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桂0521刑初336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小国,男,1978年某月某日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登记地址河南省潢川县魏岗乡某村某村民组某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辩护人陶心进,广西群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立,广西群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欣梅,女,1970年某月某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登记地址吉林省长春阳区解放大路某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来福,男,1963年某月某日出生于山西省柳
林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登记地址山西省柳林县柳林镇龙城D区某号东街某组某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宇龙,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兰惠璋,男,1960年某月某日出生于山西省阳曲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登记地址山西省阳曲县商贸新街育民港某栋某号。曾因犯受贿罪于2008年5月30日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承杰,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强(曾用名杨志强),男,1986年某月某日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登记地址河南省潢川县定城办事处桃园村方营村民组某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 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定龙,广西桂鸿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青,广西桂鸿凯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人曹金红,女,1979年某月某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登记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清池大道花园小区某栋2某单元某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 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锐,广西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龙秋怡,广西盛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人王鹤宗,男,1975年某月某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户籍登记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梁村镇解某村某号,现住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南方苑某栋某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 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辩护人谷秀梅,河北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明向东,男,1975年某月某日出生于河北省献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登记地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乐寿镇某村某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辩护人于红彬,北京安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威,男,1984年某月某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登记地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166号东峰厂场X幢某单元 某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8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被告人秦旭明,男,1962年X月X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登记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北街35号友喜小区X楼X单元X号,现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东风锦绣6栋2单元1403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 2017年6月8曰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被告人徐小庆,女,汉族,1980年X月X日出生于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小学文化,户籍登记地址浙江省常山县芳村镇X村后山角X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宁,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七妹,女,汉族,1967年X月X日出生于湖北省十堰市,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户籍登记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贵州路X号X栋X单元 X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贵,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丽华,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人张月芳,女,汉族,1961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户县,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户籍登记地址陕西省户县甘亭镇六老罨村一组,现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金源世家3单元806。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被告人冯振涛,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户籍登记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建设东路X号X号楼X单元5楼西户,现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和安商都2号楼1601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彩玲,女,汉族,1972年X月X日出生于山西省壶关县,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户籍登记地址山西省壶关县龙泉镇X村X组X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辩护人蒙波,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江丽,女,1988年X月X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登记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新民镇X村X组X号附X号,现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嘉和冠山海1幢19 I l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被告人向忠荣,男,1989年X月X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登记地址重庆市巫溪县X村X组X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媛媛,女,1986年X月X日出生于重庆市江北区,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登记地址重庆市江北区X村X号11幢X。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辩护人莫积奎,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怡璇,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皓琳,女,1978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深圳市,公民身份号码,大学专科文化,户籍登记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苑X,现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四川路天赐碧园28栋2单元1504。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阳阳,男,1990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毕业,户籍登记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X村X组X 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永红(曾用名黄小水),男,1980年X月X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登记地址福建省南安市洪梅镇六都村益元某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 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育民,男,1966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户籍登记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户县甘亭镇X村。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 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国庆,广西越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丽娟,女,汉族,1967年X月X日出生河北省阜城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户籍登记地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阜城镇X胡同X号,现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金湾花园4栋2单元1003 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被告人余春红,女,1971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淳化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登记地址陕西省淳化县X村X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 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卫国(曾用名张文国),男,1969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登记地址山西省壶关县龙泉镇西城路农行XX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宗溢,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艳军,男,1972年X月X日出生于河北省献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登记地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小平王乡XX村XX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红宇,女,1992年X月X日出生于山西省柳林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登记地址山西省柳林县柳林镇田家沟南路东X巷X 号西街X组X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 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诚,广西珠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星,女,1990年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登记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X村XXX湾XX组X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被告人卓敏,女,1988年X月X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登记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园街X楼2XX号,现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嘉和冠山海6幢1604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现玲,女,1964年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华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登记地址河南省西华县西夏亭镇XX行政村XX村XX 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被告人彭中菊,女,1952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户籍登记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XXX号东峰广场X幢单元XX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仂罪于2017年6月8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
辩护人刘福旺,广西启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仕威,男,1988年X月X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登记地址四川省邻水县龙安镇XX村X组XX号,现住四川省西昌市安宁镇学府路24号新一幢203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明财,男,1984年X月XX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登记地址福建省南安市XXX街X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被告人曹思佳,男,1990年X月X日出生于河北省献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登记地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张村乡XX村XX号。因涉嫌犯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11月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德华,男,1978年X月X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初中文化,户籍登记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新集乡XX村XX队XXX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 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浩春,男,汉族,1972年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登记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XX巷XX号,现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冠山海小区2栋2单元24楼1号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波涛,男,1976年X月X日出生于河北省献县,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户籍登记地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乐寿镇XX村XXX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强,男,1990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登记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XX村X组XX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刑诉[2018] 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国、马欣梅、贾来福、兰惠璋、杨强、曹金红、王鹤宗、明向东、范威、秦旭明、徐小庆、张七妹、张月芳、冯振涛、王彩玲、余江丽、向忠荣、陈嫒媛、孙皓琳、马阳阝日、黄永红、张育民、郑丽娟、余春红、张卫国、唐艳军、刘红宇、吴星、卓敏、朱现玲、彭中菊、陈仕威、刘文学、陈明财、曹思佳、陈德华、孙浩春、王波涛、马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7月1曰向本院提起公诉,根据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5刑辖5号指定管辖决定书的指定管辖,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原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因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5日至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东军、郑桦、彭大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国及其辩护人陶心进,被告人马欣梅及其辩护人赵成民,被告人贾来福及其辩护人韩宇龙,被告人兰惠璋及其辩护人吴承杰,被告人杨强及其辩护人朱定龙、孙青,被告人曹金红及其辩护人杨锐、龙秋怡,被告人王鹤宗,被告人明向东及其辩护人于红彬,被告人范威、秦旭明,被告人徐小庆及其辩护人刘宁,被告人张七妹及其辩护人陈贵、陈丽华,
被告人张月芳、冯振涛,被告人王彩玲及其辩护人蒙波,被告人余江丽、向忠荣,被告人陈媛媛及其辩护人莫积奎、吴怡璇,被告人孙皓琳、马阳阳、黄永红,被告人张育民及其辩护人何国庆,被告人郑丽娟、余春红,被告人张卫国及其辩护人李宗溢,被告人唐艳军,被告人刘红宇及其辩护人陈诚,被告人吴星、卓敏、朱现玲,被告人彭中菊及其辩护人刘福旺,被告人陈仕威、刘文学、陈明财、曹思佳、陈德华、孙浩春、王波涛、马强到庭参加诉讼;李小国的辩护人张立、王鹤宗的辩护人谷秀梅经通知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日,被告人李小国、马欣梅、贾来福、兰惠璋、杨强、曹金红、王鹤宗、明向东、范威、秦旭明、徐小庆、张七妹、张月芳、冯振涛、王彩玲、余江丽、向忠荣、陈嫒媛、孙皓琳、马阳阳、黄永红、张育民、郑丽娟、余春红、张卫国、唐艳军、刘红宇、吴星、卓敏、朱现玲、彭中菊、陈仕威、刘文学、陈明财、曹思佳、陈德华、孙浩春、王波涛、马强等人到广西桂林,以旅游的方式组织参加传销组织的由A2老总带A1老总进行新总培训会,发放升总费等“升总复制"传销活动,2017年6 月7日,在广西桂林市康福特大酒店被公安机关查获。至案发时,被告人李小国、马欣梅、贾来福、兰惠璋、杨强、曹金红、王鹤宗、明向东、范威、秦旭明、徐小庆、张七妹、张月芳、冯振涛、王彩玲、余江丽、向忠荣、陈嫒媛、孙皓琳、马阳阳、黄永红、张育民、郑丽娟、余春红、张卫国、唐艳军、刘红宇、吴星、卓敏、朱现玲、彭中菊、陈仕威、刘文学、陈明财、曹思佳、陈德华、孙浩春、王波涛、马强等人发展的下线均超过29人,均已达到老总级别。
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小国、马欣梅、贾来福、兰惠、杨强、曹金红、王鹤宗、明向东、范威、秦旭明、徐小庆、张七妹、张月芳、冯振涛、王彩玲、余江丽、向忠荣、陈嫒媛、孙皓琳、马阳阳、黄永红、张育民、郑丽娟、余春红、张卫国、唐艳军、刘红宇、吴星、卓敏、朱现玲、彭中菊、陈仕威、刘文学、陈明财、曹思佳、陈德华、孙浩春、王波涛、马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活动,严重扰乱国家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其等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兰惠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小国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陶心进对公诉机关指控李小国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李小国下线是杨强,杨强下线是吴星,李小国另外两条线都是自己出资以亲属名义填单,真正发展有一条线,顶多30人左右,刚达到追诉标准,参与传销造成社会危害有限;2、在升总旅游活动中,李小国根据“郑哥"要求带22人参加,李小国仅认识线上的杨强、吴星;3、李小国认罪态度好,已充分认识到传销的社会危害性;4、李小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表示愿缴纳罚金。综上,请求对李小国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欣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称其于2014年4月参加传销,现是A1老总,本案其他38名被告人中仅有23人是其通知去桂林参加旅游,并且是有偿带队,在升总会议上其应张丕江要求到主席台就坐,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赵成民对公诉机关指控马欣梅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在桂林旅游升总复制会过程中,马欣梅只是发放车票,只通知贾来福、冯振涛、张育民、刘红宇等四人参加会议,马欣梅也不知道开会及行程;2、召开传销会议时,马欣梅应张丕江的要求在主席台就坐,上台后没有发言;3、马欣梅也不是旧总带新总,而是有偿带队;4、马欣梅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属于承担协调职责的人员、马欣梅属于初犯,认罪态度好,表示积极缴纳罚金,退赃;6、侦查机关所查封扣押的财产均与传销无关。综上,马欣梅虽构成犯罪,但属于情节轻微,建议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贾来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称其于2017年6月1日晋升A2老总,参加桂林升吕旅游加入了一个微信群,微信名“上海滩",加入该微信群的都是老总,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韩宇龙对公诉机关指控贾来福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贾来福因受他人误导,认为“资本运作"是国家支持行为而加入;2、贾来福发展下线人数较少,除刚升总的下线刘红宇外,另外两条线都是自己出资以亲属名义填单;3、贾来福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多次主动申请退赃;4、贾来福属于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当庭表示认罪; 5、贾来福被扣押的现金26020元是代刘红宇保管,LETV手机和三星手机各一台是贾来福合法财产;6、贾来福被冻结的516499.08元(卡号:6217003410001885146)部分是以传销款之外,部分属于合法财产;7、贾来福被冻结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1730005159899)内的存款属于养老金。综上,请求对贾来福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兰惠璋对公诉机关起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称其于2014年清明后参加传销,2016年年底晋升为A2老总,被查封的房产与传销无关,认罪服法。
其辩护人吴承杰对公诉机关指控兰惠璋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兰惠璋是受他人引诱、欺骗后误入传销组织;2、兰惠璋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3、兰惠认罪、悔罪态度较好;3、公诉机关举证的证据未能证实兰惠璋是累犯;4、兰惠璋被查封的房产是其夫妻共同财产。综上,建议对兰惠璋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朱定龙对公诉机关指控杨强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杨强是李小国下线,量刑应该在李小国的范围内;2、杨强被查扣财产与传销无关。建议对杨强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金红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辩称其没有参加传销,请求依法判决。
其辩护人杨锐对公诉机关指控曹金红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曹金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曹金红何时、何地加入传销组织,直接上线、下线是谁,何时升为老总,归案前是何级别老总等关键事实不清; 2、王鹤宗在侦查阶段供述曹金红是老总,当庭已否定,苏高云的证言证明曹金红是老总,但其已去世,无法查证核实;3、旅行社提供的68人参团名单中没有曹金红、唐艳军和曹思佳,其三人参团费用是谁交的,没有证据证实,唐艳军、曹思佳也当庭否认是曹金红带他们去参加桂林升总旅游活动;4、曹金红、唐艳军、曹思佳、王鹤宗均当庭否认“曹金红是王鹤宗的直接上线、王鹤宗给9150元桂林旅游费用给曹金红、曹金红在桂林升总会上给唐艳军、曹思佳各3万元奖励等事实,公诉机关也未能举证其他证据证实;5、曹金红银行账户流水,除控方举证的曹金红工商银行卡(尾号4910)与王鹤宗北部湾银行卡(上述银行卡均不是曹金红、王鹤宗掌控)有疑似传销资金往来及9150元旅游费用转账外,曹金红的其他银行卡均未发现有疑似传销资金往来;6、公诉机关举证曹金红手机微信与王鹤宗对话截图证明两人都是传销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该证据因取证程序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综上,公诉机关指控曹金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被告人王鹤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明向东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辩称其参加传销但没有获利,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于红彬对公诉机关指控明向东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明向东参与传销犯罪但长时间在家,参加升总旅游是为配合王波涛升总:2、明向东如实陈述,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3、明向东主观恶性轻,社会危害较轻;4、明向东愿意交缴罚金。综上,请求对明向东从轻处罚。
被告人范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称其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是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秦旭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小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辩称其没有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刘宁 徐小庆的罪名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徐小庆参加桂林旅游升总,但没有领到 30000元升总奖励;2、公诉机关举证2017年7月26日徐小庆的有罪供述,但审讯长达七八个小时,期间没有给以足够饮食和休息时间,该份口供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综上,公诉机关指控徐小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证据不足。
被告人张七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辩称其与孩子一起参加2017年6月1日的桂林旅游,不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陈贵对公诉机关指控张七妹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举证“张七妹、李小国的供述,证人张超、侯丹、邓玉梅的证言"均未能证实张七妹参加传销并且是组织领导者;2、张七妹的银行流水也没有敏感数字存在;3、张七妹参与拍照因为出来游玩心情开阔。综上,张七妹只是参与旅游活动,并未参与传钅肖组织,更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仅根据一张旅游的图片及手机截屏指控张七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张月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犯罪,请求从轻处罚。自绘体系图确定下线人员为23人,彭中菊曾供述其下线大概有29人不是准确数字;2、陈媛媛的其余下线份额是自己出资以亲人身份证购买;3、陈媛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4、陈媛媛因受诱骗而加入传销组织,持续时间短,社会危害性较小;5、陈媛媛是家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均已是七十岁,其母亲长年卧病在床;6、被查扣财产与传钅肖无关。综上,建议对陈媛媛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皓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称:1、被误导“资本运作"是国家合法项目而参加;2、之前并没有任何的前科劣迹;3、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4、父亲去世不久,母亲已经七十多岁且身体欠佳;4、刚晋升 A2但没有获取A2级别的利益。5、被查扣财产与行业无关。
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马阳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称:1、因感情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现深感后悔;2、被查扣财产与行业无关。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永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称对:1、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加入所谓的“资本运作"; 2、其是初犯,认罪态度好;3、刚升总还没有获得老总的工资。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育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称:1、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传销,没有亲自去操作和发展下线;2、在亲情的绑架下参加了桂林六一升总旅游活动。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何国庆对公诉机关指控张育民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张育民犯罪尚未达到情节严重;2、张育民在该组织中并无实权,只是根据高层要求上传下达;3、张育民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人数很少;4、张育民未曾因传销活动受到过刑事处罚,也未造成参与传销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5、张育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6、张育民归案后如实供述;7、张育民是初犯、偶犯。综上所述,建议对张育民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丽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称:1、已认识传钅肖是违法犯罪行为,认罪悔罪;2、其发展人数26人,经自己出资补单成为新总;3、被查扣财产与行业无关。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余春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称:1、因认为“资本运作"是国家支持的项目而且参加; 2、经过教育已认识错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卫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公正判决。
其辩护人李宗溢对公诉机关指控张卫国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张卫国符合晋升A1的条件,参加桂林升总旅游,是传销体系内部规定,法律并没有规定升为A1老总构成本罪;2、张卫国只发展秦宇鹏,自己补单六人,人数不够30人,公诉机关举证的证据不能认定张卫国发展了30人以上的下线;3、张卫国在传销中没有获得非法利益;4、张卫国刚升为A1老总,发展人员较少影响范围较小;5、张卫国如实供述其加入“资本运作"发展下线晋升 Al老总参加升总旅游的事实;6、张卫国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前科,属于初犯。综上,建议对张卫国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唐艳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称因没有文化而盲目加入传销组织,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红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陈诚对公诉机关指控刘红宇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刘红宇发展人数的证据不严谨、充分,没有证据相互印证,且刘红宇自己出资补单7个名额;2、刘红宇参加传销组织以来获利甚微; 3、刘红宇刚升总就被抓获,未享受老总待遇获取高额回报: 4、刘红宇未领到新总包装费三万元;5、刘红宇受人引诱参与传销组织,主现恶性较小;6、刘红宇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较好;7、刘红宇是初犯。综上,建议对刘红宇处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
被告人吴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卓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称:1、因被误导“资本运作"是国家合法项目而参加; 2、之前一直遵纪守法,无前科;3、如实供述;4、在看守所积极劳动,表现良好;5、父母年迈,其是家中唯一女儿。请
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朱现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称其认罪悔罪,母亲生活不能自理,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中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称:1、由于文化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以为“资本运作"是国家项目而加入;2、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只是参与;3、其年迈体衰,长期低血压,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 4、其没有引诱、胁迫他人参加传销,在传销中没有获利;5、其愿意义务宣传传钅肖危害性,警示世人。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刘福旺对公诉机关指控彭中菊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彭中菊是新总,刚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2、彭中菊归案后能属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3、彭中菊只是表面升总,实际其发展的人数只有二十来个,其他是上线安排在其名下。综上,建议对彭中菊判处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被告人陈仕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文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明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思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德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浩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称在行为中没有获利,甚至略亏一点,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波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称:1、其刚达到新总级别,没有享受过老总待遇;2、其是初犯;3、归案后一直积极配合公安的调查。4、其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各被告人另提出公安机关另扣押其等人的现金、金戒指、金项链、蚕丝被、旅行箱、手机、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向他们出具扣押清单。
经审理查明:“资本运作"是一种非法传销组织,该组织通过鼓吹“资本运作"是国家扶持的行业,加入该行业可以获得巨额回报;要求参加人员交缴申购款人民币69800元或 70000元购买21份虚拟份额后取得发展新人资格,每个参加者最多只能发展三个直接下线,下线再逐级发展,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金字塔型网络层级结构;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由上线人员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按固定方式进行瓜分,不断骗取财物。
“新总旅游复制"是传销组织规定的由上线“老总"(旧总)带本次符合晋升“老总"的传销人员到外地旅游,完成“升新总" 程序一项重要活动:期间召开由上线“老总"及其伞下本次晋升的“老总"(新总)参加的传销人员会议,由组织者对参会
2012年开始,被告人李小国、马欣梅、贾来福、兰惠璋、杨强、曹金红、王鹤宗、明向东、范威、秦旭明、徐小庆、张七妹、张月芳、冯振涛、王彩玲、余江丽、向忠荣、陈嫒媛、孙皓琳、马阳阳、黄永红、张育民、郑丽娟、余春红、张卫国、唐艳军、刘红宇、吴星、卓敏、朱现玲、彭中菊、陈仕威、刘文学、陈明财、曹思佳、陈德华、孙浩春、王波涛、马强先后在广西北海市出资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活动,上述被告人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并管理伞下团队,通过发展下线收取申购费,不断骗取财物。至案发时,上述被告人直接或者间接下线人员均达30人以上120人以下,伞下人员层级均超过3级。
2017年6月1日,传销组织组织了由被告人李小国、马欣梅与张丕江(另案处理)带队的由上线“老总"带领新晋“老总"参加的“六一桂林新总复制旅游"。其中:上线“老总"曹金红带领“新总"唐艳军、曹思佳,上线“老总"余江丽带领“新总" 向忠荣、陈仕威,上线“老总"明向东带领“新总"王波涛,上线“老总"兰惠璋、秦旭明带领“新总"刘文学,上线“老总"马阳阳带领“新总"马强,上线“老总"贾来福带领“新总"刘红宇,上线“老总"王鹤宗带领“新总"郑丽娟,上线“老总"范威带领“新总"黄永红、陈明财,上线“老总"王彩玲带领“新总"张卫国,上线“老总"孙皓琳带领“新总"孙浩春,上线“老总"张月芳带领 “新"张育民,上线“老总"杨强带领“新总"吴星,上线“老总" 陈嫒嫒带领“新总"彭中菊,上线“老总"冯振涛带领“新总"朱现玲,上线“老总"丁慧文、马莉(二人均另案处理)带“新总" 陈德华,上线“老总"卓敏带“新总"苏德芳(另案处理);余春红、张七妹、徐小庆也参加该次旅游。同日晚,李小国、马欣梅与张丕江组织召开了包括本案被告人在内的多名传销 “老总"的传销会议,张丕江在会上宣讲由上线由“老总"给予本次晋升的“老总"的“新总包装费"人民币30000元,用于贝勾买黄金首饰、衣服等,以提升“新总"形象以及晋升“老总"后的提成规则等;以鼓动传销人员更加积极发展下线,诱惑更
多人员参加传销。
2017年6月7日,被告人李小国、马欣梅、贾来福、
案发后,公安机关提取、扣押、查封、冻结被告人李小国等人的现金、手机、存款、房产、车辆(档案)等财产(详见附件一)。
被告人兰惠璋曾因犯受贿罪于2008年5月30日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受案、立案情况。
2、户籍证明,证明李小国等39名被告人出生时间等户籍情况,案发时均已年满十八周岁。
3、 归案证明,证明被告人李小国等39人于2017年6月
7日在广西桂林市康福大酒店被公安人员抓获。
4、(2008)杏刑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兰惠璋曾因犯受贿罪于2008年5月30日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桂林旅游"龙脊梯田门口合影照片,证明被告人曹思佳、陈德华、向忠荣、张育民、马强、陈明财、刘文学、朱现玲、陈仕威、唐艳军、黄永红、张卫国、王波涛、徐小庆、吴星、余春红、郑丽娟、彭中菊、刘红宇、张七妹作为“新总"参加“六一桂林旅游"。
6、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的笔记本、提取的被告人手机信息、微信截图等,其中:
(1)唐艳军手机信息、微信“雅唐"截图“升为新总,大家多联系"等,证明唐艳军已晋升为A1老总。
(2)曹金红手机微信与王鹤宗对话截图“你回来之后咱办两件事1上面的复制统一制定一下。2安排一下1号复制的事,咱们在上面找几个高级业务员看看谁比较合适",证明曹金红与王鹤乐都是传销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3)陈仕威手机微信截图“姓名花元、推荐人元元,大推元运(已上);花元哥,你忙好,我是清天;带人总结几与大家一起学习;姓名超元,推荐人元运;姓名花元,推荐人元元,大推元运",证明陈仕威以花元名义参加传销活动,向忠荣以超元名义与陈仕威交流,花元、超元均是元运(余江丽)伞下人员。
(4)余江丽手机微信“新主任规划,壮大队伍的法宝,自律经理;元运老总你好,渝火伞下直接经理渝林豪,带新人渝早,新人基本情况一"及体系图截图,证明余江丽以 “元运"名义参加传销组织活动,已是老总级别,“花元"上线是“元元",直接下线是“小川"、“渝乐"等人。
(5)马欣梅手机短信、微信“内、对外的职责分布、对新经理的培训、分学习、发展等情况;申购会的安排情况、新老主任规划、晨会情况;晨会我们Al;什么时候办申购会;昵称开心麻花",证明马欣梅参与传销组织活动,案发前是Al老总,在“六一桂林升总旅游"中以“开心麻花"与同案人交流。
(6)张卫国手机照片,证明张卫国参加传销后领取“工资"的情况。
(7)秦旭明手机微截图“老同学:男、秦旭明,新同学:男、刘文学,证明秦旭明是旧总,刘文学是新总,秦旭明是刘文学上线。
(8)曹思佳手机内照片“晨管的职责"等传销资料,证明其参加传销活动。
(9)贾来福的手机微信照片,证明其手机微信与秦旭明的聊天内容均为涉及传销体系规则及伞下人员体系的内容。
(10)被告人张七妹手机微信“希奇61 "信息“大家早上好,我是新同学,姓名希奇,籍贯湖北省十堰市,性别女,年龄50,传统行业是国企退休,电话号码为巧577959167",证明张七妹以“希奇61 "名义参加传销及其晋升老总的事实。
7、 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查封通知书,购房合同和不动产证等,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提取、扣押、查封、冻结被告人李小国等人的现金、手机、存款、房产、车辆(档)等财产的事实,查扣财产的权属及是否属于违法所得等。
8、 公安机关查询被告人银行帐户开户资料、银行卡交易历史明细清单等书证,证明被告人李小国等人银行帐户在传销活动期间存在69800元或70000元等反映符合传销入门申购特征以及符合老总工资10500元倍数的资金往来等情况,
其中:
(1)李小国银行卡(6217003410000122475)于2013年 2月28日收到69800元、2013年12月21日向杨强转帐70000 元。
(2)马欣梅银行卡(6217003410001252818)于2014年
12月26日、2015年I月3 1日分别支出70000元。
(3)贾来福银行卡(6217003410001885146)于2016年 12月19日、2017年4月22日、5月11日均分别有多笔70000 元的转帐收入。
(4)卓敏银行卡(6212262107002406289)于2017年2 月4日至5月25日有多笔69800元或70000元的转帐收入。
(5)明向东银行卡(6217003410002809533)分别于2017年4月26日、4月28日现金存入69800元,同日转给李凤兰50000元。
(6)彭中菊银行卡(6227003413130152643)于2012年 5月17日转给唐启媛69800元;2014年9月20日、2016年 7月29日分别转给陈媛媛49000元、50000元。
(7)兰惠璋银行卡(6217003410001757402)于20巧年 4月26日至2016年9月29日有多笔70000元的转帐收入。
(8)陈媛媛银行卡(6217003410000654907)于2013年 6月18日至2017年3月17日有多笔69800元的转帐收入。
(9)吴星银行卡(622848123844巧47275)于2015年8 月1日有二笔转帐支出共70000元。
(10)杨强银行卡(621700341000066巧63)于2014年
1月26日至2017年6月4日有同日多笔转帐支出共69800 元或现金存入共69800元。
( 11 )秦旭明银行卡(6236683410000022912)于2016 年6月14日至同年1 1月29日存在同日多笔转帐支出共69800 元或70000元收入。
(12)向忠荣银行卡(6217003410003059963)于2016 年10月11日现金存入2300元、10000元、9700元,共21000 元,该三笔款总和符合传销老总工资收入特征:向忠荣建设银行卡(6217003410003059963)与被告人余江丽从2013年 11月20日至2014年5月13日有多笔资金来往。
(13)曹金红银行卡(6228451230044074910)于2012 年9月20日收到31500元、2013年6月14日收到21000元;曹金红兴业银行卡(556010126201266650)从2014年3月 27日至2016年8月13日多次收到69800元和10500元倍数(2笔均是21000元)收入,共收到王鹤宗7笔转帐共233804 元。
(14)冯振涛银行卡(6217003410002226746)于20巧年8月27日转给其本人另一帐户(尾号5457)70000元(摘要为会员入金),2015年1 1月23日、11月25日均分别向马
欣梅银行卡(6217003410001252818)转帐49000元,2017 年6月1日向朱现玲银行卡(62122621107003061901)转帐 30000元。
(15)范威银行卡(6217003410001821257)于2016年 12月10日至2017年6月4日存在同日多笔转帐收入共69800 元或70000元。
(16)黄永红银行卡(6217003410001821257)于2014 年12月25日至2015年8月3 1日存在同日多笔转帐收入或支出共69800元或70000元。
(17)王鹤宗尾号为0038北部湾银行卡分别于2015年 7月10日、2017年1月10日存入10500元倍数两笔款项,于2016年1月12日、12月7日分别转出70000元;王鹤宗与曹金红存在多笔转账,其中有一笔21000元、两笔是50000 元;王鹤宗于2017年5月31日向曹金红北部湾银行卡尾号 0011转入旅行经费账9150元。
(17)王彩玲帐户(21075H0001207225753)于2016年 3月30日收到张卫国转入70000元,2017年5月7日、8日收到赵兰明转入共70000元。
9、悔过书,证明王鹤宗、马欣梅认罪、悔罪。
1、 证人苏高云的证言,证明其于2015年年底在厂西北海市经王鹤宗(行业名“占元")发展交纳69800元参加“资本运作",行业名“黄河"、“高云",直接上线是王鹤宗,直接下线是“进瑞"、“进丹"、“进海"。其伞下二十多人。2017年6 月1日王鹤宗带其和郑丽娟(行业名“雨竹",王鹤宗直接下线)去参加“六一桂林升总旅游复制"。在当晚会议上,李小国、马欣梅(负责管理其等人乘坐的2号车)和另外一个男人坐在主席台上;在仪式上,根据传销体系的规定,由旧吕奖励新总30000元,王鹤宗奖励其和郑丽娟各30000元,曹金红也分别奖励了唐艳军、曹思佳30000元,明向东也奖励王波涛30000元。
2、 证人陈明香的证言,证明其于2013年10月在广西北海市经周晓菲介绍加入传销,伞下28人,由周晓菲通知参加一桂林升总旅游复制"。马莉是带陈德华的旧总,陈德华是新总。
3、 证人苏德芳的证言,证明其于2015年参加传销体系, 2017年6月以Al新总身份由卓敏带去参加桂林旅游,马欣梅带队。
4、 证人张超证言,证明其于北海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7年6月1日的桂林旅行团共87人是其公司接待,该旅行团租用了两辆大巴车,1号车由张丕江负 ,2号车由马欣梅和李小国负责。
5、 证人侯丹的证言,证明其是厂西万友旅行公司导游, 2017年6月1日,其与邓玉梅接待了一个从北海坐动车来桂林的87人旅游团队,旅游团队分为2个旅游车,他们在“三棵树"大酒店会议室开会,其与邓玉梅、司机、张超都在会场外,没有进去。在旅游车上有人说什么老同学新同学之类的话,车上的人就开始自我介绍、唱歌。
6、 证人邓玉梅的证言,证明其是广西万友旅行公司导游, 2017年6月1日,其与侯丹接待了一个从北海坐动车来桂林的87人旅游团队,旅游团队分为2个旅游车,张丕江是带队人。
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 被告人李小国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2年在厂西北海市经李发介绍交纳69800元参加传销,行业名“晟军",直接上线是“李发",直接下线是杨强、李杰(补单),现是 A1老总,杨强的下线有吴星、介娟。根据郑哥微信通知,其于2017年6月1日带队(22人)参加“六一桂林旅游",在当晚只有体系内的人才能参加的升总会议上,其作为带团人与张丕江、马欣梅坐在主席台上。升总会是旧总带新晋升的Al 级别老总出来旅游,旅游费用全部由旧老总负责。
2、 被告人马欣梅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7年6月1日12时到南宁,14时许张丕江给其24张从南宁到桂林的动车车票,其分发了23张,18时到达桂林站找到导游同时并与张丕江、李小国所带的60多人汇合。当晚开会时,张丕江、李小国让其一起坐在主席台上。张丕江在会上讲由老给新总30000元消费及以后新总发展一个人得10500元工资等。
3、 被告人贾来福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4年4月在广西北海市经赵平平介绍参加传销组织,行业名“飞格",直接下线是刘红宇(行业名“林格"、“喜洋洋")、李保花、刘月瑜,2015年4月在云南旅游晋升为“A1老总"。2017年6 月1日由马欣梅(行业名“丽媛")通知参加升总旅游,其与秦旭明带刘文学和兰惠璋一起参加“六一桂林升总旅游",其参加当晚晋升老总的会议,并按仪式给刘红宇现金30000元。
4、 被告人兰惠璋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2年在广西北海市经韩照铭介绍参加传销组织,行业名“辰鑫",直接上线是韩照铭,直接下线是王建甫、王爱(行业名“辰域")等人,2015年2月晋升为“A1老总"。2017年6月经张丕江通知与秦旭明带刘文学一起参加“六一桂林升总旅游复制"。 “新总旅游复制"是帮大家“洗脑",让大家坚定信心继续加油干资本运作,升为A1老总后其伞下的下线发展一人可以提成10500元、达到A3级别之后就出局,上线“老总"给予本次晋升的“老总"人民币30000元“包装费"。
5、 被告人杨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3年12月在广西北海市经李小国(行业名“李欣")介绍加入传销组行业名“杨强",直接上线是李小国,直接下线是吴星(行业名“雨滴")、郭艳华(后转单给介娟)、杨焕芝。2015年4月,其下线达到28人后升为A1老总。2017年6月1日其带吴星去参加“六一桂林升总旅游"。其认识的陈媛媛带“新总"(行业名“中华")参加“六一桂林升总旅游"。
6、 被告人曹金红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7年6月 1日自已一个人报名随团到桂林旅游,没有参加传销,不认识王鹤宗、苏高云、曹思佳、唐艳军、明向东等人;不知道其银行卡收入10500元、收支有69800元或70000元的情况。
7、被告人王鹤宗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5年2月经林峰介绍参加传销组织,行业名“占元",直接上线是曹金红、林峰,直接下线是苏高云(行业名“黄河")、郑丽娟(行业名“雨竹")、李秋香。其于2017年春节晋升老总,伞下有 31人。2017年的升总旅游是“圆圆"通知其与李小国联系,其通过银行转帐三人的费用共9150元给曹金红,其带郑丽娟、苏高云共三人参加。李小国是带队人,在当晚的升总会议主席台就坐;会议上,其分别给予苏高云、郑丽娟30000元,曹金红也奖励了唐艳军((行业名“雅唐",曹金红的直接下线)和曹思佳,明向东也是曹金红的直接下线。体系内一个上线可以发展三个人,一个人发展的下线达到28个人时晋升为 Al老总,原先发展Al老总的上线老总自动晋升A2老总,惟此类推。体系内自下到上分为主任、经理、A1老总、A2 老总、A3老总、A4老 总。
8、 被告人明向东的供述和辩解,明向东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于2017年6月1日随团到桂林旅游,没有参加传销。庭审中表示认罪,尽最大的能力缴纳罚金。
9、 被告人范威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2年在北海市经叶素华介绍加入“ 1040"“资本运作",行业名“郭靖",直接上线是涂可君,直接下线是乐彩英、黄美容、林凯。其现是 A1级别老总,下线满足29个人或者申购满600份额才能升 其不清楚下线是否有29个人,黄永红、陈明财均是其下线,自己出资填了6个单。2017年5月底涂可君通知说黄永红、陈明财上总了,让其带去旅游,其交了三个人的旅游费用共9150元给涂可君。2017年6月1日晚上由两男一女组织召开了一个会议,其按传销组织规定给30000元黄永红、黄永红又转交给陈明财。其参加传销获利约50000元。
10、 被告人秦旭明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巧年3月在广西北海市经王爱(行业名“辰域")介绍交纳69800元加入传销组织,行业名“辰彬",直接下线是曹佳蕊、王青萍(行业名“辰洁")、秦涛(行业名“辰锋"),2016年年底晋升为“A1老总"。2017年6月带曹佳蕊伞下的刘文学(行业名“辰野")参加“六一桂林升总旅游"。兰惠璋负责其体系内新人交钱,发放工资等工作。
11、被告人徐小庆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4年5月份经“路虎"介绍顶替“路虎"参加传销,行业名“小徐"。直接、线是“海兰" “海星",“海兰"发展了“启正"和“启乐",“海星"发展了“乐天"和“乐雨",参加传销后共获利40000多元。
12、被告人张七妹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7年6月 1日由其儿子童中安排随团到桂林旅游,没有参加传销。
13、被告人张月芳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5年经杨光介绍参加传销,直接下线是张育民,带张育民参加“六一林升总旅游"。
14、被告人冯振涛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与周秀勤、朱现玲一起参加2017年“六一桂林旅游",带队人是马欣梅与一个男子。2017年6月1日转帐给朱现玲的30000元是还款。
15、被告人王彩玲 , 2013 经杨光(行业名“利楚")介绍参加传销组织,其行业名“利利",直接上线是杨光,直接下线是张卫国,其于2017年升为Al 老总;该次其与张卫国参加体系内新升总旅游,张卫国的费用由其负责,张卫国参加了新总合影
16、被告人余江丽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5年7月在北海市经李江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交了50300元将张燕这条线的单买下来,其发展王大川(行业名“如多"),其伞下共有40人,包括王大川发展的巧个人,张燕发展的24人。
17、被告人向忠荣的供述和辩解,向忠荣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于2017年6月1日随团到桂林旅游,不认识余江丽;没有参加传销,参加了桂林龙脊梯田门口合影。庭审中表示认罪、悔罪。
18、被告人陈嫒嫒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4年在厂西北海市经宋乔立介绍加入传销组织,直接上线是宋乔立,直接下线是彭中菊和其父母,其自己出资分别用父母亲等亲人的身份证补了6单。2016年5月晋升为A1老总,2017年 5月25日由杨强通知旅游,同年6月1日其带彭中菊去参加一桂林升总旅游"。
19、 被告人孙皓琳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2年4月在广西北海市经魏刚介绍交纳现金人民币69800元加入传销组织,行业名“安皓",直接上线是魏刚,直接下线是孙浩春(行业名“豪哥")、邹开屏(行业名“宇晴")等人。2017年5 月31日经李小国通知后,其于同年6月1日带孙浩春去参加一桂林升总旅游"。“新总旅游复制"是按“资本运作"体系规定,体系内有新人升级为A1老总后,由他的直接上线A2老凸(旧总)带新总到外地旅游,完成“升总"程序,只有新升级老总和其直接上线A2老总才能参加。2017年6月1日晚上开了会议,李小国和另外一男一女在主席台就坐,该三人讲了升总后奖金平台分配,升为A1老总后伞下的下线发展1人可以提成10500元。
20、被告人马阳阳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6年在北海经网友介绍交纳69800元参加传销,2017年6月上线“江柔" 电话通知其参加“六一桂林升总旅游",其属于老总级别。
21、被告人黄永红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4年在广西北海市经范威(行业名“郭靖")介绍交纳现金人民币69800 元加入传销组织,行业名“风逸",直接上线是陈双凤,直接下线是李惜淑等人。2017年6月晋升为“Al老总"。2017年6 月由范威通知并带去参加“六一桂林升总旅游",参加晋升老总义式和“新"合影。
22、被告人张育民2015年5月在广西北海市经其胞姐张月芳介绍交纳现金人民币69800元加入传销组织,行业名“平原",直接上线是张月芳。2017年 6月1日由张月芳带去参加“六一桂林升总旅游",当晚包括其共有七八十人参加了会议,会上张月芳给其复制款30000元。参加桂林旅游的人均是传销体系中老总级别的人,该团由张丕江、“丽媛"负责组织。其在桂林旅游升为A1老吕总。
23、被告人郑丽娟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3年5月在广西北海市经李秋香介绍交纳现金人民币69800元加入传销组织,行业名“雨竹",直接上线王鹤宗(行业名“占元"),直接下线是刘小京、牛建成(行业名“雨点")、“雨川",上时候补了两单。2017年6月1日由王鹤宗通知并带去参加“六一桂林升总旅游",参加晋升A1老总仪式和“新总"合影。 人入行交纳69800元申购款获得21个份额,拥有带新人资格,线下有一个新人后成为主任级别,下线有两个人后成为经理级别,拥有63个份额至600个份额都属于经理级别,拥有 600个份额或以上就可以上平台(升总)。整个体系共3 1人。
24、被告人余春红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6年4月在广西北海市经“资阳"介绍交纳69800元参加传销,直接上线是“资阳",直接下线是周利花、张亚利、李天海。由“资阳" 通知其参加2017年“六一桂林升总旅游",其伞下人数超过三层,人数共32人。
25、被告人张卫国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4年在广西北海市经王彩玲(行业名“凤舞")介绍加入传销组织,直接下线是郑丽、马璐璐(该二人是其出资补单)、秦宇鹏。2017 年6月1日由王彩玲带去参加“六一桂林升总旅游",参加晋升老总仪式和参加“新总"合影。2017年6月1日从南宁到桂林参加旅游的人均是传销体系中老总级别以上。
26、被告人唐艳军的供述和辩解,唐艳军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于2017年6月1日随团到桂林旅游,没有参加传销。庭审中表示认罪、悔罪。
27、被告人刘红宇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4年在广西北海市经刘威介绍参加传销组织,行业名“林格"、“喜洋洋",直接上线刘威,直接下线是车明星(行业名“喜之狼")、程剑涛、许祥喜。2017年6月1日由贾来福带去参加“六一桂林升总旅游",当晚参加了会议,会议由“丽媛"和一个中年男子、一个年轻男子主持,内容主要是参加集体举行新升“老凸" 仪式,集中发放给每个新老总3000元用于买黄金;中年男子讲了在现场的人均是A 1至A 3级别老总,升为A1老总后其伞下的下线发展一人可以提成10500元。
28、被告人吴星 , 2014 在北海市经徐聪介绍参加“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行业名“雨滴"、雨滴",直接上线是徐聪,徐聪往上是杨强,后徐聪不做了杨强成为其直接上线,其直接下线是孟杰、周丛梅、吴贵宝(补单)。2017年5月杨强告知其补几个份额便可升总,其转帐 130000元给杨强后,杨强说其够条件升总了。在体系内,其主要负责收集新人加入、转单、管理及集中开会,对人员日常行为、表现、考勤等进行协调、监督和处罚,保管体系内的公共资金。2017年6月1日,杨强带其去桂林,其俩乘坐的2号大巴由李小国和一个女人管理;当晚其参加了升总会议,杨强给其升总奖金30000元。
29、被告人卓敏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3年6月在广西北海市经陈姓男子介绍交纳69800元参加传销,行业名 “余飞",直接下线是“关九"、“阿水"等。由一个陈姓男子通知其参加“六一桂林升总旅游"。
30、被告人朱现玲的供述和辩解,朱现玲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于2017年6月1日随团到桂林旅游,没有参加传销。庭审中表示认罪、悔罪。
31、被告人彭中菊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4年1月经陈嫒嫒介绍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行业名“中华",直接上线是陈嫒嫒,直接下线是彭中杰、叶昌全、周斌一。2017年6月1日陈嫒嫒带其到桂林参加“新总旅游复制",在传销人员会议第二日,陈嫒嫒按传钅肖组织规则给其“新总包装费" 人民币30000元。旅游期间,其参加了“新总"合影。
32、被告人陈仕威的供述和辩解,陈仕威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于2017年6月1日随团到桂林旅游,没有参加传销,不认识“超元"、“元元"、“元运"等人。庭审中表示认罪、悔罪。
33、被告人刘文学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5年在厂西北海市经曹佳蕊介绍交纳70000元加入传销组织,行业名 “辰野",成为曹佳蕊伞下人员,直接下线是刘向峰、姚永峰(行业名“辰猛")等人。2017年6月1日由秦旭明(行业名“辰彬",曹佳蕊直接上线)带去参加“六一桂林升总旅游",参加晋升A1老总仪式和“新总“合影。
34、被告人陈明财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3年11 月在广西北海市经黄永红(行业名“风逸")介绍交纳现金人民币69800元加入传销组织,行业名“风扬",直接下线是苏爱萍、施绵绵、张超群。2017年6月由范威带去参加“六一林升总旅游",参加晋升A1老总仪式收取上线“老总"奖励 30000元,参加“新总"合影。
35、被告人曹思佳的供述和辩解,曹思佳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于2017年6月1日随团到桂林旅游,没有参加传销。庭审中表示认罪、悔罪。
36、被告人陈德华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6年5月经丁慧文(行业名“卫文")、马莉(行业名“卫梦")介绍加入负本运作"传销组织,行业名“卫德",直接上线是马莉,直接下线是刘二宝、包进雄(行业名“卫宝")等人。2017年6 月1日,其由丁慧文、马莉带到桂林参加“新总旅游复制",在当晚的传销人员会议期间,马莉按传销组织规则给予其“新心包装费"人民币30000元。旅游期间,其参加了“新总"合影
37、被告人孙浩春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2年在广西北海市经孙皓琳介绍交纳现金人民币69800元加入传销组织,行业名“豪哥",直接上线是孙皓琳,直接下线是杨文煜、张镇坤、李海通。2017年6月由孙皓琳带去参加“六一桂林升总旅游",参加晋升A1老总仪式。其伞下人员超过30人。黄永红也是这次到桂林庆祝升总宴。
38、被告人王波涛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4年5月在北海市经刘俊成介绍交纳69800元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行业名“龙海",直接上线是刘俊成,直接下线是“龙燕"、费小梅(行业名“龙玉")、胡兴珍(行业名“龙珍")。体系通过拉人头,按照“五级三阶段制"运作,交纳69800元购买21 份额成为主任级别,主任发展二个下线升级为经理级别,发
展28个下线包括本人达到29人并且三个下线达到经理级别晋升为A1老总,直接下线中有人晋升A1老总后自动晋升为 A 2,类推至A 4。晋升A1老总后伞下每发展一个人得10500 元。按照“资本运作"体系规定,体系内有人新升级为A1老吕后,由他的直接上线(旧总)带去外地旅游,完成“升总"程序。本次由明向东带其参加“新总旅游"。
五、辨认笔录,证明1、被告人孙皓琳辨认出被告人李小国是在南宁将动车票交给其的人;2、被告人刘红宇、吴星、王波涛、王鹤宗、余春红、刘文学、余江丽均辨认出李小国、马欣梅分别是2017年6月1日晚在桂林升总会上坐在主席台上的其中一男子、女人;3、李小国辨认出被告人张七妹是 2017年6月1日由其带去桂林参加传销升总的人;4、被告人马强辨认出被告人马阳阳是当天与其一起参加升总会的传销体系老总;5、马欣梅辨认出马阳阳、冯振涛均是其带队去桂林参与升总的旅游团成员之一;6、被告人王波涛辨认出被告人唐艳军是当日与同其一起升总的人之一;7、苏高云辨认出唐艳军是当日与其一起参加升总会并在升总仪式上接受旧老总奖励的男子;8、李小国辨认出唐艳军是2017年6月1 日由其带去桂林升总旅游的人;9、王鹤宗辨认出唐艳军是 2017年6月5日升总的男子;10、马欣梅辨认出被告人朱现玲、陈仕威、向忠荣、马强均是其带去桂林参与升总的成员。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杨强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李小国交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孙浩春交纳罚金人民币 10000元、孙皓琳交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余江丽交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向忠荣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陈仕威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郑丽娟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0 元、明向东交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马欣梅交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卓敏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贾来福交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兰惠璋交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陈媛媛交纳罚金人民币70000元、张月芳交纳罚金人民币20000 元、刘红宇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陈明财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黄永红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范威交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关于事实、证据、财产方面,部分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证据和辩解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1、 部分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己出资以他人的名义申购份额,即被告人所称“补单"或“填单",不应计入伞下人数。关于该意见,第一,传销人员为了更快地晋升到更高的级别以获取更多的利益,根据传销组织的晋级规则,以他人的名义申贝勾份额,实际掌控所申购份额所对应的位置及收取该位置获得的提成,本身也是开展传销活动的一种方式;第二,在本案中,“补单"或“填单"对于相关被告人晋升到老级别进而获得老总级别的提成起到了关键的作用;第三“补单"或“填单"所形成的下线人员起到承上启下、连接左右的作用,对传销组织层级的形成、规模的扩大,也起到重要作用,与一般下线的作用并无实质区别。故对被告人、辩护人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 被告人曹金红及其辩护人提出曹金红不构成犯罪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国等人供述均证明“桂林六一旅游" 是传销组织的升总旅游,参加人员均为A1以上老总;曹金红供述证明其参加了“桂林六一升总旅游";银行流水明细证明曹金红银行卡(6228451230044074910)分别于2012年9 月20日、2013年6月14日分别收到符合传销老总工资收入 10500元倍数的31500元、21000元,曹金红银行卡1556010126201266650)从2014年3月27日至2016年8月 13日多次收到69800元和10500元倍数收入,王鹤宗于2017 年5月31日向曹金红尾号0011银行卡转入旅行经费9150元;王鹤宗供述证明2017年升总旅游前其通过银行转帐三个人的旅游费用共9150元给曹金红,在升总会议上曹金红奖励唐艳军、曹思佳;证人苏高云证言证明在升总会议上曹金红分别奖励唐艳军、曹思佳30000元;户籍证明证明曹金红是刑事责任能力人;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形成证据链条,相互印证证明曹金红参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人员,2012年9 月20日开始已领取多笔“老总"工资,伞下直接或者间接下线人员在30人以上,层级超过3级;根据法律规定,曹金红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 关于辩护人提出王彩玲、张卫国不构成犯罪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国等人的供述均证明“桂林六一旅游"是传销组织的升总旅游,参加人员均为A1以上老总;王彩玲供述证明其是张卫国直接上线,带张卫国参加升总旅游;张卫国供述、龙脊梯田门口合影证明其参加传销并发展下线,以A1老总身份参加“桂林六一升总旅游"及新总合影;张卫国手机照片证明其参加传销后领取提成(“工资")情况;银行流水明细证明王彩玲帐户(21075110001207225753)于2016 年3月30日收到张卫国转入70000元;户籍证明证明王彩玲、张卫国均是刑事责任能力人;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形成证据链条,相互印证证明张卫国参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人员,已晋升为A1老总,伞下直接或者间接下线人员在30 人以上,层级超过3级;王彩玲是张卫国的直接上线,同理其伞下直接或者间接下线人员也在30人以上,层级超过3级,故王彩玲、张卫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4、 关于被告人张七妹及其辩护人提出张七妹不构成犯罪问题。本院认为,公诉机关举证的被告人李小国等人的供述均证明“桂林六一旅游"是传销组织的升总旅游,参加人员均为A1以上老总;龙脊梯田门口合影照片证明张七妹是以A1老总身份参加“桂林六一升总旅游"及新总合影:辨认笔录证明李小国辨认出张七妹是其带去参加升总旅游的人之一;桂林六一同学游微信“大家早上好,我是新同学"证明张七妹本次晋升A1老总;户籍证明证明张七妹是刑事责任能力人;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形成证据链条,相互印证证明张七妹参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人员,已晋升为A1老总,伞下直接或者间接下线人员在30人以上,层级超过3级,故张七妹构成组织、领导传钅肖活动罪。
5、 关于被告人徐小庆及其辩护人提出徐小庆不构成犯罪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国等人的供述均证明“桂林六旅游"是传销组织的升总旅游,参加人员均为A1以上老总。徐小庆供述证明其参加传销并发展下线;龙脊梯田门口合影照片证明徐小庆是以A1老总身份参加“桂林六一升总旅游" 及新总合影;辨认笔录证明李小国辨认出徐小庆是其带去参加升总旅游的人之一;户籍证明证明徐小庆是刑事责任能力人;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形成证据链条,相互印证证明徐小庆参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人员,已晋升为A1老总,伞下直接或者间接下线人员在30人以上,层级超过3级,故徐小庆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6、 关于马欣梅辩护人提出马欣梅是从犯问题。经查,马欣梅是A1老总,明知道“升总旅游复制"是传销组织的重要活动,仍组织众多传销组织上线老总和新总参加,对传销活动的实施起促进作用,是主犯。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7、 各被告人明知“升总旅游复制"是传销组织的重要活动,仍积极参加,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处扣押的现金、手机均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或属于“新总包装费"(包括余款)等犯罪所得,被告人贾来福被冻结的银行存款1笔(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北京路支行,账号:6217003410001885146,金额:516499.72元)、被告人曹金红被冻结的银行存款1笔〖开户行:兴业银行北海分行,账号:556010126201266650(卡号 622909553216735713),金额:140292 · 09元〗在传销活动期间有69800元或70000元、10500元倍数反映符合传销入门申购特征或“老总工资"的资金往来,上述银行卡属犯罪工具,卡内款项属传销资金;均予以没收。在案查封的房产、车辆(档案),均没有证据证明用传销所得购买或用于传销活动,不认定为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在案扣押的手镯、戒指、手表等财物,也没有证据证明用传销所得购买或用于传销活动,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各被告人称公安机关另扣押其等人的现金、金戒指、金项撻、蚕丝被、旅行箱、手机、居民身份证,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不予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国、马欣梅、贾来福、兰惠璋、杨强、曹金红、王鹤宗、明向东、范威、秦旭明、徐小庆、张七妹、张月芳、冯振涛、王彩玲、余江丽、向忠荣、陈嫒媛、孙皓琳、马阳阳、黄永红、张育民、郑丽娟、余春红、张卫国、唐艳军、刘红宇、吴星、卓敏、朱现玲、彭中菊、陈仕威、刘文学、陈明财、曹思佳、陈德华、孙浩春、王波涛、马强等人以创业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投资款的方式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主要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上述被告人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均在30人以上、120人以下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是传销活动组织、领导者,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兰惠璋在年满十八周岁后曾因犯受贿罪于2008年 5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前罪和后罪均是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贾来福、兰惠璋、杨强、王鹤宗、范威、秦旭明、余江丽、陈嫒媛、孙皓琳、黄永红、张育民、郑丽娟、刘红宇、吴星、彭中菊、刘文学、陈明财、陈德华、孙浩春、王波涛、马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小国、马欣梅、明向东、张月芳、冯振涛、王彩玲、向忠荣、马阳阳、余春红、张卫国、唐艳军、卓敏、朱现玲、陈仕威、曹思佳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部分被告人主动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金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冯振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马阳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曰,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四、 被告人李小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3万元,余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秦旭明犯组织、领导传钅肖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六、被告人王鹤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七、被告人王彩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八、被告人张月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罚金已交2万元,余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九、被告人卓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罚金已交1万元,余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十、被告人杨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罚金已交1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十一、 被告人余江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2万元,余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十二、被告人贾来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罚金已交3万元,余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十三、被告人兰惠璋被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曰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罚金已交3万元,余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十四、被告人范威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罚金已交2 万元,阝艮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十五、 被告人孙皓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罚金已
交3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则强制缴纳) ;
十六、被告人明向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9年4月7日止; 罚金已交5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
十七、被告人陈媛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央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 罚金己交7万元,余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
十八、被告人张七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曰,即自2017年6月8曰起至2019年3月7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
十九、被告人徐小庆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
二十、 被告人朱现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
二十一、被告人马欣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央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2万元,余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
二十二、被告人唐艳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二十三、被告人曹思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螞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二十四、被告人吴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二十五、被告人余春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二十六、被告人王波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二十七、被告人刘文学犯组织、领导传钅肖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二十八、被告人马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
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罚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二十九、被告人张卫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三十、 被告人张育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三十一、被告人彭中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四年2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三十二、 被告人陈德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三十三、被告人向忠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1万元,余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三十四、被告人陈仕威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
止;金已缴纳1万元,余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三十五、被告人刘红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曰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1万元,余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三十六、被告人黄永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1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三十七、被告人陈明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曰折抵刑雍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1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三十八、被告人孙浩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1万元,余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三十九、 被告人郑丽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曰,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1万元,余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四十、在案依法扣押的在案依法扣押的现金、手机,冻结的银行帐户存款(清单详见附件二)及孽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十一、在案依法冻结的银行帐户存款(清单详见附件三)及孽息,充抵对被告人所判处的部分罚金;
四十二、在案扣押、查封、冻结的其他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长 邓端齐
审 判员 徐利军
审 判员 廖春红
二0一八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夏萍
代书记员 王义鑫
代书记员 陈 虹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附件一
1、李小国:扣押银行卡3张;冻结银行存款2笔(户名:李小国,开户行:建设银行北海广东路支行,账号: 6217003410000122475,金额:2289660元;户名:李小国,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北京路支行,账号:
6236683410000026145,金额:857333元);查封车辆(档案)桂ELG905号雪佛兰1辆。
2、马欣梅:扣押现金人民币400元,金项链(带吊坠) 1条,苹果6S手机、VIVO手机各1台,银行卡2张;查封房产1套(金海岸大道88号恒大御景半岛25幢1单元1201 号;查封车辆(档案)桂AM6467号奔驰1辆。
3、贾来福:扣押现金人民币26020元,LETv手机和三星手机(无手机卡、已损坏)各1台;冻结银行存款3笔:
(1)户名:贾来福,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北京路支行,账号:6217003410001885146,金额:516499.72元;
(2)户名:贾来福,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北京路支行,账号:6217003410002130542,金额:1667 97元;
(3)户名:贾来福,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吕梁柳林县贺昌大街支行,账号:6217991730005159899,金额:1504030 元。
4、兰惠璋 8600元,黑色手机和苹果手机、金立手机各1台,银行卡6张,行驶证和驾驶证和1 本,石头手串1串,手表1块;查封房产1套(北海市新世纪大道8号蜀海金域一豆品湾5幢1202号)
5、杨强:扣押现金人民币3200元,华为黑色手机2台,银行卡2张;冻结银行存款3笔:
(1)户名:杨强,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海湖南路支行,账号:6227003413100048631,金额:130613 · 53元;
(2)户名:杨强,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海解放路支行,账号:6217003410001011610,金额:86868 · 85元;
6、曹金红:扣押现金人民币300元,白金手镯1个,黄金戒指1枚,OPPO手机2台,手表1块,银行卡2张;冻结银行存款1笔(户名:曹金红,开户行:兴业银行北海分行,账号:556010126201266650,金额:140292 9元);查封房产1套(北海市吉林路8号海湾明珠5幢1单元0303号);查封车辆(档案)1辆(道奇牌)。
7、王鹤宗:扣押现金人民币20169元、港币20元,VIVO 手机1台,银行卡5张;冻结银行存款1笔(户名:王鹤宗,开户行:兴业银行北海支行,账号:556010126200524857,金额:77534。71元)
8、明向东:扣押金立手机1台,居民身份证1张。
9、范威:扣押IPHONE7PLV3手机、Ml手机、华为手机各1台,IPHONE手表1块;查封房产1套(北海市北海大道166号东峰广场14幢1单元0303号);查封车辆(档案)桂ENX669号奥迪1辆。
10、秦旭明:扣押OPPO手机、LeTV手机各1台,银行卡3张;冻结银行存款1笔(户名:秦旭明,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36683410000022912,金额:1276L06元)。
11、徐小庆:查封房产1套(北海市北海大道166号东峰广场13幢2单元2301号)
12、张七妹:扣押OPPOR9S手机1台,银行卡9张。
13、张月芳:扣押现金人民币8100元,华为手机1台,银行卡1张。
15、冯振涛:扣押Vivo手机、金立手机各1台,银行卡14张。
16、王彩玲 2720元,Vivo手机1台,银行卡2张;查封房产1套(北海市北海大道32号悦发花园翰馨苑商住楼二单元2608号)。
17、余江丽:扣押Vivo手机、苹果手机各1台,银行卡2张;查封车辆(档案)桂E29982号宝马1辆;
18、向忠荣:扣押小米手机1台,银行卡2张;冻结银行存款1笔(户名:向忠荣,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 6217003410003059963,金额:24948.33元)
19、陈媛媛:扣押现金人民币1213.6元,苹果手机1台,居民身份证1张,银行卡8张;冻结银行存款2笔(户名:陈媛媛,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北京路支行,账号: 6217003410000654907,金额:32998.99元;户名:陈媛媛,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27003413100090187);查封车辆(档案)桂EC 1117号1辆。
20、孙皓琳:扣押现金人民币622 .5元、澳门币30元,苹果6手机2台,驾驶证1本,银行卡11张;冻结银行存款 2笔:
(1)户名:孙皓琳,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海海城支行,账号6217003410001635079,金额:48658 · 94元;
(2)户名:孙皓琳,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海湖南路支行,账号:6227003413100078356,金额:47710.47元)
查封房产5套:
(1)北海市冠岭路86号嘉和冠山海东区爱丁堡2幢2401 号(产权证:N北房权证2016字第056513号)。
(2) 北海市上海路88号恒大名都3幢1单元1203号;
(3) 北海市金海岸88号恒大御景半岛10幢0121号;
(4) 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巧号五象绿地中心3号楼 113号(设定抵押登记);
(5)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巧号南宁绿地中心7号楼623 号(设定抵押登记)查封车辆(档案)粤B5WF82号路虎1辆。
21、马阳阳:扣押Vivo手机、魅族手机各1台,手表1 块,银行卡3张;冻结银行存款1笔(户名:马阳阳,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人民西路支行,账号: 6217003370022119612,金额:139995元)
22、黄永红:扣押IPHONE6S手机1台,银行卡4张;冻结银行存款1笔(户名:黄永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海城郊支行,账号:6228481238354531274,金额:9926。25 元);查封房产1套(金海岸大道88号恒大御景半岛25幢 1单元1201号)
23、张育民:扣押现金人民币30900元,Vivo手机1台,银行卡3张。
24、郑丽娟 30170 ,项链2条、手链1条,HoNOR手机、SAGA手机各1台,银行卡4张,居民身份证1张;冻结银行存款1笔(户名:郑丽娟,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中华路支行, 账号: 6223350023966069,金额:1巧54 ·94元)
25、余春红:扣押现金人民币19800元,OPPO手机、华为手机各1台,居民身份证1张,银行卡1张,涉传销资料4张;查封车辆(档案)桂E97198号金牛1辆。
26、张卫国:扣押现金人民币800元,HoNOR手机1台(屏幕已坏),钱包1个,银行卡1张。
27、唐艳军:扣押现金人民币19200元,HoNOR手机、小米手机各1台,银行卡1张。
28、刘红宇:扣押OPPOR 7 PLUS手机、GIONEEGN8003 手机各1台。
29、吴星:扣押OPPO手机2台,银行卡1张。
30、卓敏:扣押现金人民币3400元,华为手机1台,银行卡5张,冻结银行存款1笔(户名:卓敏,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城建支行,账号:6222800260333009989,金额:13782引元);查封房产1套(北海市冠岭路86号嘉和冠山海东区爱丁堡6幢1604号);查封车辆(档案)桂E31919 号1辆。
31 、朱现玲 :1300 克银色金属手镯1 个,银色金属戒指1枚,小米手机、魅族手机各1台手写传销资料1张;冻结银行存款1笔(户名:朱现玲,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华县西夏营业所,账号:6217994910H9301648,金额:131 1 L62元)
32、 彭中菊:扣押华为手机、小米手机各1台,银行卡2 张。
陈仕威:扣押小米手机1台,居民身份证1张。
33、刘文学:扣押魅族手机1台,居民身份证1张,银行卡3张。
34、
陈明财:扣押IPHONE 6手机1台,驾驶证1本,银行卡8张;冻结银行存款1笔(户名:陈明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民生支行,账号:6228480838801378970,金额:12459 · 74元)
35、曹思佳:扣押Vivo手机、OPPO手机各1台,手表 1块,银行卡3张;冻结银行存款1笔(户名:曹思佳,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海上海路支行,6228481238814518473,金额:13869 ·62元);查封房产1套(北海市河南路37号东方之珠花园2幢I单元巧01号)。
36、陈德华:扣押现金人民币30700元,金立手机、小米手机各1台,银行卡4张。
37、孙浩春 1870 ,华为手机1台,银行卡1张;冻结银行存款1笔(户名:孙浩春,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海湖南路支行,账号6227003413100084032,金额:4348.84元);查封房产1套(北海市上海路恒大名都
1单元1602号)
38、王波涛:扣押现金人民币26841元,苹果手机1台银行卡1张。
39、马强:扣押360手机1台,居民身份证1张,银行卡 7张;冻结银行存款1笔(户名:马强,开户行:交通银行北海北京路支行,账号:6222600110058929162,金额:10006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