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案件律师意见书
致: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
犯罪嫌疑人 赵某生 因涉嫌 诈骗罪 一案,你局于2017年06月23日经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决定拘留(拘留证号为“北公城拘通字(2017)00667号”),辩护人认为赵某生不构成犯罪,应当撤销案件,或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第一、赵某生长期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等疾病,并且年龄已经超过50岁,属于此类疾病的危险年龄,不适于长期羁押。
第二、赵某生有固定的工作单位——案发前一直在北海市龙腾天下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上班,取保候审后有单位监督,不会对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第三、赵某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案发前只是涉案公司的业务员,整个销售、贷款、收款的运行模式和运行平台,都是广西万华博天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卢欢、温心慧设计,骗取现金也全部由他们二人占有。赵某生并且可能涉及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的情形。
以上辩护人的意见,请侦查机关慎重考量,予以支持。
此致
辩护人:
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章)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13707796318,0779-3833169
2017年07月23日
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赵某生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