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05 10:26:43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桂 0502 刑初 685 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丽娜,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衡山路84号XX楼XX室。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6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抓获,同月7日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2017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执 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7]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丽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斯出庭支持公 诉,被告人张丽娜及其辩护人赵成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钟秀成(另案处理)在北海市海城区成立了“北海七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利用从四川上码科技公司租来的聊天软件,在互联网上创建唐人聊天网站(网址:WWW.TTQ58.COM)在该聊天室中设置“疯 狂牛牛”、“欢乐车行”、“比大小”等多个赌博游戏,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从2015年3月开始,被告人张丽娜明知“北海七七网 络科技有限公司”系以经营唐朝多人聊天网站为掩饰,实际以网站中的赌博游戏为主要获利方式的公司,仍申请做该网站的房间代理。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张丽娜作为赌博网站代理,接受多名赌客投注,获取赌博赢利总 额的25%。被告人张丽娜获取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共33276元。

公安机关后将被告人张丽娜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张丽娜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丽娜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 明,工资统计表,银行流水,情况说明,企业信息查询表,证人钟秀成、梁师华、农基万、杨森、钟斌证言,被告人张 丽娜供述,指认工资表、金额统计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丽娜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为3327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张丽娜认罪、悔罪,坦白犯罪情节,无前科劣迹,积极缴纳罚金,请求对被告人张丽 娜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另提出“指控被告人张丽娜违法所得30336元证据不足,被告人张丽娜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钟秀成汇往被告人张丽娜的资金由“工资+提成+积分+分红”四部分构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 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被告人张丽娜指认的工资表中,2015年4月、10月、12月及2016年2月-7月,共9个月,分红合计33276元,检察院指控的数额计算有误,本院予以 更正。由于公诉机关不认定被告人张丽娜在本案中构成共同犯罪,故本院对被告人张丽娜不作区分主从犯处理,但可在 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张丽娜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丽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 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丽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 年3月7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丽娜犯罪所得3327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人民陪审员   杜有燕

人民陪审员   韦燕妮

二0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晓修

书 记 员 陈 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