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09 16:46:57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桂 0502 刑初 390 号


        公诉机关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雨,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 中文化,海帆商务宾馆及该宾馆五楼海帆休闲中心管理人 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民主乡珊树村1组129号。 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刑事拘 留,同年11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安培(曾用名:刘明培,绰号:“阿明”), 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 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西场镇马池沟村委会西刘屋 村七队17号。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12月17日 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浦 县看守所。

    被告人雷忠(绰号:“阿忠”),男,1985年8月15目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 区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凤凰村民委凤凰村17号。因涉嫌犯 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 E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刑诉(2017)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雨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刘安培、 雷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雨及其辩护人赵成民、被告人刘安培、雷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 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雨系北海市海城区广东路诲帆 商务宾馆及该宾馆五楼海帆休闲会所管理人员。被告人刘安培在北海市海城区介绍卖淫女卖淫。被告人雷忠受雇于被告 人刘安培,接送卖淫女前往卖淫地点卖淫。2016年9月24 日晚,潘某文、卢某保为嫖娼而到海帆休闲会所,被告人梁某雨在接待时获知上述二人嫖娼的要求。被告人梁某雨遂联 系被告人刘安培,告知有两名嫖客并让被告人刘安培介绍卖淫女前来卖淫。被告人刘安培后联系被告人雷忠,并让被告人雷忠将卖淫女杜氏河秋(绰号:“阿秋”)、潘庆玲(绰号: “阿丽”)送至海帆宾馆卖淫。随后,被告人雷忠将卖淫女杜氏河秋、潘庆玲送到海帆宾馆。被告人梁某雨便介绍并容 留卖淫女杜氏河秋、潘庆玲在海帆宾馆411号、416号房分 别向嫖客卢兴保、潘耀文卖淫。上述卖淫嫖娼人员及被告人 梁某雨、雷忠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归案。

    2016年1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刘安培在北海市海 城区云南路外运公司宿舍404号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雨、刘安培、雷忠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租赁合同,证人潘庆玲、杜氏河秋、潘耀文、卢兴保、陈建平、韦开益、赵丽华证言,被告人梁红雨、刘安培、雷忠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雨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刘安培、雷忠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介绍卖淫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刘安培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雷忠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雨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某雨认罪、无前科,获利少,不是海帆商务宾馆及该宾馆五楼海帆休闲会所投资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梁某雨、刘安培、雷忠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窃。被告人梁某雨、刘安培均积极缴纳罚金,均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根据被告人梁某雨、刘安培、雷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梁雨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曰 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16年9月26日起计算至2017车10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 _

        二、 被告人刘安培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 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 自2016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 已缴纳)。

      三、被告人雷忠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 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印自 2016年9月26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25日止。罚金自判 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 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军

  人民陪审员        庞  茗  茜

  人民陪审员        韦  燕  妮


    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晓  修






辩 护 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梁红雨的委托指派赵成民担任其一审程序的辩护人庭前辩护人详细阅览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和起诉状副本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必要的证据调查通过今天的庭审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红雨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没有意见特发表如下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梁红雨的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此坦白从轻情节尤其得到《起诉书》的确认。

被告人梁红雨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都对自己的参与的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如实交代并且前后连贯一致认罪态度好。其坦白的内容与开庭前在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相一致,详见侦查B卷第19页至第24页。被告人梁红雨的供述行为如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定情形

二、被告人梁红雨犯罪的情节较轻,容留、介绍二人的行为刚刚达到立案标准,获利也很少。

被告人梁红雨的容留、介绍二人,刚刚达到201772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二人立案标准;并且,其容留、介绍二人获利很少,只有100元的非法所得,在上交服务台过程被抓获。属于情节较轻、影响不大的案件。

三、被告人梁红雨不是海帆商务宾馆以及该宾馆五楼海帆休闲会所的投资人、管理者和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所得的受益人;其只是临时帮忙的工作人员。

根据侦查B卷第62页至64页的房主陈建平的询问笔录,第100页至105页《承租合同》及其收据等证据证实,涉案容留宾馆属于唐明和唐胜波父子自2016615日承租,承租期间4年,只是委托被告人梁红雨帮助管理。被告人梁红雨只是按照承租人的管理模式进行经营,合法的房屋租金和非法的容留、介绍卖淫收入的所有权和受益人都是唐氏父子,而非被告人梁红雨。

四、被告人梁红雨案发前没有前科劣迹、无犯罪记录,其判处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

关于对被告人梁红雨量刑的辩护意见

综上梁红雨具有的诸多法定的和酌情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合议庭全面考虑本案被告人梁红雨具有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并且,梁红雨及其家属正在筹集罚金,其被告人梁红雨本人当庭表示自愿缴纳罚金。故此,本辩护人建议量刑时判处梁红雨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量刑时予以采纳。

 

                 辩护人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