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08 16:15:0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桂 0502 民初 505 号

原告:北海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500MA5KB4B99M,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茶亭路49号北部湾壹号雅苑商业区3幢104、105号(一层21-23号+二层43-51

法定代表人:裴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远芳,女,汉族,1980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02198008240XXX,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文明南路XX号。

原告北海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莫远芳物权纠纷 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 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民 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远芳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海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自2016年入职 原告单位工作,2017年6月14日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职位是 销售经理。2016年8月23日,原告与北海市电视台签订一份《电视宣传(广告合作协议书》(编号:TV-190),被告作为原告的联系人负责与北海市电视台洽谈、眹系、体检服务和资金往来等销售业务。《电视宣传(广告合作协议书》第3条约定,原告向北海市电视台支付220000元广告费,其中的180000元作为补偿给北海市电视台职工2016年、2017年一年度9万元)健康体检费用。2017年3月28日,被告以《关于电视台广告费置换事宜》向原告请示报告,请求将剩余31980元体检费置换成3650卡、365百合卡、555百合卡和999百合卡。该请示获得原告的领导批准,但被告将置换的卡领取后,并没有用于北海市电视台的体检用途,而是占有为自己所用。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侵占原告财产31980元;2、被告承担利息损失1293.41元(自2017年3月28日至2017年12月18日期间,以319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贷款利率5.6 %计算,以后计算至判 决生效为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莫远芳未作书面答辩,未提交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 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莫远芳经本院 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已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

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16年8月23日,原告北海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甲 方)与北海市电视台(乙方签订了《电视宣传(广告合作协议书》(编号:tv-190),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全年广告 费22万元。甲乙双方协商,其中18万元补偿乙方职工为年2016、 2017年度健康体检开支,佘下4万元,乙方第一次体检部分完成 后,由乙方开具合法发票,甲方将钱一次性转入乙方账户。年度健康体检分为两年完成,每年体检金额9万元。双方商定:2016 年8月30日至2017年8月29日为一个期限。2017年8月29 日至2018年8月28日为一个期限。

2017年3月28日,被告莫远芳向原告提交《关于电视台广告费置换事宜》,载明“公司领导:北海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北海市电视台合作合同总价:220000元(其中置换体检金额 180000元),已付金额40000元;到2017年3月16日已完成置 换金额90000元(合同期到2017年8月29日),目前为止电视台已完成体检金额58073.4元,现申请将置换余额31926.6元置换以下体检产品:3650卡X3=10950元、365百合卡X 12=4380 元、555百合卡X 12=6660元、999百合卡X 10=9990元合计:31980元,电视再补支付金额:53.4元。特此申请,请领导审核批准。”原告的管理人员在该申请上签有“同意办理”。

2017年3月28日,被告莫远芳在原告财务处分别签领了卡号为779555000CU-12号的百合555卡12张、卡号为77936500001-12 号的百合 365 卡 12 张、卡号为 77999900001-10 号的百合999卡10张;3650套餐卡3张,每张收费金NO. 201610371383650。

另查明,被告莫远芳与原告北海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莫远芳向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北劳人仲字2017)第530号仲裁裁决书。北海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本院于2017年10月27 日受理后,经审理查明,莫远芳于2016年6月15日进入北海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市场总监工作,莫远芳与北海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6月15日至2017年6月14日止。莫远芳在北海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至2017年5月20日,北海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向莫远芳出具《员工解聘通知书》,决定自2017年5月20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作出2017)桂0502民初3789号民事判决,驳回北海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北海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给莫远芳经济赔偿金、工资及提成差额、为莫 远芳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以上事实有《关于电视台广告费置换事宜》、百合555卡签领表(财务)、百合365卡签领表(财务)、百合999卡签领表(财务)、3650精准体验套餐预约通知书、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予以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莫远芳与原告北海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莫远芳依据工作的职权向原告北海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将北海电顿台广告费置换了价值为31980元的体检卡,但被告莫远芳并未将置换到的体检卡交付给北海市电视台,被告莫远芳对原告北海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北海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请求被告莫远芳返还3198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北海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请求被告莫远芳自2017年3月28日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莫远芳返还给原告北海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3198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319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29日起计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631.84元,减半收取315.92元,由被告莫远芳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2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 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张凌云

                  0一八年八月十日

                      李春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