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强化对羁押措施的监督制约,有效减少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检察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侦查阶段对逮捕后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继续羁押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等刑事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管理、公诉、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加强联系与配合,有效开展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由本院侦查监督部门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下级院侦查监督部门负责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一般应当由原逮捕案件的承办人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五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分为依职权审查和依申请审查。
依职权进行审查的案件,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一个月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依申请进行审查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及时进行审查。
第六条 依申请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立即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第七条 侦查监督部门依职权对下列逮捕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过失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案件;
(二)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学生犯罪,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案件;
(三)可能达成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
(四)附条件逮捕的案件;
(五)案件事实、证据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依职权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
第八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有相关证据或者材料证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九条 承办人通过审查,综合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继续羁押,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案件报请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将审查结果告知本院案件管理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部门)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要求侦查机关(部门)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机关(部门)不采纳处理建议的,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和依据。
对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申请的案件,经审查决定不同意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结后,应当及时报本院案件管理部门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
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将相关材料归入原逮捕案件卷宗进行归档;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将备案材料归入原逮捕案件卷宗进行归档。
第十三条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在逮捕后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批表
2.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
附件1
人民检察院
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批表
检 羁审〔 〕 号
案件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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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
姓名 |
与犯罪嫌疑人关系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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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嫌 疑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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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案由 |
羁押场所 |
羁押开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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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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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要 案 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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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办 人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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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负 责 人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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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长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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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委 员 会 决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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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人民检察院
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
检 羁审建〔 〕 号
××××:
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逮捕后羁押于××××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我院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理由是:......。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你×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变更强制措施。请你×将处理情况十日以内通知我院。未采纳我院建议的,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年 月 日
(院 印)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侦查监督部门附卷一份;被建议的侦查机关(部门)一份;本院案件管理部门留存一份。