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 0502 民初 420 号
原告:韩存久,男,汉族,1952年12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722195212272XXX,住所地黑龙江省塔河县十八站林业 地区护林街XX组XX号。
原告:北海天杰海景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 海城区海角路138号港鹏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2063587101Y。
法定代表人:韩剑。
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505007114671332,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 212 号。
负责人:吴富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飞,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50500756521519Q,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四川路58A号。
负责人:陈健毅。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海海城区分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50500557248644U,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四川路58A 号办公楼。
负责人:钟军。
被告:北海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505007630523354,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京路华润公寓A 栋3单元301号。
法定代表人:公方锡。
原告韩存久、北海天杰海景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 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 海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海海城区分公司、北海华润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 月31日受理后,原告韩存久、北海天杰海景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 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 公司北海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合 理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体现,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 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存久、北海天杰海景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 凌 云
二0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婷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