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书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行贿罪
200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尚某某通过他人的介绍认识广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X莹,后两人合作以T公司的名义筹办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和平村委会打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为取得该项目的审批,被告人田X莹和尚某某两人合谋向银海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送钱。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田X莹和尚某某一起去到银海区人民政府,由尚某某送给时任银海区人民政府区长的麦斌10万元人民币、时任银海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的被告人李志旺5万元人民币。此后,该项目经银海区政府审批后于2008年4月、6月、10月四次上报北海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被告人田X莹为了促成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和平村委会打席村同意与T公司合作进行“城中村”改造项目,并获得时任该村村民小组长郑凯旋、会计陈传有、出纳袁国球等人(三人均已判刑)在“城中村”改造项目运作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08年1月间,在其位于北海市贵州路科技创业大楼的办公室内送给郑凯旋、陈传有、袁国球等三人30万元人民币进行私分。
案发后,两被告人主动向侦查机关交代了本案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T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告人田X莹、尚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T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田X莹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X莹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尚某某、田X莹在案发后能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二、律师的辩护要点
接受本案被告人尚某某的委托,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有罪以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就适用法律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尚某某能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尚某某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受贿行为以及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其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事实上,被告人具有自首这一法定情节公诉机关已经在《起诉书》中确认。
二、被告人尚某某在侦查机关追诉前,主动交待其行贿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和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被告人,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犯罪行为的,均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虽然在单位行贿罪中没有这一规定,但根据对同一类犯罪的立法精神,同样应当予以适用,即单位行贿罪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犯罪行为的,也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尚某某在单位行贿的共同犯罪中,属于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地位。
第一,根据侦查卷第100页、第101页的2008年8月12日、14日T公司的《股东转让协议》和《股东协议》、侦查卷第52页田X莹的讯问笔录,该公司两位股东田X莹、颜X娟决议,将股东田X莹名下30%的股权转移给颜X娟。转让后股东田X莹持股10%,股东颜X娟持股90%,而尚某某只是隐名在股东颜X娟名下持有30%的股权。当然作为股东的尚某某和其隐名持有的30%股权没有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尚某某股东地位以及依据股东会议决议隐名持股期待得到的利润分配,都得不到法律上的认可。尚某某就是在T公司干股股东的名义下,为T公司建设新农村的“城中村”前期改造出力、献策,被告人尚某某是为最终不可能对其实现利益的T公司行贿而触犯刑律。
第二.行贿资金来源于T公司的股东田X莹和颜X娟,被告人尚某某只是执行T公司股东的集体决策意志,其资金来源也决定其行贿行为的从属地位。
四、起诉书认定的T公司13万行贿数额刚刚超过立案标准,行贿数额不大,属于情节轻微的犯罪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第一条第(八)款第二项之规定,单位行贿案一是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一般规定;另一种是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特殊规定。本案行贿数额总计为13万元,刚刚达到立案标准,应当属于《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为情节轻微的情形。
五、行贿单位的T公司以及本案的被告人尚某某,行贿的目的既不是为了非法利益,也不是为了谋取实体上不正当的利益,只是在合法的开发改造运行中违法了程序上不正当的利益。因此其社会危害性小,也不可能给国家或地方政府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