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06 15:46:54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5)青刑初字第594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新勇,男,1979612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03197906121XXX,壮族,高中文化,原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勤人员,户籍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82-3XXXX单元XXX号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17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陈薇,广西元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晓,广西元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刑诉[2015] 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新勇犯诈骗罪,于2015921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万松柏委托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成民律师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人范新勇及其辩护人陈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本案依法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6月,被告人范新勇虚构有能力帮助被害人万松柏承接废弃泥土消纳场工程的事实,签订合作协议并收取了万松柏的汇款130万元(人民币,下同),后将资金用于个人还款以及消费。同年9月,范新勇又以帮万松柏转包位于邕宁区蒲庙镇张村湴村坡巧红岭的石场为由,签订合作协议并收取了万松柏的汇款150万元,后将资金用于个人还款以及消费。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新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范新勇辩称:其在废弃泥土消纳场事实中收取万松柏的款项是120万元。签订协议后,其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只是出现了不可抗力的困难。其与万松柏的合作都是在平等互利原则上进行的。万松柏要求退股之后,其一直都愿意,也一直本着互相友好的结果在与万松柏协商,所以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范新勇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1)在废弃泥土消纳场事实中,范新勇收取万松柏的钱款应当是120万元。(2)范新勇有能力履行这个项目,不能履行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是万松柏单方面终止。(3)万松柏过后还与被告人签订了债务偿还协议书,认为是债务偿还的行为,整个案件还是一个民事纠纷。(4)范新勇没有诈骗的事实和主观意图,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范新勇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范新勇原系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勤人员,负责政府文件的分发。20146月,范新勇向被害人万松柏称其有办法拿下废弃泥土消纳场工程的施工项目。二人于同月9日签订《申请废弃泥土消纳场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万松柏出资120万元,乙方(实际责任主体为范新勇,梁国才仅代范新勇签订协议)推介并负责申请办理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的废弃泥土消纳场地4个。《协议》另约定,由甲乙双方共同担任股东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公司,并用此公司申请办理废弃泥土消纳场地的所有证照手续。201461415日,万松柏按照协议先后将120万元出资通过其名下卡号为4340613415168989账户(以下简称尾号8989账户)转入范新勇名下卡号为6227003376290151723账户(以下简称尾号1723账户)内。范新勇收到前述款项后,将其中的28万元转给梁国才用于还债。同年820日,万松柏又通过其名下尾号8989账户向范新勇名下尾号为1723账户转账10万元用于开设协议约定公司。范新勇收到前述10万元后即转给梁国才用于开办公司。

    20148月间,范新勇对万松柏称,有一个位于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张村湴村坡一个地名叫巧红岭的山头的石场项目,该石场前期打点费用要150万元,其就去操作把山头签下来。一人随后达成协议,约定由万松柏出资150万元作为前期打点费用,范新勇负责去操作签订石场。范新勇同时向万松柏称,同年105日即可收回投资款及收益。 201494,万松柏通过其名下尾号8989账户向范新勇名下尾号1723账户转存前述合作款40万元。2014911,万松柏通过户名为北海共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账号为708301040006667帐户(以下简称尾号6667账户)向范新勇名下账号为6228460836000007964账户(以下简称尾号7 9 6 4账户)转账前述合作款110万元。范新勇收到前述150万元合作投资款后,并未按照前述协议约定去做签订石场的事情,而是基本用于清偿债务。201495,范新勇名下尾号1723账户向高邮市兴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转账40万元;911,范新勇名下尾号7964账户向李伟、陈逢观名下账户分别转支10万元、40万元911,范新勇名下尾号7964账户还款40万元;913,范新勇名下尾号7964账户向覃宁娜名下账户网银转账10万元;916,范新勇名下尾号7964账户向杨闵雅名下账户网银转账15万元后范新勇未能按约将投资款及收益返还万松柏,且对万松柏谎称钱已交给相关国土部门等。

    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517将被告人范新勇抓获,并从其处扣押了黑色索尼牌XM50h型直板手机一部、联想牌K900型直板手机一部、银行卡7张及车牌号为桂AX2666黑色奥迪A6轿车一辆。公安机关已将前述奥迪A6轿车发还彭捷。

    关于涉废弃泥土消纳场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系被害人报案。

    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人事科于2016出具的证明证实:范新勇(男,1979出生,身份证号码)19972014在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工作岗位为工勤人员。

    3.申请废弃泥土消纳场合作协议证实:201469,甲方万松柏与乙方梁国才签订合作协议,陆剑毅作为甲方监督人,范新勇作为乙方监督人,约定主要内容为:(1)甲乙双方相互配合,由甲方出资,乙方推介并负责办理在南宁市青秀区申请办理废弃泥土消纳场地4个,总方量为1710万立方米;(2)协议签订一周内,由甲方出资120万元作为办理本项目相关手续和证照的前期运作资金,乙方向甲方提供本项目的全部原始材料原件或复印件,该材料经乙方确认无误后进入下一步工作。(乙方需向甲方出示120万元资金打点流程详表及通报具体办理流程进度),每半个月甲方以书面或者电话形式通报办理进程; (3)协议签订后,由甲乙双方共同担任股东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公司,并用此公司申请办理废弃泥土消纳场地的所有证照手续。所有手续办理完成后,甲乙双方将共同经营此公司,甲方所占股份为60%,乙方所占股份为40%; (4)完成所有手续办理流程需一百二十天即四个月(按前期120万资金到账日期起算)。若超过此约定时限才能办理完所有手续,乙方承诺将所占50%股份赠与给甲方,即甲方占股份为65%,乙方则占股份为35%;  (5)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在该宗业务合作中双方的权利及义务都已经享有和履行完毕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4.收条证实:2014615,收款人为范新勇(身份证号码为450103197906121010)出具收条称,今收到万松柏120万元,用于办理南宁市青秀区废弃泥土消纳场前期运作资金。

    5.个人活期明细信息、个人信息查询、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等证实范新勇名下尾号1 7 2 3账户于2 0 1 461 4日转账存入2 0万元(扩充备注:工程款前期费用)(交易日期为2 0 1 461 4日,记账日期为2 0 1 461 5日)、于2 0 1 461 5日转账存入1 0 0万元、于2 0 1 482 0日转账存入1 0万元,对方均为户名万松柏、尾号8 9 8 9账户0 2 0 1 461 8日,范新勇名下尾号1 7 2 3账户向对方户名为梁国才账号为6 2 1 7 0 0 3 3 7 0 0 0 4 2 9 4 8 2 1的账户(以下简称尾号4 8 2 1账户)转账支取2 8万元。范新勇名下尾号1 7 2 3账户的销户日期为2 0 1 492 0日。

    6.证人陈剑毅的证言证实:2009年夏天,我通过梁国才认识了范新勇,梁国才介绍范新勇是南宁市市长的秘书。 20145月份左右,梁国才称南宁市青秀区有一单废弃泥土消纳场工程,问我是否有老板感兴趣。后我朋友万松柏表示可以上南宁看看。我与万松柏及杨腾三人到南宁市找到梁国才、范新勇等三人。范新勇称自己在南宁市政府工作,南宁市政府的好多文件都要经过他的手,还拿出一份南宁市青秀区废弃泥土消纳场分布图给我们看。5月底,我与万松柏在范新勇和梁国才的带领下看过废弃泥土消纳场的现场后,万松柏同意做这个废弃泥土消纳场工程。几日后,万松柏就与范新勇签订了一份关于合作做废弃泥土消纳场工程的协议。我当时也在场,并作为万松柏一方的监督人也在协议上签字。几人另商议决定,万松柏所出合作资金120万汇到范新勇的账户,万松柏按约将前述120万元合作资金汇给范新勇。几日后,我就来到南宁市让范新勇写了一张收条给我,作为已经收到万松柏汇给他的120万元的凭据。后范新勇又电联我和万松柏,称还要10万元开一个公司,万松柏遂又汇了10万元给范新勇。我也一直追问催促梁国才和范新勇关于废弃泥土消纳场工程的事,二人称正在办理,需继续等待。直到现在,二人都未将和万松柏合作做废弃泥土消纳场工程的事情办下来。我问二人万松柏的钱去哪里了  二人称钱已经拿去打通关系了(即找相关政府部门打通关系)。

    7.证人梁国才的证言证实:我和范新勇在2008年左右认识,是朋友关系。范新勇在南宁市政府办公厅上班,负责文件转发。201434月份,范新勇跟我说上班时看到有份文件有个信息,说南宁市每个城区现有许多废弃泥土消纳场工程可以申请来做,若我有人的话可以试着申请来做。几天后,我和以前做土方工程认识的朋友陈剑毅说了这个事情。近一个月后,陈剑毅电联我称有个朋友想做这个废弃泥土消纳场工程。4月底,陈剑毅就带了一个叫万松柏的老板来找我和范新勇谈合作废弃泥土消纳场工程的事情。当时,范新勇拿来了很多本南宁市各城区的关于建筑弃土消纳场布局规划的规划本。万松柏看了后说回去考虑。后万松柏在我与范新勇的带领下去青秀区几个规划点的废弃泥土消纳场看了看。万松柏就与我们谈合作废弃泥土消纳场的事情。范新勇负责办理申请,4个废弃泥土消纳场所需120万元前期费用由万松柏出。我们约定注册一家公司,等废弃泥土消纳场申请下来以后方便合作。之后万松柏提出要和我们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工程能三个月内申请下来的话万松柏占股60%,我们占股40%超过四个月申请下来的话万松柏占股65 %,我们占35%。合同本来是要和范新勇签的,但是因为他是政府工作人员,不方便签这些合同,所以才是我与万松柏签的合同。范新勇和陈剑毅做监督人在合同上签字。后万松柏就把120万元的前期费用转给范新勇,让范新勇去申请废弃泥土消纳场。过后,万松柏要陈剑毅找范新勇写了收条。我花了三千元注册了一家“广西南宁市恒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是我,股东是万松柏。公司注册好后,我去民族大道东方明珠租房子用于新公司办公。万松柏满意后,才转了10万元给范新勇,范新勇将10万元于9月份转给我,用于交房租和购买办公用品。我自己也问范新勇工程办理情况,范新勇称在办理,直到现在都没有办理下来。 201461718日左右,范新勇向我名下尾号4821账户转款28万元,是我之前做土方工程时陆续借给范新勇的,是范新勇还我的钱。范新勇最后没能把废弃泥土消纳场手续办下来。他是否真的去办过我们不清楚,我们其他三个人都问过他,他都说在办。

    8.被害人万松柏的陈述证实我于20146月份通过陈剑毅认识了范新勇,当时范新勇自称是时任南宁市长周洪波的秘书。范新勇称给我一个政府工程做,然后拿一些文件给我看,是一个在南宁市青秀区的废弃泥土消纳场项目。范新勇称到时会指定给我四个场地做。后我们达成协议,签订了一份《申请废弃泥土消纳场合作协议》。签约当时有我、陈剑毅、范新勇和梁国才四人在场,其中,梁国才是帮范新勇做事的。我是甲方, 乙方是梁国才,陈剑毅是我方监督人,范新勇是梁国才一方的监督人。让梁国才作为乙方是范新勇提出的,范新勇说他是公职人员,不方便作为合同的其中一方,就叫梁国才作为代理人签字。为保险起见,我就叫范新勇在乙方的监督人那里签名作为凭证。我与范新勇达成协议后,我分别于20146142014615向范新勇名下尾号为1723账户汇款20万元、100万元。这些钱是用来办理废弃泥土消纳场的。2014820,范新勇称项目已经下来了,需要10万元人民币开个公司,公司开设在南宁市建政路41号东方明珠花园292907号,挂牌名称为广西同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我遂再向范新勇名下尾号1723账户汇款10万元给范新勇开公司。

    9.被告人范新勇供述:我在南宁市政府办公厅文书科上班,职务是机要员,负责政府文件的分发。20146月份和20149月份,万松柏曾经分几次向我名下银行卡汇款共计280万元。因为我和他合作两个工程项目,这些钱是他汇给我作为前期运作的资金费用。201445月间,我向以前认识的一个叫陈剑毅的男子及梁国才提到,现在南宁市这边要在各个城区进行废弃泥土消纳场地的建设,做的话能赚取利润。不久,陈剑毅就从北海带万松柏来到南宁向我询问关于废弃泥土消纳场的事。我向万松柏称,这个工程是南宁市各城区向市政府申报的工程项目,我有办法能拿下这个工程的施工项目,我当时还拿出了政府发布的有关文件和各城区计划表等资料,证实这个事情是真的。万松柏当时没有马上和我签协议。后我按图纸和梁国才带着万松柏及陈剑毅看过废弃泥土消纳场地后,万松柏就同意和我合作这个工程了,并且初步商量了合作的细节。过了几天,万松柏和陈剑毅就和我签署了一份关于申请废弃泥土消纳场地的合作协议。协议里,万松柏是甲方,梁国才是乙方,之所以是用梁国才作为乙方,是因为万松柏说我是公职人员,不方便签订合同,所以我就只是作为乙方监督人签字,而陈剑毅是作为甲方监督人签字。协议的大概内容是甲方出资120万元作为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和证照的前期运作资金,乙方负责去办理南宁市青秀区4个废弃泥土消纳场地工程的手续,工程量是1710万立方米,以后的收益分成甲方占60%,乙方占40%,并且在四个月内办理好所有的手续,否则乙方就把50%的收益让给甲方,还记载了双方共同担任股东注册一个公司,用该公司申请办理废弃泥土消纳场地的证照手续,手续办理完成之后,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公司,股份甲方占60%,乙方占40%。大家另商量决定把钱汇入我名下账户。协议签订后,过了几天,万松柏就把120万元的汇款分几笔转到了我的建设银行账户。拿了这笔钱,我把其中28万元转汇给了梁国才,因为之前我曾经和他借过钱,所以我就还钱给他。还有我记得自己把其中的几十万元提取了现金.转存到我的农行卡里。还有一些是都是请客吃饭及其他的消费,还有一些记不清了。我没有能力取得废弃泥土消纳场地工程的施工合同,我之所以和万松柏说我能取得废弃泥土消纳场地工程的施工合同,是为了取得万松柏的信任,同意汇钱给我。我办不了这个事情,就把钱花了。之后废弃泥土消纳场地的事情一直没有办理成功下来。大概201478月份,万松柏和梁国才商量后,说是按照原先废弃泥土消纳场地的协议,由万松柏把10万元转到我的建设银行账户,我再把钱转给梁国才,由梁国才操办去注册开办了一家“恒川建筑公司”,公司地点是位于南宁南湖旁的东方明珠12907号房。

    关于涉石场项目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承包石山合同证实:20141023,乙方杨丽珍与甲方邕宁区蒲庙镇张村湴村坡签订承包石山合同,约定由乙方杨丽珍承包甲方位于蒲庙镇湴村“巧红岭”土地37亩开采石山,租赁期限6年,自20141023起至20201 02 3日止,付款方式为乙方一次性于20141030支付80万元。

    2.个人活期明细信息、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中国农业银行单笔转账交易信息、对公客户回单、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个人信息查询、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开户详细查询及个人账户活期交易明细证实:201494,对方户名为万松柏、尾号8989账户向范新勇名下尾号1723账户转账存入40万元;95,范新勇名下尾号1723账户向对方为户名高邮市兴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转账支取40万元;911,付款方为户名北海共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尾号6667账户向收款方户名为范新勇、尾号7964账户转账人民币110万元(金额一栏中有手写“南宁项目”四字);911,范新勇名下尾号7964账户向对方为户名李伟账号6228480838071258977的账户转支10万元201491011日,范新勇名下尾号7964账户先后向对方为户名陈逢观名下银行账户网银转账收入40万元转帐支出40万元911,范新勇名下尾号7964账户还款40万元;913,范新勇名下尾号7964账户向对方户名为覃宁娜、账号6228450838018016 674的账户网银转账10万元;916,范新勇名下尾号7964账户向对方户名为杨闵雅、账号6228480838198422977账户网银转账15万元。范新勇名下尾号1723账户于20146252014822向对方户名为李伟账号为6217 0 03370007750084账户分别转账1.4 5万元20141020,范新勇名下尾号7964账户向李伟名下银行账户网银转账1.45万元。范新勇名下尾号8559账户的开户日期为2014920

    3.南国土资报[2014] 273号《关于报送2014年度采矿权出让计划的请示》(落款日期为2014317)、南府复[2014] 16号《关于同意南宁市2014年度采矿权出让计划的批复》(落款日期为201437)证实:经南宁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报送2014年度采矿权出让计划的请示》,请示附件中,位于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张村湴村巧红岭石灰石矿被列入南宁市2014年度采矿权出让计划表中,出让方式为挂牌。

    4.南国土资函[2015] 302号《关于协助调查有关情况的复函》(2015210)证实:(1)《关于报送2014年度采矿权出让计划的请示》  (南国土资报[2 014]273号)为我局报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我市2014年度采矿权出让计划进行备案的一份请示文。(2)由于我局上报的2014年度采矿权出让计划中有6宗市本级审批发证的采矿权不符合采矿权出让的有关要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不同意我局2014年度采矿权出让计划备案申请。(3)截至目前,我局尚未对2014年度采矿权出让计划中所涉及的采矿权实施公开出让。

    5.承诺书证实20141127,承诺人范新勇承诺于2 0141128日中午12点前还清所欠万松柏30万元,于20141131日还清70万元,剩余210万元每超一日将自愿支付利息1万元,最多不超过半个月。

    6.证人丘师的证言证实:我与范新勇几年前就认识了,他在南宁市政府办公厅工作。201434月份,我了解到在南宁市邕宁区张村湴村坡有一个石场,地方是在村边一叫巧红岭的一个山头,被市国土局定为定点碎石开发点。知道这个信息后,我就想把那个点拿下来,等开发的时候就可以赚钱。因为我对蒲庙这边的地方不熟,因此当时就和范新勇说起了这件事,让他帮忙在蒲庙张村那边找当地的村民,把石场承包下来范新勇说试试看,然后就没有下文了。大概在同年10月份,我通过别人在张村湴村那个石场搞好了村民关系,同意把石场所在的山头租给我。我就对范新勇说蒲庙张村石场的事情不用帮我了。范新勇听后就问我要不要转卖给别人,他可以找人来把石场给转下来,当时我就答应了他说可以转让此后,范新勇多次问我石场的手续如何。20141023,我与张村那边的村民签下了租赁石场合同。大约是在201410月底或者11月初的时候,我就把和村名签订的租赁石场合同以及签合同的照片发给他,以证实我租了这个石场。不过签订合同的时候,我是叫一个名叫杨丽珍的朋友帮我签字。因为我在国土局那边认识的人多,20152月底挂牌的时候要在国土局备案,不方便我自己出面。范新勇见有这么多手续后,就问我要多少钱可以转让,我就开价400万元,一次性支付的话,就可以把山地转租给他。范新勇就称其找了一个老板,想把石场转租下来,是否可先支付我50万元,等石场的开采证办理得下来,可以挂牌的时候,再把剩余的钱全部给我。我觉得价格太低,后我们二人就再未就此事联系过。201411月底,我听张村那边的村民说有人用我租的石场诈骗别人。我问范新勇是否是他用我的石场骗了别人,他予以否认。后我从其他朋友处得知,范新勇说转包我的石场,然后收取了一个姓万的老板的钱。范新勇与我一起去过前述石场。我租下的前述石山现在仍然不能生产经营,只是有市政府、国土局的信息说这个石场是政府定点的开采点,要经过国土局的挂牌手续,办理好开采证了才可以生产经营,而且挂牌的时间要到20152月份我曾把这个采石点国土局的相关文件拍照发送给范新勇。至今,这个石场还未转让出去,还是我用杨丽珍的名字承租下来的。范新勇未就巧红岭石场给过我任何转让金,他只是问过我价格。

    7.证人杨丽珍的证言证实:20149月份左右,我得知南宁市出台了文件,是关于2014年度市内采矿权出让计划的,张村湴村坡也在其中。经协商,张村湴村坡同意将一个叫巧红岭的山头承包给我。20141023,我与张村湴村签订了一份承包石山的合同,把张村湴村巧红岭37亩的山头承包下来,租金是80万,租期为6年。我承包巧红岭之前,没有人承包,我是直接从当地村民包下来的。80万出资是我一个人出资,没有合伙人

    8.证人樊德育、樊世强、樊德欢的证言证实:三人分别是蒲庙镇张村村团委书记、5队队长、2 4队队长,名叫巧红岭的山头属于湴村坡的第5队、第24队、第25队、第26队的山头。20141030,溢村坡前述四个队已经和一个名叫杨丽珍的女子签订了承包山石的合同,租期6年,自2014102320201023,面积约37亩,租金为80万元。合同约定20141030一次性付款给村民的,但是至今村民仍未得到钱。很多人来看过前述石山,但是他们都不认识。湴村坡只将巧红岭租给了杨丽珍一人,没有租给过别人.

    9.证人陈剑毅的证言证实:20149月份左右,梁国才和范新勇称在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的一个村里有个石场,可以经营,需要万松柏投入100万元左右,问万松柏是否有兴趣。我返回北海后就向万松柏说了石场的事情。万松柏就和范新勇他们联系了,具体怎么谈,我不清楚,就知道后来万松柏因和范新勇他们合作开发石场的事情又汇了150万元到范新勇账户。我也一直催梁国才和范新勇他们,询问事情办得如何,直到现在,梁国才和范新勇都未将和万松柏合作开发石场的事情办下来。我问梁国才和范新勇万松柏的钱去哪里了,二人称钱已经拿去打通关系了(即找相关政府部门打通关系)。

    1 0.证人梁国才的证言证实:20149月份,范新勇跟我说认识人包租了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张村一个山坡的采石场,只要接手过来并办好相关证件,不管再转包出去还是自己开采都能赚钱。我和陈剑毅说了此事,陈剑毅又对万松柏说了此事,万松柏就直接找范新勇谈此事。当时范新勇还用微信传了一些采石场的资料给万松柏,我看见有一份转包合同还有很多村民的签字。范新勇和万松柏还写了一张关于采石场的合作协议,由万松柏拿着。当时我与陈剑毅也在场,我没能签字。只是听万松柏说,他先出150万元给范新勇,说是先期出钱让范新勇用于办理石场的土地转包和办证等事情。之后听说万松柏转了150万元给范新勇。我曾带着万松柏找的人去看过石场。有一次,范新勇让他朋友彭捷带他们去采石场看场地。国庆节后,万松柏就跟范新勇说找不到人来接手,叫范新勇退钱,范新勇退不了钱给万松柏。10月底时,万松柏跟我说采石场根本不存在,他已经调查清楚了。我们四人应该是合作关系,但是主要是范新勇和万松柏合作,我最多是负责帮他们跑腿办事。资金方面都是万松柏和范新勇之间往来。范新勇最后没能把采石场手续办下来。他是否真的去办过我们不清楚,我们其他三个人都问过他,他都说在办。

    1 1.证人彭捷的证言证实:201489月份的时候,范新勇和我说在邕宁区蒲庙镇有个政府定点的石场,他还拿了一些政府的文件给我看。后来有一天,我与范新勇、梁国才还一起去看了那个石场,是在新建的南宁港那边。范新勇称这个石场能拿下来转手的话可以赚点钱。因为我平时与范新勇、梁国才交往密切,范新勇称这个石场转手赚取之后,会有分红给我,还问我能不能介绍一些老板来接手,我也介绍了一些老板给范新勇,但是没有谈成。后来有一次,范新勇和我提起,说万松柏投资150万元拿下这个石场,转手之后,万松柏先拿他自己那份共200万元,然后剩下的范新勇、梁国才和我再分。当时我就觉得太麻烦,就向范新勇提出退出不做了,我就没有参与这个事情了。一次,万松柏一个叫杨滕的小弟带了一个老板来南宁看石场,那天范新勇、梁国才都不在公司,梁国才就叫我带他们去石场看看。

    1 2.证人杨腾的证言证实:201410月份,我哥万松柏称现在南宁市有个石场生意,让我去跟进一下。10月中旬,我与万松柏来到南宁市建政路4 1号东方明珠花园2 92907号,公司名称叫“广西同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我见到了范新勇及梁国才等人。范新勇说他是时任南宁市市长周红波的秘书,通过关系可以拿一些政府工程给万松柏做。我让对方带我去看投资的泥口工程,然后他们带我来到青秀区一条很偏僻的小路(不知道路名),他们以路不好走为由说不过去看了,指着前方说就是这个地方,说完就掉头回去了。我回到北海后联系了购买石场的买家后来到南宁市看石场,梁国才叫公司一个姓彭的男子(不知道姓名)带我们去。我们到了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张村湴村坡的一个山头,说这就是叫巧红岭的山头。我这边的买家看了石场后对我说这石场有点不太真实。范新勇跟我们说这个石场是用万松柏那150万投标回来的,陈剑毅当时也跟我说这事情绝对是真实的,但是时间过了很久,石场那边的事情一直没有落实下来。

    1 3.证人李伟的证言证实:我认识一个叫范新勇的男子有四、五年了,他在南宁市市政府文书科工作,负责在区、市一些部门收发传递一些文件。2 014911日,范新勇向我名下账号为6228480838071258977的账户内转入10万元。这笔钱是范新勇还我的钱。因为两年前,范新勇曾经向我借过钱40万元,并承诺每个月3.5分的利息,没有签订借款协议,只是口头约定,这40万元每个月要给我14500元的利息。 直以来范新勇都能按时支付利息,直到今年上半年,范新勇拖欠了好几个月,直到911那天,范新勇一次性支付了我10万元的利息。后来到10月下旬,范新勇又支付了我14500元的利息,此后都没有支付利息给我。一直以来范新勇都是付利息给我,本金未还。借钱时,范新勇称帮别人办事办不成,又拿了别人的钱,别人追的紧,叫我借钱给他。据我所知,范新勇没有什么工程做的。之前和他聊天时,他说过一些工程之类的项目,也见过他拿有一些政府文件记载一些工程项目之类的东西。范新勇的电话号码有两个,分别是1397719921115207719211

    1 4.证人覃宁娜的证言证实范新勇是我男朋友,我们于20145月份认识,他在市政府上班。20149月,范新勇给了我10万元,让我去做生意。同年6月到9月间,我多次用我名下银行卡帮范新勇转账。范新勇这一两个月来手头都比较紧,据他自己说是欠了合伙做生意的人的大概100多万,这段时间他都一直在躲那个人。我见过一次范新勇的合伙人,好像姓万。

    15.被害人万松柏的陈述证实:20148月中旬,范新勇称在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张村湴村坡有个名叫巧红岭石场项目可以做,大概一个月时间就可以把钱赚回来,需要我投资150万元。他说在2014105前,肯定能把这石场拿下来并且转让出去,到那天会先把200万元连本带收益汇给我。他还跟我签定了一份协议,协议上说明在2014105前汇给我200万元,石场转手那边的工作由他那边来找人。该份协议书已失窃。石场的具体地址我不知道,范新勇给了我一份《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宁市2014年度采矿权出让计划的批复》[南府复( 2014)1 6],我才知道石场位于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张村溢村坡一个地名叫巧红岭的山头。当时他说山头面积约37亩,可以经营23年,但是我没去过,我是派我弟杨腾过去和范新勇交接的。我于201492向范新勇名下尾号1723账户转款40万元,于2014911通过户名为北海共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70831040006667账户向范新勇名下尾号7964账户转款110万元协议日期105后,我向范新勇询问前述钱款事宜,他总是以各种理由叫我再等等。他一会儿说钱已经交给石场所属的农民了,一会儿又说申报石场的材料和150万元已经交给国土局那边了。我这边买家过去看地方时,说这石场没有开采证,石场转不出去,我叫范新勇把钱退出来给我,他说可以,不过钱已经交到国土局那边了,要等一些日子才能退的下来。我又等7很久,他又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有次,他发了几张照片给我,是一些合同之类的,他说是他委托人和村民签约承包石场的照片。这些都是我和他在微信上面和短信上面聊的。范新勇的微信号是“fuha.09211”,名称是“范新勇哥哥”。后我亲自去采石场当地那里问村民,村民称有人来过,但是没有交钱。在我的追问之下,范新勇承认没有去办理这个石场的事情,那150万元他自己都花光了。范新勇就知道向我要钱,什么工程都没有介绍给我做。范新勇曾用三个手机号码和我联系过,分别是189777779 211397719921115207719211。范新勇说是可以帮我办理泥土消纳和投资石场。这两个工程项目他总共叫我汇了280万元。

    16.被告人范新勇供述:20148月或9月间,我听一个叫丘师的女子说她知道在南宁市邕宁区这边有一个石场,已经被她们租下来了,说这个山头可以办证开采,问我能不能找人投资办证开采这个石场。我叫她拍照发了关于那个石场的文件(是市政府一份批文复印件和一份国土局的文件)还有签订的合同给我看,合同是以一个叫杨丽珍的名义和村民签订的。我还和她一起去过她所说的石场,是在邕宁区蒲庙镇张村的一个山头。丘师说要转完这个石场,她要收取600万元,要是我想转的话,起码要先给她100多万的租地费用。看了石场之后,我就和梁国才说起此事,梁国才又向陈剑毅说了,陈剑毅又跟万松柏说了此事。后万松柏就向我了解了石场的具体位置。因为我和丘师谈过,这个山头的开采有政府出让的文件和位置表,只要我们出150万元,就把租下的山头转给我们。201491,我在微信上把情况和万松柏说了,说是这个石场前期打点费用要150万元,我就去操作把山头签订下来,然后说月底开标,到时候转租出去就能赚400万元左右的利润,和其他人合作开发的话就有1600万元左右的利润,还说很快定下来,910就要去国土局备案。并且告诉万松柏,资金进去后,2014105之后就可以收回了。我还把石场开发的相关资料发给了万松柏,他同意合作开发这个石场。我们商定,事情办成之后,所取得的收益由万松柏、陈剑毅得60%,我和梁国才得40%。后我叫万松柏汇钱给我让我去国土局办理相关手续,万松柏先后于20149440万元汇入我名下尾号1723账户内、于911110万元汇到我名下尾号7964账户内。过了几天,万松柏又和我就石场的开发签订了一份协议。但是,收到这150万元后,我没有按照前述协议去办理那个石场的签订、办证事宜,我是骗他的,而是把钱用在了清还个人债务方面,因为我缺钱。我在收取了第一笔40万元之后,我把钱转给了“高邮市兴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一个账号,我记不起对方的名字,这笔钱是一两年前我急用钱的时候和他借的。汇到我农行的110万元,我也用在还款上面了。当天就还了40万元还给了一个姓陈的,这笔款是我还款前几天借的。有10万元我给了我的女友覃宁娜做生意有10万元我给了南宁市政协的司机李伟,因为之前我和他借过钱,答应每个月还利息给他,这笔钱是作为利息给他。有15万元给了我的女朋友杨闵雅。剩下的我也陆陆续续花完了。就石场的问题,我和丘师就转让费谈过,丘师没有给过一个明确的价位,就没有处理,也没有和她签订过协议。我和丘师去看了石场所在地,还看了她所提供给我的政府文件和批复,后来丘师还把她和村民签订的合同发在我微信号上,我也看过了,合同是一个姓杨的签名。万松柏汇钱之后,他就时常打电话、发微信给我问我办理情况,我就说相关的手续已经找人交给国土局这边了,还没有批下来,而且费用我也交给办理的人了。我没有就石场转让这件事去国土部门或者找人办理过,也没有把相关的资料和费用转给别人办理过这件事情,我把这些钱用在个人还债和其他消费上了,万松柏追问的太紧了我才这样找借口瞒住他。到了2014105,他追问我关于石场的进展问题,我借口说钱已经交到国土局那里,但是没有办得下来,想办法帮他把钱退回来等一直推脱。我接受万松柏的汇款的银行账户,一个是尾号1723账户,一个是尾号7964账户。我和万松柏签订办理废弃泥土消纳场地工程和办理转租石场协议,收取万松柏给付的运作资金共280万元之后,把钱都花在我个人偿还债务和消费上面。那些资金都是万松柏汇到我本人的银行账户,我自己一个人处置的。我的微信号是fuha.09211(改变),万松柏的微信号是wxicl-blkua. 7 30u49x12(十成)。

    1 7.南公(网安)检[2016] 64号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相应光盘、微信打印件、黑色索尼牌XM5 0h型直板手机等证实:范新勇与万松柏之间微信记载就二人之间合作转包位于邕宁区蒲庙镇张村村湴村坡巧红岭石场相关事宜及其后万松柏向范新勇追要合作款的经过,与范新勇供述及万松柏的陈述基本一致。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另有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范新勇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抓获经过证实范新勇被抓获的经过,辨认笔录证实万松柏、杨腾及陈剑毅分别能辨认出范新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范新勇处扣押了黑色索尼牌XM50h型直板手机一部、联想牌K900型直板手机一部、银行卡7张及车牌为桂AX2666黑色奥迪A6轿车一辆。公安机关已将前述桂AX2666黑色奥迪A6轿车发还彭捷。

    对于公诉机关举证的被害人万松柏所提交之微信信息打印件,未见有相应的收集、提取等过程说明,真实性存疑,不能用作定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新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被告人范新勇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认为:

    1.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新勇虚构有能力帮助被害人万松柏承接废弃泥土消纳场工程的事实而诈骗万松柏130万元的事实经查,在案的申请废弃泥土消纳场合作协议、收条、个人活期明细信息、银行转账凭条及个人信息查询等书证、证人陈剑毅、梁国才的证言、被害人万松柏的陈述等证据与范新勇审前供述仅能相印证,20146月,范新勇与万松柏就申请废弃泥土消纳场达成合作协议,先后收取万松柏的出资120万元(范新勇将其中28万元转给梁国才用于还债)及用于开设公司的费用10万元(范新勇又转给梁国才用于开设公司),至案发时,范新勇未能按协议将申办废弃泥土消纳场事宜办妥。本案中,缺乏可证实涉案废弃泥土消纳场是否真实存在的充分证据,亦缺乏可证实范新勇是否按照《协议))有效履行了己方义务或其未有效履行己方义务的原因以及涉案协议公司是否已经成立的充足证据,故无法确定范新勇是否存在客观的诈骗行为。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新勇前述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范新勇庭审中所提关于该起指控犯罪事实的无罪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范新勇没有该起诈骗的事实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2.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新勇以帮万松柏转包位于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张村村湴村坡巧红岭石场为由而诈骗万松柏150万元的事实。

    经查,范新勇审前供述与万松柏的陈述基本内容一致,且有证人陈剑毅、梁国才、杨腾、樊德育、樊世强、樊德欢、杨丽珍、李伟、彭捷、丘师、覃宁娜等人的证言及承包石山合同、个人活期明细信息、银行交易信息、黑色索尼牌XM50h型直板手机中依法提取的微信记录等证据予以印证,足以证实,范新勇向万松柏谎称,需要万松柏出资前期打点费用150万元,其就去操作把位于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张村湴村坡一个地名叫巧红岭的山头石场项目签下来。二人随后达成协议约定,由万松柏出资150万元作为前期打点费用,范新勇负责去操作签订石场。范新勇同时向万松柏谎称,同年105日即可收回投资款及收益。后万松柏先后将合作资金总计150万元汇入范新勇名下银行账户。范新勇收到前述150万元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并未去办理签订石场事宜。至约定的105,范新勇未按约将投资款及收益返还万松柏,且对万松柏谎称钱已交给相关国土部门等。范新勇庭审中关于该起指控犯罪事实的无罪辩解,无其他证据印证,且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审前四次稳定有罪供述可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采信其审前供述其辩护人所提范新勇有能力履行涉案项目,不能履行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是万松柏单方面终止的意见,与全案证据矛盾,且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其辩护人所提案发后范新勇与万松柏签订债务偿还协议的问题,协议仅涉及二人之间就本案犯罪事实给万松柏造成的损失所达成的赔偿问题,不影响本案中对范新勇的行为之定性。

    3.关于本案事实是否属于民事纠纷以及被告人范新勇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之诈骗主观故意的问题。

    相关证人证言、万松柏的陈述及微信记录可与范新勇审前供述印证证实,范新勇于201491左右与万松柏达成协议,约定由万松柏投资150万元前期打点费用,其就去操作把涉案巧红岭石山签订下来并转出去。同时,范新勇称910就要把所有手续报国土局备案,9月底开标且105即可收回投资款。在案承包石山合同及相关证人证言可印证证实,涉案巧红岭石山是邕宁区蒲庙镇张村湴村坡于20141023才与承包方杨丽珍签订承包石山合同,此前及此后并未有承包给任何人。相关政府部门的请示及复函可证实涉案巧红岭石山曾于2014年被列入南宁市2014年度采矿权出让计划中,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不同意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前述2014年度采矿权出让计划的备案申请截至2015210,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尚未对前述2014年度采矿权出让计划中所涉及的采矿权实施公开出让。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人证言、万松柏的陈述可与范新勇审前供述印证证实,范新勇收到万松柏前述150万元投资款后,在短时间内基本全部用于偿还债务等。可见,范新勇与万松柏就涉案巧红岭石山达成合作协议并收取后者150万元合作资金后,并未按协议去办理签订承包石场等事宜,而是在较短时间内将前述15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且自二人达成协议之日起至本案案发之时,政府相关部门并未对涉案巧红岭石山采矿权实施过公开出让,无从谈及招标的问题,另范新勇在未能按约将投资款及收益返还万松柏时对后者谎称钱已交给相关国土部门等。前述客观事实及范新勇的客观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150万元投资款的故意,而这又与范新勇审前关于其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的供述相吻合。范新勇的行为已经符合诈骗罪的成立条件,不属于民事纠纷。其辩护人所提范新勇没有诈骗主观意图及本案属于民事纠纷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扣押在案的黑色索尼牌XM50h型直板手机一部、联想牌K900型直板手机一部及银行卡7张,无充分证据证明属于范新勇违法所得或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根据被告人范新勇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新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17起至202716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范新勇退赔被害人万松柏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人民陪审员    何月思

 

0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