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05 21:35:29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7)0503刑初16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好忠,男,19691228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杨安镇小夏村XX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1212被北海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网上追逃,201586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115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北银检刑诉[2 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好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12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222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素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好忠及辩护人赵成民、证人夏天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夏好忠在北海市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在2012年至2 0 1 4年期间,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了下线人员姜越、彭宇蓉、关明松、夏天侠(均已被判刑)、陈武、王宗良、吴宇、樊秀红、孙宏成、容红春、赵春娣、李永高等人。到案发前,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已超过30名,层级超过三级,并达到老总级别。

    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夏好忠组织、领导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构成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夏好忠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其行为构成自首,请求给予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夏好忠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

    所谓“资本运作”,是一个传销组织,无任何商品和服务,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人民币6.98万元(或7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五个层级,其中最高级为A级老总,A级老总又分为A lA 2A 3A4老总.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升为A级老总的人员开办个人名下银行卡领取老总工资。

    被告人夏好忠在北海市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了下线人员姜越、彭宇蓉、关明松、夏天侠(均已被判刑)、陈武、王宗良、吴宇、樊秀红、孙宏成、容红春、赵春娣、李永高等人。到案发前,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已超过30名,层级超过三级,并达到老总级别。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夏好忠于2016115在北海市海城区湖北路东峰花园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登记表,证实本案来源于陈武于201449的报案。

    2、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夏好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718立案,同年1218日决定刑拘,同月19日登记网上追逃。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夏好忠出生于19691228,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夏好忠于2016115在北海市海城区湖北路东峰花园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5、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于2015610在彭宇蓉住处依法提取并扣押借条5张、保证书1;份等涉传销物品。

    6、银行流水单、存取款凭证,证实彭宇蓉银行存取记录,证实彭宇蓉作为传销组织老总在银行账户上收到下线存入的传销申购款项。

    7、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夏好忠下线姜越、关明松、夏天侠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和一年六个月;彭宇蓉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陈武的证言、举报信,证实夏好忠是其体系最大的老总,夏好忠下线的是彭宇蓉。其认识并知道夏好忠、姜越、彭宇蓉等人现都是传销体系老总级别,后经了解,其就交纳申购款加入了李文良在北海的传销体系。其知道其直接上线是李文良,李文良的直接上线是彭宇蓉,彭宇蓉的直接上线是夏好忠,李文良现是经理级别,彭宇蓉的儿子姜越是20121 1月晋升老总级别,彭宇蓉是20135月晋升老总级别,其知道其体系最大的老总是夏好忠。其申购后介绍发展了孙宏成申购加入了体系。

    2、证人王宋良的证言、绘制的体系图、举报信,证实夏好忠、姜越、彭宇蓉都是体系的老总级别,夏天侠和关明松都是管理人员,其所制作的网络图证实体系已经在30人以上,其中,彭宇蓉下线共有人员37人,其中有名字的14人,其余为无名字或网名;姜越的下线人员为何建喜、李文良、彭宇蓉;夏好忠的下线为姜越、南西、成就,南西的下线人员17人,有名字的3人,其余为无名子或网名。夏好忠为A3老总,姜越为A2老总,彭宇蓉为A1老总。姜越是201211月晋升老总级别,彭宇蓉是20135月晋升老总级别,其知道其体系最大的老总是夏好忠。

    3、证人李永高的证言、体系图、举报信,证实其是彭宇蓉叫来北海市加入传销组织的,彭宇蓉是老总,夏好忠是彭宇蓉的上线。其所制作的网络图证实夏好忠、关明松、姜越、彭宇蓉、夏天侠等人的传销上下级关系,其中夏好忠是最上级。

    4、证人涂传桦的证言,证实夏天侠每天都会安排不同的人给其上课,讲述资本运作的事情。

    5、证人陈文婷的证言,证实夏好忠是体系内的人,名叫“方圆”。

    6、证人王玮的证言,证实其加入传销,被抓的当日,其带传销人员到上岛咖啡与彭宇蓉见面,彭宇蓉网名为“开心”。

    7、证人孙宏成举报信,证实其在夏天侠的陪同下到银行打款给姜越,打了50800元。其和陈武一起与传销老总吃饭,其中彭宇蓉、夏好忠、姜越三个老总都在场。

    8、证人赵春娣的举报信,证实其由彭宇蓉带着与王宋良一起打钱入姜越的账户,后在酒店吃饭时,其见到老总夏好忠。

    三、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

    1、同案犯夏天侠(本案证人)供述,供认是关明松发展其入传销组织的,其是经理级别,共荻利一万多元。经理级别及其下线的人在体系中领取工资是由上面的人发现金。其好在体系中当网管一个多月就被抓了,是负责管理一个十几个人的小团队,主要负责通知体系的老总,彭宇蓉的儿子姜越、关明松也是老总。

    2、同案犯姜越的供述,供认20126月份,其和其妈妈彭宇蓉是被网友夏好忠说北海市有好工作而来到北海市的,夏好忠向其二人介绍“北部湾经济开发项目”,赚钱的方式是一个人发展三个人,每发展一个人就让该人先交69800元,上一级的人就靠发展下一级的人获利,发展的人数越多自然拿的钱就越其和其妈妈听后就交了现金139600元给夏好忠。为了把本钱赚回来,其开始发展下线,后来体系中一个老总走后就把老总的头衔和发展的人员都交给其,其后来发展了下线王宋良和王武。2012年至2013年间,夏好忠是其上线,是老总级别。

    2、同案犯关明松的供述,供认其在北海市认识夏好忠后,是夏好忠介绍其加入“资本运作”的,加入以后,夏好忠让其管理体系下面的人,管了几个月后夏好忠就叫夏天侠管了。其下线是夏天侠,夏好忠在体系内叫“方圆”。

    3、同案犯彭宇蓉的供述,供认其不认识夏好忠、李文良、关明松等人,称从其所租得房内提取到的下线人员李文良、李成彪、陈武等人的借条和保证书不是其的。

    四、被告人的供逑与辩解

    被告人夏好忠的供述与辩解,辩解其没有参加过资本运作,也不认识彭宇蓉、姜越、关明松、王宋良等人,即其被抓获归案、被羁押到提起公诉之前均拒不认罪;至庭审时,其才供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主要犯罪事实。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辨认笔录,证实(1)王宋良辨认出其在北海传销体系中的夏好忠;(2)陈武、王玮辨认出彭宇蓉;(3)夏天侠辨认出关明松、彭宇蓉、姜越;(4)王宋良辨认出传销组织者姜越、彭宇蓉、夏好忠;(5)涂传桦辨认出夏天侠。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好忠组织、领导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发展下线人数在30人以上未达12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夏好忠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2016115,被告人夏好忠是在北海市海城区湖北路东峰花园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其归案、被羁押到提起公诉之前均拒不认罪,其没有自动投案的事实。故被告人夏好忠及其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夏好惠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小,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夏好忠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泫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夏好忠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每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好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115起至2019114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O一七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