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502民初3325号之二
原告:王素霞,女,汉族,1972年8月24日出生,住 山东省濰坊高新技术开发区清池街办西清池村XXX号,公民 身份号码:370704197208240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海购购派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500327372527Y),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中路58号负 一楼商铺B21旁。
法定代表人:林彬,执行董事。
原告王素霞与被告北海购购派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在庭外迗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 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素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7. 64元,减半收取833. 82元,诉讼保全费1132.50元,共计1966.3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军 华
二0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温 柠
书 记 员 苏 钇 方
和 解 协 议
甲方:北海购购派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陈妤轩,台湾居民来大陆通行证件号码:054110XX
甲乙双方于2017年8月15签订了《北海凯旋主题街商铺租赁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因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乙方于2018年6月25日将甲方诉至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18)桂0502民初2251号,甲方随后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2018年9月12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移送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补偿乙方人民币13万元整,该款项分两次支付,双方向法院递交和解协议之日支付8万元,2018年11月15日前支付剩余的5万元。
二、乙方承诺在甲方按期支付补偿后,撤回在所有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北海市海城区统战部、北海市工商行政机关、北海市万国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市消防支队)对甲方的投诉。
三、乙方同意在甲方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本人及亲属都不在就《北海凯旋主题街商铺租赁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问题向相关部门对甲方、甲方的股东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诉。
四、甲乙双方同意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北海凯旋主题街商铺租赁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乙方同意凯旋负一楼主题街内的C区C2号商铺的物品及其装修全部无偿转让给甲方使用,由甲方单方自行处理。
五、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再要求甲方返还或补偿租金、合同保证金、进场费、装修押金、装修费用、广告费等其他所有费用;甲方也不再要求乙方支付欠付的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其他所有费用。
六、因履行本和解协议发生争议,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北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七、甲乙双方都同意在审理法院达成和解协议,出具调解书,并在本协议签订后2日内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和解协议。因凯旋负一楼主题街内的C区C2号商铺的物品已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查封,乙方应同时向法院递交对上述被查封物品的解封申请书。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双方律师各执一份。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北海购购派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
2018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