另查明,自诉人李奕波所投资设立的北海雅致珠宝有限公司采取简易管理模式,即对于雇主和员工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工资卡等。发放工资(亦或报酬)主要以现金结算为主。

上述事实,自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供述

因为是李奕波的货,其只是负责帮他送货的,靠领取送货的劳务费。其送货、售卖并且收款。如是现金先由其收取,然后由其代管,回到北海后还给李奕波。但是由于其好于赌博,将李奕波的27 1万余元的贷款拿去赌博输完了,现在没有钱还给李奕波。后来其在其家人的见证下出具一张标的额为人民币2714800元整的欠条给李奕波。

(二)被害人陈述

由于其和王晓波是老乡、月月友关系,所以两者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两者比较熟悉,其就当王晓波是老弟一样,也没有给他办理工资卡,王晓波的工资都是由其直接给现金。王晓波负责帮其送货,根据客户的需要,由王晓波将珠宝送至北京、上海等客户手中,客户互接与王晓波结算,每次送货后王晓波都会收取大量的货款。但是20154月开始,王晓波分三次帮其去北京、上海等地送货,收取货款后私自截留侵吞其货款2714800元,后其多次联系王晓波,王晓波声称货款已被他赌博全部输光。

1、     证人方壁华(李奕波之妻,北海雅致珠宝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人)陈述:其为北海雅致珠宝有限公司财物管理人,在核对账目时发现王晓波送货出去的实际货款和收回来的货款不一致,总共有271万元的款项差额,后来李奕波询问王晓波才得知王晓波已将271万的货款用于赌博输掉,其夫念在相识一场,于是叫王晓波写了一张271万多元的欠条,可是王晓波写下欠条后依然未归还货款。

2、     证人方洁茂(李奕波之侄儿,北海雅致珠宝有限公司销售员)陈述:其和王晓波都是北海雅致珠宝有限公司的销售员,销售珠宝的钱一般有现金就收现金,没有现金的话都是要对方转账到老板李奕波的工商银行卡。201599 日在从上海回北海的航班安检的时候,其发现王晓波的背包里没有多少现金,于是就问了现金去哪里了?王晓波说现金已经存进他的卡里了,回来北海在转给其姑父(李奕波),910日晚上其回来到李奕波家结算的时候,李奕波叫王晓波拿现金给他时,王晓波就说存进银行卡里了,明天再转账给李奕波,然后王晓波就回家了,第二天李奕波打电话给王晓波一直是关机,李奕波就打电话给上海、北京的那些客户,才知道货款大多数被王晓波收走了,然后13日其和李奕波就去王晓波广东中山市的家,但是不见到王晓波,914日王晓波手机才开机,然后14日晚上去王晓波中山的家找到他,王晓波才写了一张欠条给李奕波。

3、     证人李德玟(原北海雅致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述:王晓波是在公司呈主要负责去全国各地送货和收钱的,也就是李奕波联系好客户后通知王晓波和方洁茂去送货收钱。在9月份的时候,李奕波问王晓波为什么没有把9月份的那次的货款按照指示打到李奕波的银行卡上后,第二天王晓波就关机不见人了,也没有把钱打给李奕波。后来仔细核对了王晓波的账目和客户对账发现他从今年4月份开始,王晓波收的货款就开始与实际数目对不上了,总共有271万元的款项误差。后来李奕波打通了王晓波的电话,王晓波承认拿了公司271万元的货款,但是该笔款已经被王晓波赌博输掉了。之后在9月初李奕波与方洁茂到王晓波中山的家找到了他,当时王晓波还写了271万的欠条给李奕波。李奕波给了他时间,但是王晓波一直没有给予答复如何还钱也没有还过钱给李奕波。

4、     证人孙秋菊(三晓波之妻)陈述:王晓波和李奕波一起做珍珠生意,李奕波负责提供珠宝,而王晓波负责送货,后来听王晓汲说,在去卖货的时候,将李奕波的271余万元的货款拿去赌博输光。后来李奕波找到王晓波,让王晓波写了一张欠条给他。

5、     证人李霜霜(上海贝格跌宝店之老板)陈述:其珍珠店销售的珍跌有的是从北海市雅致珠宝店购进的货源,海市雅致珠宝的老板是李奕波,送货的人是王晓波,平时都是王晓波自己过来送货,其以为李尖波让王晓波自己收取货款就可以,所以次拿到货后都是付款给王晓波。

6、     证人林春晓(北京春之秋珠宝店老板)陈述:其偶尔与广西北海雅致珠宝公司进货,雅致珠宝的老板是李奕波,李尖波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平时都是给雅致公司老板学奕波下好订货早,李奕波和王晓波送货,早时都是直接转账绉李奕波,有时候王晓波也自已来收取货款。

7、     证人颜学法(上海深海珠宝店之老板)陈述:其从广西雅致珠宝进过一些货,李奕波是该公司的老板,也就是实际控制人,平时都是打电话订货,下订单后。雅致公司的王晓波就送货过来。因为王晓波跟了李奕波很多年,而且李奕波很信任王晓波,当时王晓波叫其将货款直接转给他,其没有多想,也没有和李奕波沟通,就直接把货款转给王晓波。

8、     证人童玲月月(上海龙添珠宝有限公司之负责人陈述:

其有一部分珍珠是从广西北海李奕波手上进货,李奕波在北海专门做珠宝生的,他在北海市成立一家珠宝公司,他是那家公司的老板,李奕波的公司有几个员工其不清楚,但是其知道有一个叫王晓波的男子长期帮李奕波送货,其在十几年前就认识李奕波了,后来又认识王晓波,王晓波就是一直帮李奕波打工的。少量的珍珠,其直接给现金,货款多的话就直接转账给李奕波。20158月份,其把8000元现金的货款给王晓波了。

9、     证人颜灵芝(紫燕珠宝店之老板)陈述:其与广西北海雅致珠宝公司的老板李奕波有生意上的合作,平时都是打电话给李奕波订货,然后李奕波自己送货过来,或者学奕波叫王晓波送货过来,其收到货后才把货款给李奕波的。以前都是直接把货款给李奕波,但王晓波叫其直接把货款给他,于是其给了王晓波几次货款,总数都有八、九万块钱,最后一次就给王晓波二万七千块的货款。

10、证人蔡世才(上海张丽珠宝店之老板)陈述:其从北海雅致珠宝公司有进过货,王晓波是李奕波的员工,平时都是由王晓波到其店里送货,之前从王晓波那里拿到珍珠后,其大多数都是转账到李奕波银行账号的,但是最近王晓波要求付现金给他,所以今年的三次送货给了八万现金给王晓波。

11、证人章兴德(黛当海珍珠店之老板)陈述:其在厂西北海的李奕波处进过货,平时都是和李奕波订好货后,般是李奕波和王晓波自己送货过来,但是最近都是王晓波自己送货过来,王晓波是帮李奕波打工的,平时都是王晓波帮李奕波送货的。以前都是其直接转账给李奕波的。但是从 20141 1月份,王晓波把他本人的账号留给其们后,从那时起,其就开始将货款转给王晓波。

12、    证人顾卫德(北京德尚亿隆珍珠饰品商行之老板)陈述:其大概是从2008年开始和北海雅致珠宝公司的李奕波老板做珍珠生意,便开始从李奕波那儿批量购进珍珠饰品,王晓波跟着李奕波十多年了,他负责给李奕波送货,其与李奕波做完生意都是在王晓波送货后,其将货款直接转到学奕波的银行卡账户,但是在20156月,王晓波为李奕波送货后, 王晓波要求把这笔货款的8万元转到三晓波自己的账户里。

13、    证人李丹心(北京李丹心跌宝店之老板)陈述:其跟北海雅致珠宝公司的李奕波老板拿货比较多,平时都是跟李奕波下进货单,然后李奕波和王晓波等一起送货,送完货、其付款,但有时王晓波是一个人送货过来的,平都疋直接汇款给李奕波,但是20159月给了一万现款给王晓波。

14、    证人胡玲玲(上海莱妮珠宝店之老板)陈述:其从北海雅致珠宝公司王晓波处购进珍珠货源,北海雅致珠宝公司的老板是罕奕波,送货是王晓波和李奕波一起来,但是后来都是王晓波一个人来的比较多,王晓波自己妄求将货款转账给他,于是其没有多想就给货款给王晓波。

(四)       书证

1、欠条:证实王晓波将李奕波的珍珠款2714800元挪用。2、营业执照:证实北海雅致珠宝有限公司的相关企业信息

3、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证实王晓波符合侵占罪的主体要件证据不足,职务侵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4、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证实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维持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5、户籍信息:证实李奕波和王晓波的身份信息;证实王晓波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波将自诉人李奕波交由其在运输途中代为保管的珍珠款价值人民币2714800元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拒不交还,其行为构成侵占罪。自诉人学尖波的指控成立。自诉人李奕波提供珍珠,联系好客户,委托或雇佣被告人王晓波送货、收取货款的事实有被告人王晓波的供述、自诉人李奕波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讧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王晓波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晓波与自诉人李奕波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 但不能提供证据证买,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王晓波已经非法处分自诉人李奕波的货款而至今拒不归还或者赔偿,属拒不交还,故被告人王晓波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晓波是同意归还财物的,但由于实际能力有限而不能归还,不属于拒不交还" 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晓波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晓波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本院不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晓波因本案被羁押272 日,折抵刑期272日。根据被告人王晓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晓波犯侵占罪,判处有螞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5 22日起至202182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王晓波退还自诉人李奕波人民币2714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人民陪审员  杜有燕

人民陪审员 韦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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