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程序律师意见书
致: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 田某某 因涉嫌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一案,于2016年09月20日经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决定拘留。现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进入审查批捕程序,辩护人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成民,认为嫌疑人田某某不构成犯罪,不应予以批准逮捕,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田某某可能涉及情节显著轻微的无罪,或情节轻微的撤销案件的情形。田某某发展下线只有朱召胜1人发展的11人,没有满足下线29人的人数要求;另外,田某某在体系没有升总,属于经理级别,不具有组织、领导的主体地位。
二、就辩护人了解的案件事实是:拘留田某某时,其在深圳市的工作单位,正常、稳定工作单位,没有躲避、潜逃行为;并且,在单位属于中层领导的设计职责。故此,对其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不会妨碍下一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诉讼活动。
三、田某某长期患有脊椎变性慢性疾病,不能长期站立,不能负重;更不适宜于长期羁押。
综上,对于这样一位病重、情节可能属于显著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给予决定取保候审以待进一步侦查,能充分体现我国刑事法律一贯倡导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遵循无罪推定和罪责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上述律师意见书,请对嫌疑人田某某作出不予以批准逮捕决定。
特此出具上述律师意见书,望予以采纳。
辩护人:
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章)
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