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23 21:04:46
                案例六  侯某涉嫌抢劫案
                           ——二次补充侦查后因证据不足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一、起诉书的主要内容

    自2007811日开始,犯罪嫌疑人齐某、侯某某、冯某某(在逃)等人合伙以经营养殖螺场为名,强行霸占从北海市侨港镇至北海市冠头岭之间共约20000平方米非海洋养殖区的海域为私人螺场,并以看护“螺场”为由,花钱雇佣以犯罪嫌疑人钱某为首,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周某、范某某、李某(在逃)、余某某(在逃)、莫某(在逃)、佟某某(已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等多名男子为成员的犯罪团伙,对擅自进入该海域摸螺的渔船及其船民进行驱赶,并进行打、砸、抢等恶性暴力行为。该犯罪团伙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091011日上午9时许,吴某某利用一艘螺船带着十多名工人到北海市大墩海外的海域摸螺,到当天1430分许,犯罪嫌疑人齐某驾驶一艘快艇带人出海巡查时发现吴某某的摸螺船后,就驾驶其快艇靠近吴某某的螺船,以该海域为其私人螺场为由对吴某某的螺船进行驱赶,但吴某某等人否认该海域为私人螺场,不愿离去,并继续组织各自的工人下水摸螺,于是齐某就打电话分别向犯罪嫌疑人冯某某、侯某某汇报,侯某某接到齐某的汇报后,就打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钱某,要求钱某开着快艇带人出海驱赶吴某某的螺船,并要求将吴某某等人已经摸上船的螺抢走。之后,钱某就驾驶着一艘快艇带领莫某等人出海,在齐某的指点下,持刀对吴某某的螺船进行驱赶,并抢走吴某某螺船上价值3000元人民币象鼻螺,钱某等人利用他们出海所驾驶的那所快艇将抢来的螺运回北海市外沙码头后,由冯某某安排人将钱某等人抢来的螺运上岸卖掉。
    220091011日上午9时许,黄某某利用一艘螺船带着十多名工人到北海市大墩海外的海域摸螺,到当天1430分许,犯罪嫌疑人齐某驾驶一艘快艇带人出海巡查时发现黄某某的摸螺船后,就驾驶其快艇靠近黄某某的螺船,以该海域为其私人螺场为由对黄某某的螺船进行驱赶,但黄某某等人否认该海域为私人螺场,不愿离去,并继续组织各自的工人下水摸螺,于是齐某就打电话分别向犯罪嫌疑人冯某某、侯某某汇报,侯某某接到齐某的汇报后,就打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钱某,要求钱某开着快艇带人出海驱赶黄某某的螺船,并要求将黄某某等人已经摸上船的螺抢走。之后,钱某就驾驶着一艘快艇带领莫某等人出海,在齐某的指点下,持刀对黄某某的螺船进行驱赶,并抢走黄某某螺船上价值2000元人民币象鼻螺,钱某等人利用他们出海所驾驶的那所快艇将抢来的螺运回北海市外沙码头后,由冯某某安排人将钱某等人抢来的螺运上岸卖掉。
    3、20091212日上午9时许,廖某某等人利用一艘螺船带着十多名工人到北海市冠头岭西侧油桥附近的海域摸螺,到当天1210分许,犯罪嫌疑人齐某驾驶一艘快艇带领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周某、范某某、李某、余某某等人出海巡查时发现了廖某某等人的摸螺船后,齐某就打电话分别向犯罪嫌疑人齐某、冯某某汇报后,驾驶其快艇靠近廖某某等人的螺船,以该海域为其私人螺场为由持刀对廖某某等人的螺船进行驱赶,并抢走廖某某等人在该海域摸得的价值560元人民币的海螺,钱某等人利用他们出海所驾驶的那所快艇将抢来的螺运到北海市侨港码头后,上岸搭乘了两辆出租车将抢来的螺带至北海市四川大酒店后的玻璃厂内卖掉,共得赃款300多元人民币。由于廖某某在抢劫的过程中对钱某等人的抢螺行为进行反抗,被李某用一把“牛百叶”刀捅伤左腹沟,经法医鉴定,廖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42009122212时许,朱X广、裴X仲、欧X祥、黄X利、黄X海、黄X生等人驾驶一艘船号为桂北渔运012XM快艇带着三艘螺船在北海市银海区大墩海村对面海域摸海螺时,犯罪嫌疑人齐某、侯某、冯某某等人指使犯罪嫌疑人钱某带领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周某、范某某、李某、余某某、莫某、佟某某等多名男子带刀、铁管等凶器,驾驶两艘快艇出海对朱X广等五人进行追打。
    公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钱某、齐某、侯某、江某某、周某、范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且犯罪情节严重。
    二、律师辩护的要点与效果
    律师接受嫌疑人侯某亲属的委托,担任其审查起诉程序的辩护人。辩护律师从起诉意见书认定的证据破绽以及适用法律,向检察机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意见书人认定的20091011日上午9时许的第一起和第二起由侯某涉嫌参与的两次抢劫,实质上属于一起,再加上侯某涉嫌参与的第四起,侯某共参与两起。侯某的行为不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多次抢劫情节。
    二、起诉书认定侯某参与组织、指挥他人参加抢劫的证据不足。辩护人先后六次会见侯某,反复核实上述两起抢劫的发生、实施过程。侦查机关只有同案犯的供述,证明侯某涉嫌参与抢劫,而缺乏受害人陈述证明和嫌疑人侯某的供述。

三、经过检察机关两次退卷,侦查机关所谓的补充侦查证据材料并没有实质改变。因此,侯某证据不足、符合不起诉的程序条件。

    检察机关根据侦查案卷的证据材料,基本认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侯某涉嫌参与两起抢劫,并且侦查机关认定其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