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桂0503民初 1621 号
原告:朱某玲,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海 市银海区四川路贵航公寓501号,公民身份号码: 231084198609173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彬,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海 市银海区四川路贵航公寓501号,公民身份号码: 231084198105173xxx。
原告朱某玲与被告付某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 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法院解除原告朱某玲与被告付红某彬的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女付某芮(2012年12月28曰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231084201212283xxx )由原告抚养;3.判令被告承担给付给原告抚养女儿付某芮的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女儿18周岁为止。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于2006年5月他人介绍 相识,2006年9月21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28日女儿付某芮出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双方自2013年5月至今长期分居。被告不尽丈夫、父亲职责,对原告和女儿的生活不管不问,并对原告采取冷漠的态度,双方没有语言沟通和情感交流。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 下协议:
一、 原告朱某玲与被告付某彬自愿离婚;
二、 婚生女付某芮由原告朱某玲携带抚养,被告付某彬每 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付欣芮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玲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 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蒙 兆 宽
二0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庞 玉
书 记 员 刘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