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20 15:26:35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桂0503民初 1621 号

原告:朱某玲,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海 市银海区四川路贵航公寓501号,公民身份号码: 231084198609173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彬,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海 市银海区四川路贵航公寓501号,公民身份号码: 231084198105173xxx。

原告朱某玲与被告付某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 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法院解除原告朱某玲与被告付红某彬的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女付某芮20121228曰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231084201212283xxx )由原告抚养;3.判令被告承担给付给原告抚养女儿付某芮的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女儿18周岁为止。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于20065月他人介绍 相识2006921日登记结婚。20121228日女儿付某芮出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双方自20135月至今长期分居。被告不尽丈夫、父亲职责,对原告和女儿的生活不管不问,并对原告采取冷漠的态度,双方没有语言沟通和情感交流。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 下协议:

一、 原告朱某玲与被告付某彬自愿离婚

二、 婚生女付某芮由原告朱某玲携带抚养,被告付某彬每 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付欣芮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玲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 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蒙 兆 宽

                  0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